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路燈管理規定的通知

為加強路燈管理,根據一九八0年電力部,國家城建總局《關於加強城市道路照明工作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路燈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3-07-09
  • 生效日期:1983-07-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路燈管理規定的通知
為加強路燈管理,根據一九八0年電力部、國家城建總局《關於加強城市道路照明工作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城市路燈對交通安全、社會治安、人民生活以及美化市容都有重要作用,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愛護路燈,人人有責。
第二條城市路燈系指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樑、廣場以及不售票的公園、綠地等處的公用照明。
第三條路燈管理部門要堅持為生產、為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搞好路燈桿線、燈具、控制設備等專用設備的設計、安裝、維修、管理,發現損壞,應及時修復,努力提高普及率和亮燈率。
第四條路燈設施應根據城市規划進行設計、安裝。凡新建道路、橋樑、廣場以及不售示的公園、綠地等,由建設部門負責裝置路燈,做到統一預算、統一設計、統一施工、同時建成。路燈管理部門參與方案的制訂、設計和施工等業務。
第五條公共廁所照明和交通路口標誌燈、崗亭燈、指揮燈由有關部門負責安裝、維護,其電費在城市路燈經費內支付。
第六條供電、電訊、交通、建築等部門要與路燈管理部門互相協作,密切配合,保證路燈正常照明。園林部門要經常修剪行道樹,使之與線路、燈具保持一定的安全間距。
第七條凡因施工需要遷移路燈桿線和拆除燈具時,須事先向路燈管理部門取得聯繫徵得同意後,由路燈管理部門遷移拆除,其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八條嚴禁圍路燈桿搭蓋棚屋和私自在路燈線上接線裝燈。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壞路燈的行為都有批評、勸阻的權力,對情節嚴重的行為,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路燈管理部門報告。
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損失的,要分別不同情況給予處罰:
1.凡破壞路燈設施或未經同意而自行遷移路燈桿線和拆除燈具者,除應賠償損失外,要處以一至三倍的罰金;構成犯罪行為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2.凡私自在路燈線上接線裝燈、圍路燈桿搭棚蓋房者,必須限期拆除,否則由路燈管理部門強行拆除,並沒收其全部材料。對接線裝燈的,按六個月的電費計算處以三至六倍的罰金。
3.凡因路燈管理部門失職造成路燈設施損壞,或未在規定時間內修復被損壞的路燈設施的,要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扣發當月獎金,特別嚴重者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路燈管理部門應依據本規定擬訂細則,公布施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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