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辦法

南京市防洪辦法》在2001.04.02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本辦法共二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防洪辦法
  • 頒布時間:2001年04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4月02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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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索 引 號:
012998007/2014-00108
信息分類:
其他 / 政策規定 / 其他
發布機構:
鼓樓區城市管理局(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生成日期:
2014-07-02
生效日期:
2014-07-02
廢止日期:
-
信息名稱:
南京市防洪辦法(政府令第193號)

辦法全文

南京市防洪辦法 政府令第193號
(2001年4月2日發布)
第一條 為防治洪水、防禦、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下簡稱《防洪法》和《江蘇省防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防洪有關的活動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必須遵守《防洪法》、《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一領導,依法設立防汛指揮機構及其常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防汛抗洪的日常工作。
在市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城區防汛指揮機構(以下簡稱“城防指”)負責城區防汛抗洪的日常工作。滁河、沙洲圩等區域設立的防汛聯防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區域內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五條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單位,汛期應當設立防汛機構,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做好本單位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江河湖沿岸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防洪工程設施的日常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
第七條 本市防洪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城市防洪規劃由市政府組織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規劃、市政和國土等有關部門編制,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二)通江河道、跨區縣的區域性河道、湖泊的防洪規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市政、國土等有關部門和區縣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區域河道、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編制,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防洪規劃必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查批准。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防洪規劃,制定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除險加固的年度計畫,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所需費用按照政府分級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對行洪能力嚴重不足的河道以及存在嚴重隱患的防洪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優先安排資金進行整治和改造。
第九條 防洪工程設施的設計、監理和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建設程式、技術規範和標準實施。
防洪工程設施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條 防洪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水利等有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者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對防洪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加固、補救方案,並將其納入建設項目計畫,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按照前款規定需要加固工程設施的,按照不低於原防洪工程設施的標準實施。
第十二條 對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改建、擴建、拆除方案,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原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方案,在限期內改建、擴建、拆除、逾期不改建、不擴建、不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工程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應當責令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理。
有關責任單位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對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落實安全渡汛措施。發現問題,必須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並報防汛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制定巡堤查險、防範搶險和物資保障等各項防汛抗洪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汛期各項防汛抗洪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由政府組織監察等有關部門以及防汛辦事機構共同督查。
第十五條 防汛指揮機構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防汛預案,預報汛期水情、發布汛情公告,實施水情調度方案。
汛期汛情發生變化,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及時調整防汛預案。
第十六條 汛期內水庫、涵閘和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運用必須符合防汛預案的要求,並接受防汛指揮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汛期行洪區內在建項目施工搭建的設施嚴重阻礙行洪的,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 長江、秦淮河、滁河等河道超過警戒水位後,防汛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組織專人對責任範圍內的堤防、涵閘、水庫等防洪工程設施進行不間斷巡邏,查找險情。
發現危及防汛抗洪安全的重大險情及隱患時,有關防汛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排險措施,並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因人力、技術等原因,無力及時排除險情的,應當立即請求防汛指揮機構組織人員排除險情。
第十九條 堤防、涵閘、水庫等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所在區縣政府應當組織區域內民兵、企業職工或者民眾參加抗洪搶險;需要運用部隊或者區域組織民兵、企業職工參加抗洪搶險的,區縣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城防指應當向市防汛指揮機構提出需要搶險的時間、地點、險情類別以及請求動用部隊、民兵或者企業職工的人數、裝備等,由市防汛指揮機構與軍分區、市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區縣政府聯繫安排。
第二十條 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宣布本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的,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和同級政府。
第二十一條 汛期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需要啟用蓄滯洪區時,按照《防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在緊急防汛期內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優先保障防汛車輛和船隻通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防洪法》和《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逾期不拆除嚴重阻礙行洪的設施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規定由市政公用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立法必要性

