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福建木業家具商會全稱是“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木業家具商會”,於2008年10月18日在福建省委、省政府,福建省統戰部,福建省工商聯,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的關心和支持下,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註冊後正式成立;北京市工商聯木業商會全稱是“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木業商會”,是經北京市工商聯批准後,於2010年11月28日在北京福建木業家具商會的基礎上正式掛牌成立的。兩個商會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合署辦公,對外簡稱“北京市木業商會”。
商會自成立以來,在全國工商聯、北京市工商聯等政府領導的指導和支持下,在全體會員的熱心參與和共同努力下,商會會員從創會初期的100多家發展至現在的1000多家,從業人員20多萬人,占據了北京木材(含進口名貴木材)銷售流通的九成以上的市場份額、古典紅木家具及木製品五成以上的市場份額,幾乎涵蓋了所有在京木材貿易、古典名貴
紅木家具、木製品(木門、
樓梯、木地板、木別墅、精品木雕、
工藝品等)龍頭企業,年營業總額1000多億元,每年為北京市貢獻稅收20多億元,提供了上萬個就業崗位,具有較高的行業和社會影響力,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高度關注,多次受到各級政府部門的肯定和表彰。
商會以“團結、服務、創新、發展”為宗旨,竭誠為會員企業服務,自成立以來多次組織考察,幫助會員企業尋找投資商機;搭建交流平台,舉辦豐富多彩的會務活動;組織培訓講座,為會員企業提供學習的平台。此外,商會還為會員企業提供多渠道的融資平台,已經與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北京銀行、華夏銀行、建設銀行、廣發銀行、金達擔保公司、碩天通淼擔保公司、海科金擔保公司、中關村擔保公司等金融擔保機構進行戰略合作,助力會員企業在北京實現更大的發展。
商會以“誠信、守信、精品、人品”為目標,力爭把商會發展成維護行業秩序、促進產業發展的公益組織,期望通過對行業資源的整合,提升在京木業、家具企業的團隊競爭力,促進在京木業家具行業的整體發展,協調和規範京城木業產業的健康發展。
商會積極引導會員企業投身於社會各項公益慈善事業,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據不完全統計,兩年來在抗震救災、扶貧濟困、捐資助學、青少年事業、文化事業、體育事業、家鄉建設、植樹造林等方面累計捐款已超過8億元人民幣,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
商會成立至今,在提供多渠道融資平台、促進會員企業規範與發展、加強企業間聯繫、溝通企業與政府間關係、協調企業間利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慈善事業等方面已取得顯著成績,今後將進一步提升服務力度,依託商會大平台,達成“資源共享、相互幫助、互通有無、協作發展”的願景,團結帶動在京木業家具企業不斷做大做強,共同推進產業升級和提升產業競爭力,實現木業、家具產業更大的繁榮。
商會服務
