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商會

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商會是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下屬行業商會之一,由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牽頭與在京閩籍經營水產農特產企業家共同發起,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核准,北京市社團辦審批註冊,於2012年9月23日成立。會址在北京市豐臺區聯宏海鮮市場五層,執行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事務部、會員拓展部、商務聯絡部、宣傳信息部、金融服務部、法律維權部,7名專職工作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商會
  • 隸屬: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下屬行業商會
  • 成立時間:2012年9月23日
  • 總部地點:北京
  • 經營範圍:商會
  • 商會宗旨:團結、交流、協作、服務
基本信息,商會簡介,商會章程,商會文化,商會宗旨,商會會徽,商會倡議書,

基本信息

公司名稱: 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商會
總部地點: 北京
成立時間: 2012年9月23日
經營範圍: 商會
商會宗旨: 團結、交流、協作、服務

商會簡介

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經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核准,北京市社團辦審批註冊,於2012年9月23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創會會長為來自福建福清市的福州市政協委員、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御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葉華貴先生。
商會成立以來,不斷吸收和借鑑商會成功運作模式,影響力不斷增強。現與國內外百餘家水產農產品行業協會開展業務合作交流,誠邀司局級以上領導和國內外行業專家、學者組成專家顧問團。為會員企業提供商務考察、融資投資、項目信息、企業診斷、講座培訓、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聯誼交流、廣告宣傳等各種服務。
商會理、監事會每屆任期5年,實行準入制度。現有會員企業600多家。入會成員必須具備實體經營、有營業執照、行業發展無不良記錄等基礎條件。商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豐臺區石榴莊西街232號聯宏海鮮市場5層,辦公面積1500平米。商會特設慈善公益事業發展委員會,配合北京京華公益事業基金會工作,以支持公益慈善事業,承擔社會公共責任。執行機構為秘書處,設商務聯絡部、會員拓展部、黨群工作部、金融服務部、信息宣傳部、行政財務部、法律維權部及綜合事務部等8個部門,10餘名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商會日常工作。
商會遵循“團結、交流、協作、服務”的辦會宗旨,根據我國水產農產品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發揮政府部門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承擔行業商會的各項社會責任。商會以服務會員、服務商會、服務社會為核心任務,為會員之間、會員企業與政府及兄弟商會組織之間搭建了一個良好的信息溝通交流平台與團結髮展的整合資源渠道;商會發揮行業發展特色,促進行業互聯互助、共濟共贏、協作發展,創建愛國愛鄉、愛拼會贏、回饋桑梓的商會文化;以凝聚閩商力量、弘揚閩商精神、宣傳水產農產美食文化為商會使命,致力於廣泛聯絡水產農產品行業的非公經濟人士,創建北京“菜籃子”惠民示範市場,繁榮和規範水產農產行業市場,打造惠及國計民生需要的行業先鋒商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水產農特產商會,對外統稱: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商會(英文譯名:Beijing Fujian Aquatic & Agricultural products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條 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水產農特產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在北京從事水產業、農產品、土特產業或相關行業的非公有制經濟體及相關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在京非公有制經濟體及相關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在京非公有制經濟體及相關人士的助手。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合作、共贏。即團結全體會員,搭建交流平台,促進精誠合作,實現互利共贏;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努力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
第四條 商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項地方法規,遵循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努力促進京閩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商會接受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的業務指導、協調和服務,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本商會遵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條 商會的會址暫設於北京市豐臺區石榴莊西街232號(聯宏市場五層)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七條 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密切與會員的聯繫,了解會員經營情況,反映會員的意向、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財務管理、法律政策、投融資、專業人才培訓等服務,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和經濟諮詢,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為會員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與其他商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評選表彰先進,牽頭組織民營企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稱)的考試、評審和初級認定等工作;
(五)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座談會,協助舉辦訂貨會、展銷會,開展交流活動,整合各種資源,做到信息共享、資源共享。為密切京閩經貿關係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密切合作,共同發展;
(六)建立商會宣傳平台,介紹京閩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供求信息,指導會員開展各項業務;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表彰先進會員,提高會員的知名度,樹立商會形象;
(七)加強在京福建籍非公有制經濟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健康發展;
(八)接受北京、福建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商會會員的類別
(一) 企業會員:從事水產業、農產品、土特產業和相關行業為主的企業單位;
(二) 個人會員:事水產業、農產品、土特產業和相關行業為主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員;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 事水產業、農產品、土特產業及相關行業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四) 必須是在北京或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企業經營管理者;
(五) 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熱心商會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創會會員不受此限);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頒發會員牌匾或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會提供的報刊、網路、信息等資料;
(七)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具體辦法見《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業商會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五) 參加本會活動,如實向本會提供本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如觸犯刑律者,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開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商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一至三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名譽會長可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並對商會的日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審議財務年度預算和全年財務收支情況;
(三) 督促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 對商會成員違反商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會員中有較大影響力和廣泛的代表性;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高服務意識;
(六)熱心商會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擁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國公民。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監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連任兩屆以上,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批准。
第二十七條 新一屆會長候選人須由上一屆會長提名產生,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會長任期滿一屆卸任後,為本會下屆理事會的榮譽會長;會長任期滿兩屆以上(含兩屆)卸任後,為本會的終身榮譽會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
(二)如會長因外出等原因不在時,由會長指派的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行使會長職責。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接受會長的直接指導,並向會長負責;負責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
(二)謀劃商會發展大計,組織負責商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工作報告及有關制度、規定、會議決議等其他相關檔案的起草工作,上報會長審議;
(三)負責會員的發展、管理和分支機構的拓展,負責會費的收取及管理;
(四)組織實施商會各會議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五)負責執行會長會議研究通過的年度預算和日常費用開支的審批工作,合理安排與使用商會經費,做好商會工作的後勤保障工作;
(六)負責商會各種會議及活動的工作安排和有關接待工作,組織提出工作方案,及時總結活動成果和經驗教訓;
(七)負責組織商會重要的調查研究工作,協調、安排秘書處各部門工作;組織商會會議紀要、會刊、簡報、日誌、大事記等的編輯與稿件審核,資料的整理歸檔;負責領導商會網站運營;負責本商會印章的使用、管理;
(八)負責蒐集和交流經濟信息;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各兄弟商會及會員單位聯繫,以及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進行上傳下達;
(九)提名兼職副秘書長及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十)負責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組織舉辦各項需要的業務交流、諮詢與學習、培訓、考察活動;負責聘請如法律顧問、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等;
(十一)負責商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設施設備、辦公用具的採購、登記、保養,保證正常的辦公秩序;
(十二)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獎懲工作;
(十三)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業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使用: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商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使用範圍包括:
(一) 辦公費(含辦公用品、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網站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 差旅費;
(三) 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 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 會務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
(六) 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 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 與商會有關的其他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經費的管理:
(一)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二)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四)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五)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六)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北京市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會長辦公會議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商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商會終止決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單位指導下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商會文化

