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山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山西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政府及各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和服務管理等相關事項。
政府及各部門的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機關事務集中統一管理體制,制定機關事務工作發展規劃,健全節約型機關考核評價體系,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降低運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六條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等信息平台,推進機關事務管理信息共享。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擬定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明確一個內設機構負責管理本部門機關事務工作。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式,加強內部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基本需求和建設節約型機關的要求,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級政府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依法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部門實際,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相關經費支出計畫,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政府及各部門的需求,對其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物業管理、後勤服務等事項,編制需求計畫,報本級政府批准後納入財政預算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接受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設立資產總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的閒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利用政府資產管理信息平台,及時掌握資產供需情況,按照各自職責推進閒置資產調劑使用。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權屬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統一管理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調配、統一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負責本機關占有使用房屋、土地的賬務登記。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的統一規劃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需要新建、擴建、改建、購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標準、建設地點和資金來源等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報本級政府批准後按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九條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配備標準。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或者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變動等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及時移交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配使用。
政府及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未經本級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借用、置換辦公用房。確需租用、借用、置換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租用、借用、置換辦公用房的面積應納入本單位辦公用房總面積進行核定,並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因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等需要維修改造的,由使用單位向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組織評估論證、造價審核、編制年度維修計畫,按照本級政府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員周轉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及權屬登記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加強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處置等全過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務用車配備應當嚴格執行編制和配備標準。
公務用車配備應當優先選用國產自主品牌汽車及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四條政府及各部門應當建立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二)換用、借用、占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三)接受單位或者個人捐贈車輛;
(四)工作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五)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規範化管理,建立公務用車管理運營平台,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政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及各部門的後勤服務不得超出規定項目和標準。
具備條件的集中辦公區域,可以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管理後勤服務。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提供專業化後勤服務。
政府及各部門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後勤服務項目和標準,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承擔後勤服務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機關事務服務契約示範文本,規範服務契約的訂立、變更和解除程式,加強服務契約履約的風險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契約示範文本,與社會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契約,並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接待,承辦大型會議、重要活動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會議活動等制度,規範公務活動標準和程式,控制經費支出總額。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機關運行經費、資產、服務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財政、審計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和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被檢查部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並要求被檢查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根據職責分工,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及時移交超過規定面積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的;
(二)未及時移交因新建、調整和機構變動等騰退的辦公用房的;
(三)擅自租用、借用、置換辦公用房的;
(四)工作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的。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使用本省各級財政資金的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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