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

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

《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南京市物業管理活動,完善物業服務市場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17年5月2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7〕10號發布《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並於2020年進行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寧政規字〔2017〕10號 
  • 現行版本:2020年修訂版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南京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7〕1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活動,進一步完善物業服務市場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活動。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是指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以下簡稱物業評估機構)接受業主自治組織、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委託,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對物業項目交接和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物業服務質量等提供專業評估服務。
第三條 本市鼓勵建立物業評估機構。物業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
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評估機構的統一監督管理,建立並公布本市物業評估機構名錄。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評估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相關矛盾協調。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活動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物業評估機構和專家委員會
第五條 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業從事物業服務評估業務;
(二)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開展物業服務評估業務所需設施、設備和辦公條件;
(四)相關專業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市物業評估機構情況,根據物業評估機構的從業經歷、技術力量、社會信譽和考核結果等情況建立物業評估機構信用檔案。
第七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本市物業服務評估專家委員會。物業服務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報告的異議鑑定。
第三章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活動
第八條 物業評估機構接受委託從事物業服務評估活動,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書面評估委託契約,約定評估內容及費用。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費用收取遵循自願協商、市場調節、委託方與付費方相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 物業服務評估業務範圍包括:
(一)物業服務質量評估;
(二)前期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評估;
(三)物業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狀況評估;
(四)物業管理項目交接;
(五)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
(六)首次業主大會籌備指導及業主自治活動過程指導;
(七)其他需要評估的事項。物業服務評估業務應當委託物業評估機構進行,個人不得承攬評估業務。
第十條 物業服務質量評估應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委託契約約定,不得具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一條 物業評估機構及從事物業服務評估業務的人員與委託人或評估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已交付使用物業占業主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因對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不滿意,要求物業評估機構評估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協商選定物業評估機構,委託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評估。確定物業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已交付使用物業占業主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向建設單位提出聯名申請,確定一名業主為申請人代表;
(二)建設單位收到聯名申請後,根據《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核實業主人數,5日內就核實情況書面回復申請人代表;
(三)申請人代表收到書面回復後,與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在5日內協商確定物業評估機構,並形成三方確認的書面協定。
第十三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選定物業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業主可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隨機抽取物業評估機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業主聯名申請書面資料、申請人代表身份證明和聯繫方式;
(二)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三)臨時管理規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申請人代表在物業評估機構名錄中,通過搖號方式隨機選取一家。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協定。評估結果自評估評報告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並向全體業主公告。評估報告有效期內,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的,評估報告有效期限應當作出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與相關當事人應當協助物業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如實向物業評估機構提供必要的資料,並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在評估活動中,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當事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物業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
(一)評估目的、依據和方法;
(二)評估日期和基準日;
(三)評估收集資料和查勘數據,評估結果及有效期限;
(四)物業評估機構公章和評估人員簽章。
第十七條 物業評估機構應當保持評估檔案資料的齊全完整,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保管期限不得低於3年。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評估委託方或者評估報告利益相關方對物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2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物業評估機構提出異議。出具評估報告的物業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異議進行覆核。覆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維持原評估結果的,應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物業評估機構未及時進行異議覆核的,委託方可以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物業評估機構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評估委託方或與評估報告利益相關方對原物業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意見之日起7日內向物業服務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物業服務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選派成員組成3人以上單數的專家組對評估結果進行鑑定,並向申請人和物業評估機構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第二十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考核機制,定期公布物業評估機構信用名錄。物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具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根據相關規定記入物業評估機構信用名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評估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技術導則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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