商會宗旨

團結、交流、協作、服務

商會會徽

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商會

商會倡議書

尊敬的熱心水產農特產建設和發展的工商界代表:
您好!
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迎來了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新機遇,同時也帶來了新挑戰。活躍在北京的成千上萬從事水產農特產行業的閩籍企業家、創業者及優秀工商經營者漸已發展成為北京“菜籃子工程”的一支重要中堅力量,為首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貢獻力量。
我國水產農特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經濟可持續性快速增長與不斷加快的城市化進程中承擔著社會民生的重要功能。為了進一步加強業界同仁與團結廣大熱心水產農特產建設和發展的工商界代表大聯合、大發展、大繁榮,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2012年9月23日在北京隆重召開了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商會成立大會。近600多家會員單位代表選舉產生了以福州政協委員、北京御尚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葉華貴為創會會長的首屆理監事會組成人員。
商會在京閩台等地各級部門領導關心及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的指導下,踐行科學發展觀,整合行業資源優勢,督促經營行業自律,營造商場和諧環境,引導企業有序競爭,共同提升整體實力,把握良好發展機遇、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拓展行業信息渠道,實現國際競爭要求,努力彰顯閩籍水產農特產業企業的新面貌、新希望,有效推動京城水產乾貨農特產行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商會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與服務;使命是凝聚閩商力量,弘揚閩商精神;整合社會資源,推動行業發展;建設安全工程,宣傳飲食文化;任務是搭建平台、服務會員、協調組織、和諧健康;倡導形成科學發展,順勢而為;團結互助,慈善有為;務實創新,愛拼會贏;愛家愛鄉,回饋桑梓的商會文化氛圍。商會目標是由建設“北京十強行業商會”到建成“中國水產農特產行業十強商會”,致力於打造一流的行業商會。
讓我們攜起手來,凝聚行業力量,在京城大地上營造一個屬於我們閩籍水產農特產行業自己的家園,共創水產農特產行業美麗的春天!
熱烈歡迎您積極加入“北京福建水產農特產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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