商會是在京從事木業、家具企業及相關行業自願加入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在京非公有制經濟體及相關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在京非公有制經濟體企業的幫手,是在京企業發展的推手。商會凝聚京城木業家具企業翹楚,已擁有800多家會員企業,占據北京木材(含進口名貴木材)銷售流通的九成以上市場份額、古典家具的四成以上市場份額,涵蓋了所有在京龍頭企業。
服務宗旨
商會以“團結、服務、創新、發展”為宗旨,竭誠為會員企業服務,自成立以來多次組織考察,幫助會員企業尋找投資商機;搭建交流平台,舉辦豐富多彩的會務活動;組織培訓講座,為會員企業提供學習的平台。此外,商會還為會員企業提供多渠道的融資平台,已經與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北京銀行、華夏銀行等銀行和金融擔保機構進行戰略合作,助力會員企業在北京實現更大的發展。
服務目標
商會以“誠信、守信、精品、人品”為目標,力爭把商會發展成維護行業秩序、促進產業發展的公益組織,期望通過對行業資源的整合,提升在京木業、家具企業的團隊競爭力,促進在京木業家具行業的整體發展,同時協調和規範京城木業產業的健康發展。
會長致辭
北京市工商聯木業商會會長、北京福建木業家具商會會長陳雪峰致辭:
人有人品、人格,商人更有商規、商德,而商人們結社,組成商會,也定當有其會品、會格,會規、會德的。
古往今來,大千世界,芸芸眾生,熙來攘往,有多少英雄豪傑、志士仁人,平民百姓、帝王將相,以至宗師神聖,是值得吾輩頂禮膜拜之,世代以為榜樣楷模而努力學習效仿的。但是,作為商人,作為商會的會長,謹此,某畢恭畢敬、誠惶誠恐、戰戰兢兢,試圖向諸位簡述兩位值得我們所有人萬世景仰的商界至聖先師:一位是中國商業祖師爺級別人物——陶朱公范蠡,一位我們閩人的驕傲、中華一代僑領——陳先生嘉庚。假借偉大前輩的光輝與榮耀,傳達在下之為人、經商和辦商會事業的志向和精神源泉,以此為我會之會品、會格、會規、會德之根基,並與同仁共勉。
陶朱公,就是范蠡,楚國宛(今河南南陽)人,春秋時大政治家、軍事家和經濟學家。公元前496年前後入越,輔勾踐廿餘年,在越被吳滅時,范蠡提出降吳復國之計,隨越王勾踐同至吳國為奴,千方百計謀成勾踐回國,是勾踐滅吳復國的第一功臣,官拜上將軍。 此刻,他卻急流勇退,毅然棄官而去。傳說中,美女西施與其同歸山林,定居陶(今山東定陶縣),自稱“朱公”,故有“陶朱公”。陶朱公既經商,又事農牧。《史記》載:“(陶朱公)累十九年三致金,財聚巨萬”,又為公益之舉,獲得“富而行其德”的美名,被尊為“商聖”。
後人總結商聖十二戒律曰:“勿鄙陋,勿虛華,勿優柔,勿強辨,勿懶惰,勿固執,勿輕出,勿貪賒,勿爭趣,勿薄育,勿昧時,勿痴賃”,此足為吾輩之訓。
陳嘉庚(英文名:Tan Kah Kee,1874年10月21日—1961年8月12日),又名甲庚,字科次,華僑企業家,福建同安縣集美社人(現廈門市集美鎮),企業家、教育家、全球華僑領袖和偉大的愛國者。先生從米店學徒做起,開罐頭廠,植懇橡膠園,而米廠、木廠、糖廠、餅廠、皮廠等諸多實業,成就南洋商業巨擘。先生終生熱心公益,投身教育,支持革命,不惜傾家蕩產,嘔心瀝血,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言為心聲,謹此敬錄先生若干言語以明其志。
畏懼失敗,才是可恥。 ——《陳嘉庚教育文集》
非常事業要達成功,亦應受非常之辛苦,若乏相當之毅力,稍不如意,便生厭心,安能成事哉?! ——上世紀20年代末嘉庚先生辦學最艱難時致集美學校校長陳村牧書信
對於輕金錢,重義務,誠信果毅,疾惡好善,愛鄉愛國諸點,尤所服膺嚮往,而自愧未能達其一,深願與國人共勉之也。 ——陳嘉庚《南僑回憶錄弁言》
做人最要緊的是誠實與正義,要明是非,要為社會做事。再多的錢可以花光,但誠實、正義卻永遠受人尊敬……有的人,傷天害理的事敢做,烏七八糟的錢敢掙,這樣的富翁受人唾罵,遺臭萬年。 ——先生歸國後對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誨
誠哉斯言!壯哉斯語!偉哉其人!
