《延吉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是延吉市發布的地方法規。
主要內容是成立延吉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委主管外經招商工作的副書記和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開發區經濟發展局、開發區企業服務局等部門的負責人為評審工作小組的成員。評審工作小組負責獎勵的各項評定審批工作。評審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商務局負責人兼任。項目投產並正常生產一個月後,引資人持有效註冊登記證、資金到位證明(實際投入的投資金額由具有驗資、評估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予以確認)、引資確認協定、中介協定向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申報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吉市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
- 性質:地方法規
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我市引進資金,加快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步伐,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獎勵的對象。凡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國內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及個人(以下統稱引資人),為我市引進資金成功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引進資金”是指引進我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資金。
第三條 獎勵的範圍。當年投資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並投產項目;跨年度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人民幣,並投產項目。項目類別應為生產性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農業產業化項目、旅遊項目、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引資人資格確認。
(一)引進獨資項目,引資人經投資方確認後,與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簽訂項目引資人確認書。
(二)引進合資、合作項目的,引資人經投資各方確認,與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簽訂項目引資人確認書。
(三)同一項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人時,以一個項目標準進行獎勵。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引進投資額2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項目,獎勵6000元-3萬元。
(二)引進投資額1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項目,獎勵3萬元-20萬元。
(三)引進投資額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的項目,獎勵 20萬元-50萬元。
(四)引進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在獎勵50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投資1000萬元,其獎勵額度增加5萬元。
(五)為我市招商引資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經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研究後頒發特殊貢獻獎。
第六條 獎勵的申報及實施。
(一)成立延吉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委主管外經招商工作的副書記和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開發區經濟發展局、開發區企業服務局等部門的負責人為評審工作小組的成員。評審工作小組負責獎勵的各項評定審批工作。
評審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商務局負責人兼任。
(二)項目投產並正常生產一個月後,引資人持有效註冊登記證、資金到位證明(實際投入的投資金額由具有驗資、評估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予以確認)、引資確認協定、中介協定向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申報。
(三)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接到申報後,對項目情況、項目引資人情況、項目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提出獎勵意見,報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審批。
(四)未經項目引資人介紹,企業直接到我市投資的,獎金直接獎給投資企業。
(五)如引資人和受益單位同意,獎金也可以作為個人股入股。
(六)政府工作人員的獎勵,50%歸個人,50%歸所在單位,作為單位招商引資專項活動經費。
(七)招商引資獎勵每年年底進行。
第七條 獎金的兌付。招商引資獎勵資金在市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獎勵的對象。凡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國內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及個人(以下統稱引資人),為我市引進資金成功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引進資金”是指引進我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資金。
第三條 獎勵的範圍。當年投資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人民幣,並投產項目;跨年度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人民幣,並投產項目。項目類別應為生產性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農業產業化項目、旅遊項目、經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引資人資格確認。
(一)引進獨資項目,引資人經投資方確認後,與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簽訂項目引資人確認書。
(二)引進合資、合作項目的,引資人經投資各方確認,與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簽訂項目引資人確認書。
(三)同一項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人時,以一個項目標準進行獎勵。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引進投資額2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項目,獎勵6000元-3萬元。
(二)引進投資額1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項目,獎勵3萬元-20萬元。
(三)引進投資額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的項目,獎勵 20萬元-50萬元。
(四)引進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在獎勵50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投資1000萬元,其獎勵額度增加5萬元。
(五)為我市招商引資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經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研究後頒發特殊貢獻獎。
第六條 獎勵的申報及實施。
(一)成立延吉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委主管外經招商工作的副書記和市人民政府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經濟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開發區經濟發展局、開發區企業服務局等部門的負責人為評審工作小組的成員。評審工作小組負責獎勵的各項評定審批工作。
評審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局),負責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商務局負責人兼任。
(二)項目投產並正常生產一個月後,引資人持有效註冊登記證、資金到位證明(實際投入的投資金額由具有驗資、評估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予以確認)、引資確認協定、中介協定向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申報。
(三)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接到申報後,對項目情況、項目引資人情況、項目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提出獎勵意見,報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審批。
(四)未經項目引資人介紹,企業直接到我市投資的,獎金直接獎給投資企業。
(五)如引資人和受益單位同意,獎金也可以作為個人股入股。
(六)政府工作人員的獎勵,50%歸個人,50%歸所在單位,作為單位招商引資專項活動經費。
(七)招商引資獎勵每年年底進行。
第七條 獎金的兌付。招商引資獎勵資金在市獎勵基金中列支。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