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國土資源網上掛牌出讓規則(試行)

《南寧市國土資源網上掛牌出讓規則(試行)》經市十四屆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7年1月19日印發。本規則共四十條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國土資源網上掛牌出讓規則(試行)
  • 印發時間:2017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9日
規則發布,規則全文,

規則發布

南寧市國土資源網上掛牌出讓規則(試行)
南府規〔2017〕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國土資源網上掛牌出讓規則(試行)》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月19日

規則全文

南寧市國土資源網上掛牌出讓規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南寧市國土資源網上交易制度,規範國土資源網上出讓行為,保障公平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規範》、《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南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網上掛牌出讓,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網上掛牌出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網上掛牌出讓,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進入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在國土資源網上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發布掛牌出讓公告,競買申請人登錄交易系統報名、報價,交易系統在出讓公告約定的截止時間根據報價結果確定競得人的行為。
第四條南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網上掛牌方式出讓工作由出讓人委託出讓服務機構具體承辦。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除存在欠繳本級行政區域土地出讓價款和本級行政區域範圍內被認定存在土地閒置行為者,以及法律法規或出讓檔案另有規定外,均可按照本規則參加網上競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按照本規定參加礦業權競買。
第六條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交易系統的日常維護與管理工作。出讓人和競買申請人憑數字證書登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活動。
第七條網上掛牌出讓的基本程式:
(一)競買申請人可攜帶相關材料到交易中心遞交辦理數字證書(USBkey)申請,通過審驗後到廣西CA認證中心辦理數字證書(USBkey);
(二)出讓人對進場項目進行登記,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網上掛牌出讓公告(以下簡稱“網上出讓公告”);
(三)競買申請人憑數字證書(USBkey)登入交易系統在報名截止時間前提交報名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獲得交易系統報價許可權;
(四)競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網上報價;
(五)出讓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截止時點前30分鐘內錄入出讓底價;在礦業權掛牌截止時點前60分鐘錄入出讓底價;
(六)根據網上報價結果或網上限時競價結果,交易系統向最高報價者傳送《最高報價確認書》;
(七)報價最高者通過資格審核的,出讓人在交易系統確認最高報價人為競得人。已報價的其他競買人應在競價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出讓人提交申請檔案資料原件。
第二章交易登記和信息發布
第八條出讓人進行網上掛牌出讓活動,應先登錄交易系統辦理項目的交易登記,並上傳出讓公告、出讓檔案、其他相關檔案。
第九條出讓人按規定發布網上掛牌出讓公告。
第十條出讓人在交易系統發布出讓信息的同時,應根據有關規定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國土資源有形市場、南寧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入口網站、本地報刊同步發布公告。
網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應當至少在掛牌活動開始日前20日發布網上出讓公告。
第十一條出讓公告期間,公告內容需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補充公告,將變更的內容向社會公布。
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土地價格的重大變動,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網上報名截止時間不得少於20日,否則須相應順延。
第十二條競買申請人可通過交易系統瀏覽、下載出讓公告、出讓須知等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通過交易系統發布的出讓公告必須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和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工作相關檔案的規定。
第三章競買申請
第十四條競買申請人應憑有效的數字證書登入交易系統參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活動。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網上掛牌出讓只接受網上競買申請,不接受其它形式(如電話、郵寄及口頭等)的競買申請。競買申請人應妥善保管數字證書,如遺失密碼、數字證書的,應及時到原辦理機構掛失並重新申領。因遺失造成的後果,由競買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競買申請人在提交競買申請前,應當詳細閱讀了解出讓公告、出讓須知等相關信息資料檔案。競買申請人可同時參加多個標的的競買,但須分別提交申請。競買申請書一經提交,即視為對交易系統服務協定、交易規則、出讓檔案無異議。
第十六條競買申請人可根據有關出讓公告單獨申請或聯合申請。
聯合申請競買的,在提交競買申請時應如實填寫聯合競買各方的相關信息和各方的出資比例,並明確授權聯合申請人中的一方實施競買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網上報價等一切行為。經授權的聯合申請人中的一方所實施的一切行為,為聯合各方共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聯合各方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競買申請人應按交易系統生成的競買保證金隨機賬號按時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到賬為準)。競買保證金以出讓標的為單位逐個交納;同時競買多個標的的,應分別交納競買保證金。
第十八條競買申請人在申請報名截止時間前按要求提交競買申請、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的,交易系統自動賦予其網上報價許可權,逾期交易系統將不賦予其報價許可權。網上報價結束後,出讓人應按時審核競買人按出讓檔案規定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申請材料原件核發(出具)時間須在報名截止時間之前,在報名截止時間後核發(出具)的,則視為不符合競買資格條件。
第四章網上掛牌
第十九條競買人通過交易系統在掛牌期間進行報價。
初次報價不得低於起始價,報價以增價方式進行,每次加價幅度不得小於規定的增價幅度。在報價期間,可多次報價。符合條件的報價,交易系統予以接受,並即時公布。