此刻某之任何文字語言都是蒼白無力的,崇敬商聖,學習嘉庚先生,以之為楷模,做人,做生意,辦好商會,是我此前今後永恆的追求。
形象大使
商會形象大使劉媛媛女士
劉媛媛,苗族,出生於雲南大理,中央民族歌舞團著名女高音青年歌唱家,國家一級演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中國青年五四獎章”獲得者,國家七部委“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全國青聯委員,中央國家機關青聯常委,“第16屆廣州亞運會志願者愛心大使”,“中國法律援助形象大使”,中國十大部委“關愛成長行動形象大使”,“中國保護母親河形象大使”,“中國禁毒形象大使”,“中國公益事業形象大使”,第五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愛心大使”,同時被聯合國授予“世界和諧大使”,被“百國首腦組委會”授予“世界友好和平使者”稱號,多次獲得全國“五個一工程”獎,全國電視文藝“星光杯”一等獎等政府大獎,連續多年榮獲全國觀眾、聽眾最喜愛的歌手獎—“金號獎”金獎等獎項。由她演唱的《
五星紅旗》風靡大江南北。
劉媛媛是我國德藝雙馨的青年歌唱家,她用歌聲和愛心奉獻社會。劉媛媛從1999年開始已經資助了103名貧困地區的孩子,這些孩子分別來自湖南、廣西、湖北、江西、寧夏、新疆、重慶、福建、內蒙古、貴州、遼寧、天津、雲南等地區;她熱愛社會公益活動,先後參加了中央電視台在古田、貴州遵義革命老區、江西井岡山、遼寧鞍鋼、福建閩西古田革命老區、四川西昌衛星發射中心、雲南祿勸、江西萍鄉、寧夏銀川、江蘇興化、內蒙古赤峰、廣西崇左等地的“心連心”慰問演出,以實際行動積極貫徹了文藝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她因演唱《共享和平》被世界友好和平百國首腦組委會授予金獎和“世界友好和平使者”的稱號。劉媛媛先後在江西南昌、甘肅蘭州、四川成都、上海、海南海口、廣東廣州、遼寧瀋陽、昆明、廣西百色、福建福州、安徽黃山、內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人民大會堂、黑龍江哈爾濱等地成功舉辦了19場大型公益個人演唱會。2007年7月1日,建黨86周年、香港回歸十周年之際,劉媛媛在人民大會堂萬人禮堂成功舉辦了“五星紅旗高高飄揚”大型公益演唱會,成為國內第一個登上人民大會堂開辦個人專場演唱會的藝術家,這場高水平的主旋律演唱會在全國反響熱烈,她以優美的歌聲和良好的品性贏得了音樂權威的肯定和全國觀眾的喜愛。
劉媛媛畢業於中央民族大學藝術系聲樂本科,同年進入中央音樂學院深造聲樂,獲聲樂碩士學位,師從著名教授郭淑珍老師和金鐵霖老師。劉媛媛擅長將民族、美聲、通俗唱法融合在一起演唱,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演唱風格,她演唱的歌曲真誠、質樸、大氣,在她的演唱生涯中以演唱“歌唱祖國、歌唱人民、歌唱美好生活”歌曲屬多,如《五星紅旗》、《國家》、《民生》、《感恩》、《
鮮花陪伴你》、《祝你好運》、《長大成材》、《你的愛無處不在》、《
美好祝福》、《中華是我家》、《走在幸福的路上》、《
共產黨人》等一首首好歌。
商會章程
北京市木業商會章程修正案
(2008年10月18日,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木業家具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木業家具商會章程》;2010年11月18日,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木業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木業商會章程》。2011年1月18日,經商會2011年第一次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並經商會2011年一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木業家具商會、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木業商會對外統一簡稱“北京市木業商會”。根據北京市社團辦關於民間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結合商會發展需要,商會於2012年4月18日提請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修訂《北京市木業商會章程修正案》,並將報商會2012年度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的全稱為: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木業家具商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Fujian Wood and Furniture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木業商會(英文譯名為: Wood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of Beingjing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對外統一簡稱為“北京市木業商會(Beijing Wood Industry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北京市木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合署辦公,是在北京從事木業、家具或相關行業的非公有制經濟體及相關人士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在京非公有制經濟體及相關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在京非公有制經濟體及相關人士的助手,經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合作、服務、求實、發展”,即團結全體會員,相互精誠合作,竭誠提供服務,努力創新求實,積極開拓發展;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幫助、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企業社會責任感,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促進中國木業家具行業現代化水平,提升會員企業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為在京從事木業、家具企業的規範與發展做出貢獻;構建和諧商會大平台,盡心竭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
第四條 商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項地方法規,遵循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努力促進京閩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商會接受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的業務指導、協調和服務,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商會的會址設於北京市行政轄區內。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七條 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參與國家、地方大政方針和重大經濟決策、重大建設項目以及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的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對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的立法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的調研、制訂。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引導會員把自身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履行應盡的社會義務。鼓勵會員企業參與國企改革、參與再就業工程、吸納安置下崗職工、到貧困地區實施光彩事業、幫助民眾脫貧致富。
(三)推動會員企業文化建設,推進以誠信為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設,開展各類培訓工作,提高民營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協助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參與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評選工作。
(四)反映會員的意向、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法律和融資等服務,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和經濟諮詢,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組織企業會員參與各種經貿活動,為會員提供生產經營和商務活動中所需的各類證明。
