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制度起源,制度作用,大陸實施,制度影響,制度評價,
制度起源
勾地制源於香港,香港的勾地制度始自亞洲金融危機之後。當時,受金融危機的衝擊,香港的樓市泡沫破滅,樓市進入低迷時期,開發商停止購入土地,地價一瀉千里,香港政府擔心土地被“賤賣”,便暫停了“賣地”轉而採用“勾地”制度,以避免在市場低潮期土地被賤賣,這是勾地在香港實行的最初目的。
制度作用
採用“勾地”方式可能是因此前二線城市出現“流拍”而未雨綢繆。據悉,2003年至2005年,深圳、南京、武漢相繼出現土地“流拍”現象。專家表示,這種現象會導致土地供應大量減少,從而加大了房價上漲的空間和預期。而勾地制度則可能是規避流拍風險、讓土地價格保持穩定的有效手段。
國土資源部則認為“勾地”是完善現行土地出讓制度的一種努力。
大陸實施
中國地方國土廳局陸續接到了來自國土資源部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徵求意見稿,其中出現了“勾地”這一概念。據國土資源部的解釋,所謂“勾地”是指單位和個人對具體宗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勾地”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制度影響
政府實施“勾地”制度後,對於出價並未達到政府評估價格的土地,政府可選擇“不出讓”。如果地產商“勾地”成功,隨之進入“招拍掛”階段,如有人競價,出價高者將得到土地;若無人競價,按規定“勾地”成功者“必須以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買入。這樣,政府可以規避土地出讓時面臨的“流拍”風險。也有分析人士擔心實施“勾地”可能對中小地產商產生較大的影響。
國土資源部則認為“勾地”是完善現行土地出讓制度的一種努力。“勾地”是從香港引進的一種土地出讓方式。受亞洲金融危機的衝擊,香港高漲的樓市泡沫破滅,樓市進入低迷時期,房企開始停止購入土地,地價一瀉千里,香港政府擔心土地被“賤賣”而採用“勾地”制度。
制度評價
- 勾地制度能否解決土地流
但是,就國內土地市場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地價狂瀉的現象並不存在,政府還不至於使用不得已而為之的應急之舉——“勾地”。勾地制度的實施與其說是防止流拍現象的發生,不如說對尚不完善的土地出讓政策進行“堵漏”。
況且,在一些地區出現的流拍現象,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土地出讓政策的不完善造成的。如土地供給不符合需求、出讓地塊的區位條件差、出讓地塊的用途不符合當前市場的要求等。這是政府在出讓土地之前沒有真正了解市場的需求狀況所造成的。
5、土地拍賣,以勾地者最初勾地價為底價,價高者得;
6、如無應價者,土地由勾地者以最初勾地價成交;
7、土地購入者簽署土地使用契約,辦理相關手續。
從流程中可以看出,基本程式是市場調研→制訂勾地表→勾地→公示→拍賣,這一過程顯著特點是信息來源的充分性、供地計畫的針對性和信息的對稱性,在此程式下,在土地出讓計畫之前就進行市場調研,充分了解市場信息,這樣制定出來的土地供應計畫就可以滿足市場需求,保證了拍賣的成功率。同時,勾地政策也使開發商有充分的時間進行決策,信息的透明也使開發商有準確的資訊進行決策。
而目前國內施行的拍賣流程缺乏市場調研的環節,通常是由當地國土部門制定土地年度供應計畫,土地交易中心統籌年度供應計畫並排定出讓時間表。在這一過程中,缺乏市場調研,導致供地計畫並不能準確反應市場需求,即不能達成最大程度上的“有效供地”。而在此程式中加入勾地環節,由於勾地客體仍然不變,只不過是把市場需求反應前置,從而政府可以規避後期拍賣時“流拍”的風險,但是仍不能達成提高有效供地率、滿足市場需要的目的,以致土地年度供應計畫中相當一部分土地“虛置”。所以,施行勾地制度對於土地流拍是治標不治本,而真正完善土地出讓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勾地制度的實施除了上面的積極作用外,還可以克服土地拍賣過程中一些顯而易見的弊端,如開發商對被拍賣土地的信息了解時間比較短,雖然每年年初政府都會公布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但僅僅停留在公示土地總量上,出讓的具體地塊只有在該地塊拍賣前才得以知曉。由於房地產業的高風險性,在沒有充分了解土地信息的條件下,開發商不敢貿然競拍。勾地政策的實施可以使土地供應信息更透明,政府在土地拍賣過程中給予開發商仔細調查、充分研究、細緻規劃的時間,讓買家明白該塊土地的價值。
- 勾地制度是否破壞了市場規則
在成熟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市場規律應該是資源性產品定價的主要因素,根據供求關係的變化,地價可以漲,也可以跌,只要符合市場規律即可。但在勾地制度下,政府有權選擇在地價下跌的時候不賣,無形中扭曲了市場規律。因為如果開發商出的底價達不到政府的預期,政府便有權阻止土地推出拍賣,達到托市的目的。而當地價上升時,土地便有可能被開發商勾出。這樣一來,無論地價上漲還是下跌,政府總能成為不變的贏家。所以,在勾地制度之下,價格形成機制是扭曲的,是與市場規則相斥的。因此,業界普片對勾地促使地價上漲都很擔心,勾地制度被解讀為“只許地漲,不許地跌”。
這種擔心的原因是由於一些地方政府前幾年“以地生財”的種種作為,這使人們普遍對將市場管理者與市場主體之一形於一身的政府的不信任。由於我國土地市場規則體系滯後,政府行為一時還不適應市場,往往對於市場的變化不能及時採取對策,則導致其在可觀利益的誘惑下產生行為偏軌。一方面,政府沿用計畫經濟手段,習慣性地施行隨意干預市場的行政行為,不願丟掉權力尋租的機會和空間;另一方面,某些土地需求者利用政府中某些權利尋租人的上述弱點,採取金錢、人情及其它攻勢,以較小的代價攫取較大的利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勾地政策一出台,各方議論紛紛就在所難免了。
如果單純就勾地這種方式本身來說,的確是破壞市場規則的,其形成的價格並不是市場的真正反映。但筆者認為,只要採取一些措施,勾地制度是會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勾地制度執行的過程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要防止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發生,在市場經濟規則下,買方和賣方信息對稱時市場才是有效率的,雙方才能站在公平的位置上議價,能夠在需求與供應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政府不能在沒有進行市場調研的情況下來制訂勾地表上每塊土地的底價,這樣的價格形成機制是與市場規則相斥的。所以,政府制訂勾地表上每塊土地底價的過程應該是經過充分調查論證且公開透明的,應不給權力尋租以機會。假如開發商通過某些手段獲取政府勾地的底價,在競爭中掌握主動權,占據優勢位置,這不僅不利於公平競爭,而且更有可能加劇腐敗。因此,政府制訂低價的方式以及發布的方式應有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