第二十條掛牌期限內無競買人報價的,網上掛牌出讓行為終止。掛牌期限內有兩名及兩名以上競買人有效報價的,進入網上限時競價詢問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網上限時競價詢問期為掛牌截止時點起4分鐘內,礦業權出讓網上限時競價詢問期為掛牌截止時點前30分鐘內。
第二十一條只有1個競買人參加競買的,掛牌期限屆滿,不進行網上限時競價,最高報價不低於底價的,交易系統確認其為最高報價人,最高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條有2個或2個以上競買人參加競買,且掛牌期限屆滿,在網上限時競價詢問期內,系統將會詢問進行了有效報價的競買人是否願意參與限時競價,有競買人確認參與限時競價的,交易系統自動進入限時競價程式。競買人在掛牌報價期內沒有進行有效報價的,不得進入限時競價。
第二十三條網上限時競價程式為:網上限時競價時間為4分鐘。如在4分鐘內的任一時刻產生新的報價,交易系統即從產生該報價的時刻起重新開始4分鐘限時報價。每次4分鐘倒計時的最後1分鐘內,交易系統進行三次截止網上限時競價提示。4分鐘倒計時截止,交易系統不再接受新的報價,並確認網上限時競價的最高報價人。最高報價人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四條網上限時競價的起始價為掛牌截止時的最高報價加上一個增價幅度後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在網上限時競價期內無競買人確認參與限時競價,以及網上限時競價中無人報價的,以掛牌期限截止前報價最高的確定為最高報價人。最高報價人報價低於底價的,掛牌不成交。
網上掛牌不成交的,出讓人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礦業權,已報價競買人仍需按規定向出讓人提交競買申請材料原件進行資格審核。
第五章成交確認
第二十六條交易系統向最高報價人傳送《最高報價確認書》。最高報價人應在《最高報價確認書》約定的期限內,向出讓人提交出讓檔案規定的競買申請材料原件。經出讓人資格審核後,符合競買資格條件的,出讓人在交易系統確認最高報價人為競得人,並與競得人簽訂書面《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七條競得人應根據約定的期限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契約,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網上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南寧市國土資源局網站、南寧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入口網站、國土資源有形市場公示,並同時在交易中心大廳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繳清交易服務費。
第三十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活動結束後,出讓服務機構向交易中心提出競買保證金代轉國庫或退還的申請,交易中心按要求將競買保證金代轉國庫或退還競買人。
(一)競得人其競買保證金由交易中心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代為轉入國庫,其餘成交價款由競得人按照出讓契約約定交納;
(二)未報價的競買人其競買保證金由交易中心收到退還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按原途徑退還,不計利息;
(三)其他已進行有效報價的競買人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出讓人提交競買申請材料原件,出讓人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資格審核決定,通過出讓人資格審核的,由交易中心收到退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原途徑退還,不計利息。
第六章其他規則
第三十一條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監管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按工作職責對網上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讓人應發布公告中止或終止網上掛牌出讓活動:
(一)南寧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中止或終止出讓活動的;
(二)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終止出讓活動的;
(三)在公告期內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價格重大變動的;
(四)因交易系統遭受破壞、發生電力、網路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網路惡意入侵等非交易服務機構因素,導致交易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依法應當中止或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競買人或競買申請人在網上出讓活動中實施的行為均應當視為其自身行為或其合法授權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競買人承擔。聯合競買的,聯合各方承擔連帶責任。競買人的數字證書和密碼丟失或被他人冒用、盜用的法律後果,由競買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四條因競買人或競買申請人計算機系統遭遇網路堵塞、病毒入侵、硬體故障或系統配置等不能正常登錄交易系統進行申請、報價、競價的,後果由競買人或競買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五條競得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得結果無效,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並由競得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信息、檔案或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逾期或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出讓契約》及出讓檔案約定應簽訂的相關協定文書;
(四)其他違法違規競買行為。
第三十六條最高報價人未按時向出讓人提交競買申請材料原件或經出讓人審核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按照出讓檔案的約定,競買結果無效,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有權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其他已報價競買人未按時向出讓人提交競買申請材料原件或經出讓人審核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按照出讓檔案的約定,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有權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網上掛牌出讓活動中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泄露競買人或競買申請人及交易系統有關保密信息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則規定的時間以交易系統伺服器的時間為準,有關數據記錄的時間以數據信息到達交易系統伺服器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限兩年。南寧市國土資源局2015年9月25日印發的《南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拍賣掛牌出讓規則(試行)》(南國土資發〔2015〕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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