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2003年1月25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3月3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3.31
  • 實施時間:2008.03.31
經2008年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條例》所稱的城市綠地,是指在本市規劃區內的下列五類綠地:
(一)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全市性公園、區域性公園)、社區公園(居住區公園、小區遊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遊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
(二)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和特殊綠地;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二、刪除第九條第二款“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三十日內,將綠化工程竣工圖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備案。”
三、刪除第十九條第(二)項中的“擅自買賣、轉讓古樹名木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對養護責任人處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養護責任單位處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2003年1月25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3月3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根據《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歲,女十八至五十五周歲),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五株,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植綠護綠任務。對已滿十一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青少年,儘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綠化勞動。
第三條 《條例》所稱的城市綠地,是指在本市規劃區內的下列五類綠地:
(一)公園綠地: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全市性公園、區域性公園)、社區公園(居住區公園、小區遊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遊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
(二)生產綠地: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和特殊綠地;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城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路幅紅線寬度20米以下道路綠化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對本轄區內單位庭院、居住區的園林綠化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各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授予或委託的職能,對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進行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五條 《條例》第八條、第九條所稱的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綠地率,應納入建設單位紅線用地範圍進行計算:
綠地率=區域內園林綠地面積÷區域面積×100%。
綠地面積不包括屋頂綠化、垂直綠化、陽台綠化和室內綠化。
第六條 本市從事城市園林綠化施工、養護管理、工程監理以及城市園林綠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產和經營,提供有關城市園林綠化技術諮詢、培訓、服務等業務的企業,均應納入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範圍,取得相應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
本市三級及三級以下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
第七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工程項目總平面圖獲得批准後,建設單位須將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凡建設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上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應按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規定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照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規範進行,並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建設面積達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在15萬元以上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必須委託有園林綠化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
第十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管理,必須嚴格按照城市綠地養護規範進行,並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條例》所稱的綠化補償費,包括:經批准綠地率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所缺少部分的綠地建設補償費、占用綠地補償費、臨時使用綠地補償費,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綠化植物補償費。
綠化補償費標準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對市內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範圍內的綠化補償費,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收費標準可適當降低,具體降低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三條 因故不能按當年計畫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應採取“以錢代勞”的方式,向首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綠化費。“以錢代勞”的收費標準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實行分級審批:
(一)古樹名木的移植及對城市景觀、環境影響較大的樹木砍伐、移植,必須徵求市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路幅紅線寬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及其附近遊園綠地、市級公園、風景區、廣場、防護綠地的綠化植物砍伐、移植、修剪及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路幅紅線寬度20米以下道路和城區級公園、居住小區、單位庭院、居民庭院綠化植物(除古樹名木外)的砍伐、移植、修剪以及20平方米以下綠化用地臨時占用,由城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審批,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單位或個人申請砍伐、移植、修剪城市道路綠化植物,經批准並繳納綠化補償費後,由道路綠化養護單位負責施工,施工費用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承擔;
(五)城市各類新建管線的鋪設和構築物的設定應當避讓現有綠化植物。確屬無法避讓的,應事先向綠化管理單位申請,確定保護措施,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准。損傷綠化植物的,須繳納綠化補償費後才能施工;
(六)近郊防護林和河流、公路、鐵路兩側林帶的樹木砍伐、更新、改造,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組織鑑定、建立檔案和設定標誌,落實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並確定養護管理的技術規範。
(一)生長在城市道路、街頭綠地的古樹名木,由城市道路綠化管理單位養護管理。
(二)生長在城市廣場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廣場管理單位養護管理。
(三)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公園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或公園管理單位養護管理。
(四)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用地所屬單位養護管理。
(五)生長在居住小區、居民院落內的古樹名木,由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養護管理。
(六)生長在城郊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養護管理;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所有人養護管理。
(七)生長在鐵路、公路、河堤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養護管理。
古樹名木生存地發生土地權屬變更或因特殊情況經批准移植古樹名木的,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責任相應轉移,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古樹名木養護管理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養護管理的有關技術規範進行養護管理,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長勢衰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會診後提出的搶救措施實施搶救、復壯。古樹名木的正常養護管理費用和搶救、復壯費用由古樹名木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古樹名木死亡後,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予以註銷登記後,方可處理。處理結果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經批准移植的古樹名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繳清移植施工費用、古樹名木損傷補償費用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綠化專業單位按移植保護方案進行移植。
第十八條 對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園、單位庭院、居住區內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一)損傷樹木花草的,視樹木珍貴程度及損傷情況,每株或每平方米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在樹上或樹旁倚靠重物、釘掛物品、圍圈搭蓋、挖坑、取土、燒火的,處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在綠地內採石取土、放牧狩獵、造墳修墓、擅自用火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在公共綠地停放或行駛車輛的,非機動車輛每輛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輛每輛處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踢球的每次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傾倒污水、垃圾及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等廢棄物的,責令清掃,並處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傾倒建築垃圾、渣土的,責令限期清除,對車主每車次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園林建築和綠化設施的,處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或改正,按古樹名木的評估價標準賠償損失,並予以處罰:
(一)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責任人不按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管理,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或者古樹名木已受損害或者衰弱,不及時報告,並不按要求進行治理、復壯,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對養護責任人處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養護責任單位處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對養護責任人處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養護責任單位處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確認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對養護責任人處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養護責任單位處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損害古樹名木的,視古樹名木的珍貴程度和損傷情況處以罰款: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每株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古樹名木損害較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10000元罰款。
(四)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處每株5000元罰款,造成死亡的,處每株10000元罰款。
(五)砍伐古樹名木的,處每株10000元罰款。
(六)建設工程未採取避讓保護措施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讓保護措施施工,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處每株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每株10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擅自在公園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內擺設攤點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公園、單位庭院、居住區外有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和損害園林綠化植物及設施等行為的,由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機關依據《南寧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