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京市浦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發〔2018〕9號)、《中共江蘇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蘇發〔2018〕32號)、《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浦口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9〕10號)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區委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浦口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浦委發〔2019〕8號),制定本規定。

南京市浦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浦口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南京市浦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區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浦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南京市浦口區珠江路5號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黃榮(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政策法規和規劃,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市場相關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貫徹執行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就業援助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以及外國人來華工作政策。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養老保險全國和省統籌辦法以及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監管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人才工作,擬訂人才資源開發規劃;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計畫;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貫徹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及專家選拔、培養、服務工作;貫徹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貫徹執行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貫徹執行職業資格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七)貫徹落實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對勞動標準執行實施監管;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協商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事業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落實企業人員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和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九)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受理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相關區級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創建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區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一)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發布和政策業務諮詢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職能轉變
1.將公務員考試錄用、職位管理、考核獎懲以及培訓和工資福利等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區委組織部。
2.將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管理職責劃入區科技局。
3.將軍官轉業安置職能劃入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對集中行政權力事項交由區行政審批局行使後,承擔監管責任,健全審批、管理、監督運行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機關事務管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文字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牽頭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信訪、12345政務熱線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負責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事項,並對改革任務推進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相關工作,並限時辦結;承擔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黨建、紀檢、宣傳、統戰、作風行風建設、群團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退休幹部服務與管理工作。
(三)就業促進科。擬訂就業創業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及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落實失業監測預警制度;承擔區促進就業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承擔區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指導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事業單位管理規定和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核准、報批及崗位聘用事宜;負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崗位聘用預審,承辦事業單位科級職務的審核批覆及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懲,組織開展事業單位年度統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綜合管理,指導並監督公開招聘組織實施工作;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申報評審綜合管理,並承擔部分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市相關專家人才的選拔培養、高層次創業人才引進,服務指導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工作;負責重點人才工程和項目;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駐區企業人才安居申請初審,配合開展企業人才日常管理與統計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五)勞動關係科。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勞動關係政策,指導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負責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等執行監管;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落實省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落實勞務派遣政策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基層勞動關係協調員隊伍建設;承擔區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省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的開展;依法指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重大案件的處理;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政策法規;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組織指導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六)工資福利科。貫徹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相關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承辦國家和省市開展的表彰和獎勵活動;擬訂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以區委、區政府名義開展的區級表彰獎勵活動;承擔國家、省、市表彰獎勵獲得者及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創建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
(七)社會保險科。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指導公費醫療工作;貫徹省市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和被征地人員享受養老待遇資格的認定工作;負責工傷認定;依法對協定管理的醫藥機構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工傷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輔助器具配置支付範圍和標準;組織實施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工作;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落實社會保險(障)基金(資金)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執行情況及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估和風險防範工作。
(八)培訓和職業能力鑑定科。擬訂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的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勞動者的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開發和職業能力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負責職業能力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指導職業技術培訓機構業務工作;指導區內企業開展在職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黃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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