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辦法全文
(2018年11月30日南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涉及森林資源、城市公園、古樹名木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城市用地。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財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破壞城市綠地的行為予以勸阻、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地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城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地建設的目標、原則、標準和總體布局方案,明確各類綠地的基本控制範圍、控制指標和布局原則。
第七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布。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規劃審批許可權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就近落實補足相同等級、面積的規劃綠地。
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線內用地的性質、用途,不得破壞綠線內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在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八條城市綠地建設應當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按照綠色環保的要求,均衡布局公共綠地,加強公園、廣場等公共綠地建設。
公共綠地建設應當適地適樹,以植物造景為主,喬灌花草合理配置,優先使用市樹市花、縣樹縣花,苗木的種類和規格比例符合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相關規定。公共綠地建成投入使用後,其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不得隨意變更。
第九條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建綠地。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未達到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驗收。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徵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條 新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行道樹栽植有關技術規範栽植行道樹。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寬度應當滿足行道樹栽植和生長的條件,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淨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新栽植行道樹或者新建管線、設施的,應當保證樹木與管線間的距離或者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科學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養護主體: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負責,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綠地,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行負責;
(三)單位或者個人捐資、認建的綠地,由所在地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或者落實養護單位;
(四)居住小區的綠地,實行自主管理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實行委託管理的,由受委託單位負責;
(五)其他類型綠地,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綠地,養護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確定養護主體。
城市綠地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綠地養護技術規範,對城市綠地進行養護。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占用者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和期限占用,並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社會公示。
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占用期滿後,占用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恢復的,占用者應當承擔相應恢復費用。對城市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占用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並在占用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綠地養護責任人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國家、省有關樹木修剪技術規定定期對樹木進行修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樹木。因重大市政建設、樹木生長嚴重影響居民採光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需要移植樹木的,應當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樹木無移植價值的,可以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砍伐。砍伐樹木或者因移植造成樹木死亡的,應當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三至五倍的株數補種。
第十四條 城市綠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樹木、花卉、草坪、綠籬和其他植被;
(二)傾倒、堆放、焚燒廢棄物,排放污水,填埋、侵占水域;
(三)挖土、采砂、取石,開墾種植,飼養家禽家畜或者其他動物;
(四)違反規定駕駛或者停放車輛、用火、宿營、游泳、垂釣,非法設定營業攤點;
(五)損毀護欄、標識牌、地面鋪裝等綠地配套設施;
(六)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違反規定進行臨時建設;
(七)其他損毀城市綠地及其配套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擅自將綠線內用地改作他用或者侵占城市綠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日每平方米三十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予以沒收。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照批准的位置或者超出批准面積和期限占用城市綠地的,臨時占用期滿後不按規定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的;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違反規定進行臨時建設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城市綠地養護責任人未履行養護管理責任,不按照相關規範進行養護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一)未經批准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樹木造成死亡的,責令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並處以該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規定,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