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製度

《協調製度》Harmonized System,HS,全稱為《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我國作為《協調製度公約》締約國,從1992年1月1日起採用《協調製度》作為我國《進出口稅則》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基礎目錄。《協調製度》是目前國際上套用最為廣泛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為適應國際貿易及商品的發展,世界海關組織(WCO)每4至6年對《協調製度》進行一次較大範圍的修改。根據《協調製度》的修改變化,我國需要對本國《進出口稅則》和《統計商品目錄》進行對應的轉換調整。目前,全球已有200多個國家(地區)所採用《協調製度》,作為對外貿易通關過程中的重要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調製度》
  • 外文名:Harmonized System,HS
  • 全稱:《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
  • 時間:1992年1月1日
  • 基本結構:各種商品按照生產部類
  • 總規則: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
簡介,基本結構,歸類總規則,規則一,規則二,規則三,規則四,規則五,規則六,

簡介

《協調製度》將國際貿易涉及的各種商品按照生產部類、自然屬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為21類、97章。《協調製度》的前6位數是HS國際標準編碼,HS有1241個

基本結構

四位數的稅目,5113個六位數子目。部分國家根據本國的實際,已分出第七、八、九、十位數碼。
從整體結構來看,《協調製度》主要是由稅(品)目和子目構成,稅(品)目號中第1至第4位稱為稅(品)目,第5位開始稱為子目。為了避免各稅(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發生交叉歸類,在許多類、章下加有類注、章注和子目注釋,設在類、章之首,是解釋稅(品)目、子目的文字說明,同時有歸類總規則,作為指導整個《協調製度》商品歸類的總原則。
從“類”來看,《協調製度》基本上按社會生產的分工(或稱生產部類)分類的,將屬於同一生產部類的產品歸在同一類里。從“章”來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屬性或用途(功能)來劃分,這樣就形成了系統、完整的商品分類體系,而且《協調製度》幾乎涵蓋了所有目前進出口的所有商品種類。
從品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原材料先於成品,加工程度低的產品先於加工程度高的產品,列名具體的品種先於列名一般的品種。

歸類總規則

規則一

(一)條文內容
(一)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體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 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以下規則確定.
(二)規則解釋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本身不是歸類依據,歸類的法律依據應該是品目條文和類注、章注,如果按品目條文,及相關的章注,類注還無法確定歸類的,才依次按規則二, 三,四,五,六來歸類.

規則二

(一)條文內容
(一)品目所列貨物,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製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 未製成品具有完整品或製成品的本質特徵;還應視為包括該貨品的完整品或製成品(或按本款可作為完整 品或製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 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 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二)規則解釋
規則二(一) :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範圍不僅包括完整的物品,還應擴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關鍵部件) 例如:缺少電池的筆記本電腦,仍然按照筆記本電腦的基本特徵進行歸類.
(2)未製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製成品的特徵) 例如:齒輪毛坯,雖需要進一步加工方可成為製成品,但是已具有製成品的大概形狀或輪廓,則可以判斷 為具有齒輪的基本特徵.
(3)未組裝件或拆散件(尚未組裝或已拆散) 例如:組裝木製家具,為了方便搬運拆開了,也應按家具歸類,而不是木板. 規則二(一)要點:只要具備完整品或製成品的本質特徵,就按完整品或製成品歸類.
規則二(二) :兩層含義
(1)是針對混合及組合材料或物質,以及由兩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的歸類.規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質, 還應該擴大到該材料或物質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質;但是條件是加入材料或物質並不改變原來材料或 物質或其所構成貨品的基本特徵. 例如:品目 40"天然軟木製品"應該包括天然軟木製成的或者天然軟木和其他材料製作成的,比如, 53 "塗 蠟的熱水瓶軟木塞子" (塗了蠟,加入了其它材料) ,但仍然歸入品目 40"天然軟木製品" 53 ,因為塗蠟並未 改變軟木塞子(天然軟木)的基本特徵.
(2)如果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或者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應按規則三歸類.

規則三

(一)條文內容
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於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一)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於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的更為 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 歸類 一) 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徵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三).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 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品目
(二)規則解釋
(1)只有規則一和規則二都不能用的時候才用規則三.
(2)在運用規則三時,必須按其中(一) (二) (三)款的順序逐條運用

規則四

(一)條文內容
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貨品的品目
(二)規則解釋
當規則一至規則三仍無法歸類的貨品,只能用最相類似的貨品的品目來替代,即將報驗貨品與類似貨品加以比較以確定其餘哪種貨品最相類似。這裡的“最相類似”指名稱、特徵、功能、用途、結構等因素,需要綜合考慮才能確定。

規則五

(一)條文內容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貨品的歸類:
(一)製成特殊形狀僅適用於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並適合長期使用的照相機套,樂器盒,槍套儀器,繪圖儀 一) 器盒,項鍊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並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 品一併歸類.但本款不適用於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徵的容器.
(二)除規則五(一) 規定的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中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併歸類.但明顯可重複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二)規則解釋
規則五是一條關於包裝物品歸類的專門條款。
規則五(一)僅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各條規定的容器:
(1)製成特定形狀或形式,專門盛裝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專門設計的,有些容器還製成所裝物品的特殊形狀。
(2)適合長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與所盛裝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稱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間,這些容器還起保護作用”。
(3)與所裝物品一同報驗;單獨進口或出口的容器應歸入其應歸入相應的品目。
(4)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裝物本身並不構成整個貨品的基本特徵。
規則五(二)僅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個規定的包裝材料及包裝容器:
(1)規則五(一)以外的;
(2)通常用於包裝有關貨品的;
(3)與所裝物品一同報驗;單獨進口或出口的容器應歸入其應歸入相應的品目
(4)不屬於明顯可重複使用的

規則六

(一)條文內容
貨品在某一品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注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於本規則。
(二)條文解釋
本規則是關於子目應當如何確定的一條原則,子目歸類首先按子目條文和子目注釋確定;如果按子目條文和子目注釋還無法確定歸類,則上述各規則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子目的確定;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於子目的確定。
在具體確定子目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確定子目時,一定要按先確定一級子目,再二級子目,然後三級子目,最後四級子目的順序進行。
(2)確定子目時,應遵循“同級比較”的原則,即一級子目與一級子目比較,二級子目與二級子目比較,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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