南京市是長江下游的中心城市,位於長江、水陽江、秦淮河、滁河等主要流域的下游,承泄著上游180萬平方公里的洪水,是典型的“洪水走廊”,是全國重點防洪城市之一。2016年,秦淮河東山站、石臼湖蛇山站、固城湖高淳站先後出現超過歷史的最高水位;同年7月7日,主城區、江寧區、溧水區、雨花台區出現了超歷史的短時強降水強度。2017年,我市也出現了短時間強降雨的過程。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全市依據防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抽調防汛人員、物資、設備,全力投入防汛搶險,奪取了抗洪工作的全面勝利,依法防洪對於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辦法》自2001年制定以來,對我市依法防洪起到了較好的依據作用。但是隨著上位法的修訂完善,特別是全市經濟建設發展的加快,社會財富的增加,對防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防洪工作遇到的突出問題亟待通過修訂完善《辦法》的相關規定,有針對性地依法進行規範。當前,防洪工作遇到的主要問題是:一是大江大河防汛隱患不少,長江部分節點岸段有崩岸隱患;滁河、水陽江、石臼湖、固城湖等河湖堤防防洪標準偏低;秦淮河泄洪能力嚴重不足。二是漆橋河、新橋河、七鄉河、橫溪河等諸多中小河流未經系統整治,防洪標準偏低。三是城區排澇壓力較大,因排水防澇體系不完善或不合理,以及主城片區管網等設施的老化,易積淹水點較多,在遭遇外洪和內澇(強降雨)共同夾擊時,往往造成嚴重積淹水。四是部分街鎮和社區的負責人缺乏必要的防汛搶險知識,依法防洪的意識不強,在洪澇災害發生時無所適從。為此,我們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地完善、細化解決問題的相關規定,以期通過修訂《辦法》,依法規範我市的防洪工作。

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2017年規章修訂計畫,我局作為《辦法》修訂的牽頭部門,於年初啟動修訂工作,成立了修訂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制定修訂計畫,針對防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修訂,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先後召開有關防洪單位、專家、相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和立法協調會,多次聽取意見修訂完善。市政府法制辦主動提前介入,做了大量的修改和立法協調工作,形成了《辦法》草案。

問題說明

(一)明確防洪規劃編制的內容和要求。防洪規劃是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管理以及落實防洪非工程防禦措施的基本依據。為規範防洪規劃的編制,第七條明確了“編制防洪規劃應當依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流域綜合治理要求,符合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並與區域開發建設、道路、綠地以及內澇防治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的規定。
(二)突出了防汛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第九條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省防汛應急預案和防洪規劃,編制市防汛應急預案,明確防汛抗洪組織體系、職責分工、應急回響、險情處置、災後救濟、保障措施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防汛應急預案和防洪規劃,組織編制區防汛應急預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防汛應急預案可以根據防汛抗洪搶險實際需要和情事變化適時進行修訂”。
(三)明晰了對防洪工程建設和除險加固年度計畫的規定。制定防洪工程建設和除險加固年度計畫是提升防洪工程設施基礎的前提,為此,第十二條確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防洪規劃,制定防洪工程設施建設和除險加固年度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對存在嚴重隱患的防洪工程設施,優先安排資金進行整治和改造;整治改造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的內容。
(四)細化了防汛通道的管理。防汛通道是保障防汛搶險人員、設備、物資通行的“綠色通道”和奪取防汛搶險勝利的“生命線通道”,第十六條規定了“在防洪工程設施管理範圍內,經批准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確保防汛通道暢通,不得擅自封堵”,“原有的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未設有防汛通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河道堤防整治等工程計畫中安排增設”的規範。
(五)規定了積淹水點處置的主要內容。有效處置積淹水點是保障市民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順利進行的基礎,第二十條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積水淹水點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在整治方案未實施前,每年汛前應當預先採取處置措施。對汛期新出現的積水淹水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置”的規定。
(六)建立了防汛應急回響制度。根據防汛工作要求,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本市實行防汛應急回響制度”,明確“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雨情、水情、工情、災情,明確四級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程式和應對措施,並納入防汛應急預案”,“應急回響程式啟動後,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應急預案確定的要求和程式採取相應的防汛抗洪應對措施”的要求。
(七)細化了防洪力量調集的內容。第三十六條明確“水庫、堤防、水閘等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汛抗洪搶險,並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需要部隊協助或者區域外人員參加防汛抗洪搶險的,區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向市防汛指揮機構提出需要防汛抗洪搶險的時間、地點、險情類別以及人數、裝備等,由市防汛指揮機構按照防汛應急預案規定與有關部門和單位聯繫協調統一安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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