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指南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是由街道辦事處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辦理機構: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聯繫電話:0719-8650351
  • 收費標準:不收費
  • 辦理時限:即時予以辦理
  • 設定依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
辦理流程,辦理材料,辦理時間,

辦理流程

(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的辦理程式
1、申請:離開戶籍所在地有赴異地居住30日以上趨勢的成年育齡婦女和其他本人要求外出的育齡人口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提出外出申請。
2、登記:對要求外出的育齡人員,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外出人員計畫生育證明》;填寫《流出育齡婦女計畫生育登記表》(信息卡);已婚育齡婦女應簽訂《流出已婚育齡婦女計畫生育契約》。
3、辦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是《婚育證明》的辦理機關。申請人向辦證機關提交以下證明材料:①村(居)委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外出人員計畫生育證明》;②本人《居民身份證》;③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④已婚人員應當提交《結婚證》;⑤已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交避孕節育措施情況證明;⑥違法生育的,應當提交處理執行情況證明。辦證機關對證明材料齊全、有效的,填寫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即時予以辦理《婚育證明》。
(二)《婚育證明》的審驗
1、審驗機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公安、工商、勞動保障等部門是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審驗機關。
2、審驗程式
(1)申報:流入育齡婦女在到達現居住地10日內向村(居)委會或現務工、居住單位口頭或書面申報。
(2)登記:由現居住地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在申報同時進行登記,填寫《流入育齡婦女計畫生育登記表》(信息卡);已婚育齡婦女應簽訂《流入已婚育齡婦女計畫生育契約》。對未持《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發出催辦通知書,區內範圍流動的、限期5日內補辦;區外省內流入的,限期15日內補辦;省外流入的、限期30日內補辦。
(3)驗證:流入成年育齡婦女持本人《婚育證明》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驗《婚育證明》,《婚育證明》內容與本人實際情況相符,在《婚育證明》“查驗記錄”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驗專用章,並註明查驗時間和經辦人。對下列情況認定為無效《婚育證明》審驗無效:①未使用全國統一標準的《婚育證明》;②沒有照片;③縣級以上計生部門發證;④發證機關未加蓋鋼印或所蓋鋼印與發證機關不符;⑤《婚育證明》因生育情況發生變化而在30日內沒有到當地計生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⑥《婚育證明》未填寫女方姓名或婚姻情況、生育情況、避孕節育情況以及填寫後私自塗改的。
(4)《婚育證明》的使用期限:《婚育證明》自發證之日起有效使用期限為3年,採取絕育措施的有效期為/。
(5)《婚育證明》的變更:持證人生育情況發生變化的, 應當在30日內到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驗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由本人在3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現居住地計生部門驗證機關應當對持證人的生育變更情況在其《婚育證明》中如實記載。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要求當事人換領新證。
(6)《婚育證明》的換髮:持證人婚姻情況發生變化、《婚育證明》超過有效期限或者“查驗記錄”欄使用完畢以及在有效期內持證人違法生育的,應在1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換領新證。
申請條件:離開戶籍所在地有赴異地居住30日以上趨勢的成年育齡婦女和其他本人要求外出的育齡人口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提出外出申請。

辦理材料

已婚育齡婦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未婚育齡婦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辦理時間

夏季:8:00-11:30 15:00-18:00冬季:8:30-12:00 14:30-17:3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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