(五)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評選表彰納稅先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先進,推薦國家級火炬、星火計畫項目,牽頭組織民營企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稱)的考試、評審和初級認定等工作。
(六)聯繫港、澳、台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異地商會組織,通過民間渠道,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收集整理交往國家和地區的有關信息,組織會員進行經貿考察,接待來訪的工商社團及工商界人士,為密切京閩經貿關係、建設海峽兩岸經濟區服務。
(七)組織會員參加商會開展的各項活動(講座培訓、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職稱評定等各項服務)。
(八)承辦京閩兩地政府或上級主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商會會員的類別:
(一) 企業會員:從事木業、家具和相關行業為主的企業單位。
(二) 個人會員:從事木業、家具和相關行業為主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員;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九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 木業、家具及相關行業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四) 必須是在北京或異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企業經營管理者。
(五) 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商會秘書處初步審核確認資格後,提交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授權單位審議。
(二) 經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授權單位討論通過。
(三) 經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授權單位頒發會員牌匾或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 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具體辦法見《北京市木業商會收費管理辦法》。
(五)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牌匾。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則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可以經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 選舉或免去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二) 決定聘請商會名譽會長。
(三) 決定聘請商會高級顧問、顧問。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9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並對商會的日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審議財務年度預算和全年財務收支情況。
(三) 督促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 對商會成員違反商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商會設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商會設會長1人,理事長1人,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設執行秘書長1人,執行秘書長為專職崗位,由會長提名,經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條 商會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人品端正,政治素質良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和廣泛的代表性。
(三) 要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高服務意識。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奉獻精神,熱心公益事業。
(六) 年齡不超過60周歲,擁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國公民。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選舉產生後,需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九條 遵照北京市社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商會發展實際,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木業商會、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木業家具商會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為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 新一屆會長候選人須由上一屆會長提名產生,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三)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審批商會日常財務支出。
會長任期滿一屆卸任後,是本會下屆理事會的榮譽會長;會長任期滿兩屆以上(含兩屆)卸任後,是本會的終身榮譽會長。
第三十二條 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協助會長開展會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商會執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商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
(三) 擬定並實施商會秘書處部門機構的設定方案。
(四) 制定和組織實施商會秘書處內部規章制度。
(五) 制定並組織實施商會日常開支計畫,參與商會重大開支的決策。
(六) 聘任或解聘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七) 貫徹落實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包括:
(一) 辦公費(含辦公用品、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網站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 差旅費。
(三) 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 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 會務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 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 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 與商會有關的其他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 經費的管理
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一支筆”審批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北京市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商會章程修改,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研究審議後形成修正案(草案),並在年度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商會終止決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上級主管單位指導下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商會經上級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備案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