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政策法規和規劃,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制定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相關法規,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實行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完善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貫徹落實養老保險全國和省統籌辦法以及全國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監管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人才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及專家選拔、培養、服務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八)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人員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完善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和落實全區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九)統籌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對勞動標準執行實施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並推動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並組織實施,受理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表揚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區表揚獎勵工作,承擔全區創建評比達標表揚有關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區級表揚獎勵活動。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促進營商環境最佳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會務、安全、保密、檔案、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建議提案辦理、黨群建設、史志編纂等工作;承擔公文處理和綜合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培訓、工資福利、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面向社會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諮詢服務。負責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二)發展規劃科(法規科)。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統籌協調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調研、政策研究、法制宣傳;負責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事項,並對改革任務推進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內部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相關工作。
(三)財務和基金監督科。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區本級就業再就業資金預決算;擬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執行情況及基金收支、管理,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和風險防範工作;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擬訂就業創業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落實和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執行失業監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就業資金管理辦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承擔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開發和流動管理科。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人才工作,擬訂人才資源開發規劃,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承擔人才資源統計與綜合分析、鄉土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定居的政策;落實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工作;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政策。
(六)勞動關係科(調解仲裁科)。擬訂勞動關係政策,指導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負責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等執行監管;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監督管理勞務派遣工作。指導基層勞動關係協調員隊伍建設;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的開展;依法指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重大案件的處理;承擔區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區表彰獎勵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指導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會同辦理事業單位人員流動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備案事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負責職稱制度改革與職稱綜合管理工作;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和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承擔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相關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績效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招錄工作;指導監督編外人員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表揚獎勵制度;承辦國家和省、市、區部署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區級表揚獎勵活動;承擔全區創建評比達標表揚有關工作。
(八)社會保險科。貫徹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參加企業養老保險人員退休資格認定工作;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政策、規劃,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補償、康復政策;貫徹實施國家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標準;負責對協定管理的醫藥機構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和被征地人員享受養老待遇資格的認定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科。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全區重大案件;指導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區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