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19年4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號公布《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328號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印發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8號
《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3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長:藍紹敏
2019年4月2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能源資源節約和後勤服務等各項事務。
第三條 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務、集中統一、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對本級機關事務實行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下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科學設定管理職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職責範圍內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明確職能任務,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制定本市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指導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和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屬機構承擔部分機關事務管理職能。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級機關事務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績效考核細則,建立健全考核機制。
第七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機關事務標準化建設,提升機關事務管理水平。
第八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關事務管理信息系統,提高機關事務管理、服務保障水平和效率。
政府各部門對信息系統中相關數據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經費是指機關運行經費,是為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部門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機關正常運行基本需求,制定本級機關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財政部門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本級政府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配合,根據政策變化、機構調整、市場價格等情況,對相關標準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根據實物定額、服務標準、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編制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預算。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各部門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按照總額控制、保障需求、節儉實用的原則,編制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公共機構節能、後勤服務保障等實行統一組織實施的,其經費列入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規定,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辦理財政資金審批和撥付手續。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編制用款計畫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年度報告和績效評價制度,對機關運行經費進行成本分析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預算。
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應當按照規定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的綜合管理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具體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和維護,按管理許可權,接受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市場價格和財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政府各部門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預算管理規定,編制本部門年度資產配置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批,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預算的依據。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整合機關資產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
財政部門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門召開重大會議、舉辦重大活動組建的臨時機構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公物倉調配,不能調配的可以採取市場租賃形式,嚴格控制資產購置。
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記錄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報廢(損)等信息,並及時將資產信息錄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政府各部門應當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進行賬實核對,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確保資產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條 採取拍賣、公開招標、協定轉讓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處置機關資產,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審批、評估手續。
第二十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編制機關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和專項統計報告。
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匯總編制本級機關資產統計報告,報告機關資產占有、使用、變動情況。
第四章 房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機關所有或者使用辦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實行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權屬管理、統一配置管理、統一維修管理、統一物業標準、統一處置利用。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最佳化辦公用房布局,集約高效合理利用。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統籌安排辦公用房用地。
第二十三條 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利,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名下。鎮人民政府的辦公用房不動產權利統一登記在鎮人民政府名下。
對於存在資料缺失、建設手續不全等歷史遺留問題的辦公用房,使用單位完善相關手續後,規劃和自然資源、房產等部門應當配合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辦理權屬登記。
對於權屬不清的辦公用房,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定無法進行權屬登記的,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權屬備案,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相關標準配置辦公用房,從嚴核定面積。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與辦公用房使用單位簽訂使用協定,核發分配使用憑證,並通過辦公用房專項巡檢考核等方式,監督、檢查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使用情況。
政府各部門應當履行辦公用房日常使用職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準確填報辦公用房數據更新信息。
第二十五條 本市嚴格控制辦公用房建設,依法履行審批程式。確需建設的辦公用房,應當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
使用單位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所需資金通過部門預算安排。對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辦公用房,使用單位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結合房產建築年代、維修記錄、損壞程度、單位建築面積能耗和使用單位的實際需求提出審核意見後,按照程式報批。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二十六條 出租、拍賣、拆除辦公用房,應當經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後,方可處置利用。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國庫。
政府各部門對使用的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借)或者改變使用功能。已經出租(借)的辦公用房,由出租(借)單位按期收回,及時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政府各部門的技術業務用房,應嚴格遵守國家規範和行業標準,從嚴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途,參照辦公用房規劃建設、權屬、維修、處置相關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幹部交流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周轉住房管理制度,規範周轉住房的儲備、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範、分級分類管理。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是本級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統一處置管理;指導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或者編制總額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或者編制總額的調整報批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並將變動情況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執法執勤用車配備限定於一線執法執勤崗位,嚴格控制配備編制和標準。
財政部門根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畫,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
第三十二條 公務用車統一實施集中採購,並按照規定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三十三條 公務用車處置更新嚴格執行規定的標準和審批程式。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用車處置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進行資產評估,處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務用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在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同時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公務用車信息化管理平台,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各類公務用車納入平台管理。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標識。
第六章 資源節約管理
第三十五條 鼓勵政府各部門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創建綠色機關。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絕浪費行為。
第三十六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機關節約能源資源規劃,施行機關能源資源的使用目標責任管理。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機關節約能源資源規劃制定機關節約能源資源年度工作計畫,確定年度節約目標、指標和任務。
第三十七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政府部門能源資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三十八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能源資源消耗統計、節能監察和能源審計等方式,對政府各部門節約能源資源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九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節能資金保障機制,鼓勵採取財政引導性資金和契約能源管理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節能診斷、設計、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四十條 建設和維修辦公用房應當符合有關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並接受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節能審查,設定能源資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器具管理系統和能耗監測設備設施。鼓勵優先使用節能環保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開展垃圾分類工作,建立廢舊物集中處理制度,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第七章 服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加強對機關後勤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後勤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組織提供後勤服務。
第四十三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
政府各部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根據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接後勤服務工作。
第四十四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加強機關服務質量考核評價,指導本級政府各部門對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全面考核和綜合評價。
政府各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履約情況、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後勤服務單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鼓勵利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支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機關事務、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調查處理有關投訴、舉報;未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三公”經費,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三公”經費,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的;
(二)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租用、維修辦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
(五)違規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超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
(六)採購奢侈品、超標準服務或者超出規定項目、標準提供後勤服務的;
(七)超標準、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的;
(八)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九)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履行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運行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的機關和單位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於2019年5月8日起施行,分別對機關經費管理、資產管理、房產管理、公務用車管理等各項事務進行了明確。
對於“三公”經費使用,辦法明確,南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預算。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應當按照規定方式向社會公開。
對於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明確了公務用車統一實施集中採購,並按照規定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在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同時違規使用公務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標識。
對於機關房產,辦法明確,嚴格控制辦公用房建設,依法履行審批程式。確需建設的辦公用房,應當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政府各部門對使用的辦公用房不得出租(借)或者改變使用功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預算、超標準開支“三公”經費,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三公”經費,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相關費用的;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租用、維修辦公用房的;採購奢侈品、超標準服務或者超出規定項目、標準提供後勤服務的;超標準、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的;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此外,辦法還要求,鼓勵政府各部門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創建綠色機關。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絕浪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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