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2年1月18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南平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南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南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南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參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市級(設區市)國家行政機關。在中共南平市委的領導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三、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執行市委的決議、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四、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辦事效率,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決定。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協助市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
十、市長外出期間,可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本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健全信用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創新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策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
十八、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財政預決算、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市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等重要事項,在提交市委決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或市政府作出決定前,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充分討論。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基礎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與相關部門及縣(市、區)充分協商,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進行風險評估,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聽證制度》,通過社會公示、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及時向市委報告。對依法應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市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並加強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省政府規章、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和重要規範性檔案制發,須經市政府批准。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五、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按條例規定及時公布。
二十八、要健全政府新聞發布會制度。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政府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的聯繫,認真辦理議案、建議和提案,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辦理情況。
三十、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及時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核查和及時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簡政放權,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審批事項管理,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按期辦結的要主動說明原因;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並做好解釋工作;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單位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黨性觀念,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討論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至2次。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市領導同志或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貫徹上級重要檔案、重要會議精神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措施和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市政府及其辦公室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分析經濟、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對策措施;
(五)討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投資建設有關事項;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需要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研究和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市領導同志或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處理市政府重要工作。
市長、副市長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長委託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需要時,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開專題會議。
四十二、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
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的,提請分管副市長協調或由分管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並在會議上作出說明。市長因其他事務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時,可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會議材料一般應於會前送達出席會議的人員。
四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的,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的,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四十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
專題會議紀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託召開的專題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經委託召開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同意後形成備忘錄。
市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和重大決策、重要檔案、重要工作部署,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必須堅決執行,認真辦理,並按照規定及時反饋落實情況。有明確辦理期限的,應按期辦結並書面報告;未明確辦理期限的,應及時反饋或每季度報告一次辦理情況,年終書面綜合報告。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聯辦的,主辦單位要切實負責,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推動落實,貫徹落實情況由主辦單位負責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市政府辦公室或市政府督查室負責上述督查事項的落實,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市長主持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和現場辦公會議議定事項,市政府督查室列出督辦目錄,按要求匯總報告進展情況,相關部門單位要跟蹤落實並及時反饋。
四十五、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嚴格遵守政府系統全市性會議管理制度,各部門一般不以市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控制,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積極配合,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省、市有關規範性檔案管理等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報送市長審批。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簽名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應明確意見並簽名。
四十八、市政府發布的決定或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檔案由市長簽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屬日常工作的或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的,由市長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長簽發;涉及幾位副市長分管範圍的,經有關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或涉及機構編制、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許可權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係的,由有關副市長審核後,送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報送省政府各部門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長簽發。
五十、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涉及幾位副市長分管範圍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許可權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係的,按市政府公文發文送審程式辦理;系市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發文,屬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審核、簽發;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經有關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審核或會簽後,由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注重實效,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一般不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加快推進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建設,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屬市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各縣(市、區)政府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須經市政府審批的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後,可以由市政府組成部門發文;文中應註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門對確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發文的事項,上報時,須提出明確要求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政府各部門收到省政府各部門下發的政策性檔案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參加培訓等方式,組織學習政治理論和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五十七、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實情,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當地負責人不到交界處迎送。一律實行工作餐制度。
市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導應從嚴掌握。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傳報導。
五十八、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參加各種慶典、照相、剪彩、首發首映式等禮儀性活動。一般不為部門和下級的會議活動等題詞,因特殊需要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九、市政府、政府各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嚴格落實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遇到重大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時,主要領導要在崗指揮,分管領導要在第一時間內赴現場組織處置。特別是抗災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時,要做到快速反應,啟動應急預案,指揮協調有力,高效有序開展工作。國家規定的長假期間,政府主要領導要安排輪流值班。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政府組成部門的正職領導、各縣(市、區)政府縣(市、區)長離開南平轄區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報告市政府辦公室。
市政府副秘書長、政府組成部門的副職領導離開南平轄區或休假,需提前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
【備註】: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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