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平台
北京福州商會成立於2006年7月7日,已經走過了將近7年的發展道路,它不僅廣泛聯絡團結在京的福州籍企業家,整合內外各種資源,幫助民營企業做大做強,還積極引導商會企業家承擔社會責任,目前已經發展成為一個實力強大,擁有一定影響力、凝聚力、吸引力的知名商會,樹立了良好的公益形象,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
北京福州商會集中了在京打拚、事業有成的絕大多數福州地區的企業界的精英,而且經過近幾年各自業務的拓展,他們當中的許多企業都得到了飛速發展。據初步統計,京榕商擁有的總資產在2000億左右。
在上級主管單位的關心和指導下,在全體會領導、理事、會員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北京福州商會按照“開放、高效、務實、服務”的辦會方針和“信息共享、資源共用、優勢互補、共謀發展”的辦會宗旨,以及商會制定的工作計畫,積極而有成效地開展各種會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幾年來,北京福州商會在聯絡、團結會員,增進相互情誼,辦好會刊、網站,樹立商會良好形象,舉辦會員培訓講座、法律諮詢服務,代辦二代身份證,為企業融資貸款、幫助會員企業維權、開展“榕商聯村”,引導會員投資興業,探索“以商養會”新路子等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績,受到會員企業的一致擁護和高度讚揚。
目前,北京福州商會在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韓孝煌為會長的新一屆理事會領導下,蓬勃發展,激情滿懷,積極創新,呈現出嶄新的風貌。我會現有會員以大專學歷為主,其中不乏歸國留學人員,是一支富有激情,極具創新力的高素質年輕團隊。會員企業涉及行業主要有:地產開發、能源投資、通訊服務、酒店餐飲、文化傳媒、工程建設、園林綠化、裝飾裝修、食品加工、水產批發、投資管理等領域,為北京市和福州市的經濟文化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商會未來發展的道路還很長,在國家發展的新形勢下將大有可為。我們將抓住機遇,迎接挑戰,齊心協力,全力以赴將北京福州商會打造成京榕商發展的共贏平台。通過大家不懈努力,創造財富,回報社會,實現商會企業家的人生價值和社會價值,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內設機構
綜合事務部、公共聯絡部、宣傳策劃部、項目拓展部、諮詢服務部。
商會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189號天鴻寶景大廈805 郵編:100011
辦會方針
信息共享、資源共用
優勢互補、共謀發展
源於社會、回報社會
京榕商使命
凝聚榕商力量
匯聚榕商精英
樹立榕商形象
打造榕商品牌
商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為:福州市工商聯北京商會(簡稱北京福州商會),屬北京市工商聯團體會員組織。商會成立後接受北京市工商聯和福州市工商聯雙重領導。本商會遵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幫助、引導、教育廣大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協調各方面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在北京榕籍企業家與北京市各界之間的聯繫,為北京、福州兩地經濟服務,為促進北京和福州兩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一章 任 務
第三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當好政府聯繫在北京的福州籍企業家的助手為主要任務;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財務管理、法律政策諮詢、專業人才培訓等服務;
(三)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座談會,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助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四)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五)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整合各種資源,做到信息共享、資源共享。為北京、福州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七)接受北京、福州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八)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表彰先進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在北京市經營的福州籍及福州周邊地區的企業家、個體工商戶或福州企業駐北京市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四)熱心商會工作。
第六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創會會員不受此限);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會提供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七)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參加本會活動,如實向本會提供本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九條:會員的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如觸犯刑律者,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會務活動;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開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商會內設機構和財務制度;
(七)決定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名譽會長可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會員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六)熱心本會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批准。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務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
(二)如果會長外出等原因不在時,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行使會長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商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業務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商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監督小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聘請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由會長提出,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並通報全體理事。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會長辦公會議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二00六年七月七日,並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