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木業商會

北京市木業商會

北京市木業商會成立於2008年,是北京市民政局批准、註冊後在北京福建木業家具商會的基礎上掛牌成立的。

商會自成立以來,在全國工商聯、北京市工商聯等政府領導的指導和支持下,在全體會員的熱心參與和共同努力下,商會會員從創會初期的100多家發展至現在的1400多家,從業人員20多萬人,占據了北京木材(含進口名貴木材)銷售流通的九成以上的市場份額、古典紅木家具及木製品五成以上的市場份額,幾乎涵蓋了所有在京木材貿易、古典名貴紅木家具、木製品(木門、樓梯、木地板、木別墅、精品木雕、工藝品等)龍頭企業,年營業總額2000多億元,每年為北京市貢獻稅收30多億元,提供了上萬個就業崗位,具有較高的行業和社會影響力,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高度關注,多次受到各級政府部門的肯定和表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木業商會
  • 成立時間:2008年
  • 成立地點北京市
  • 年營業總額:2000多億元
商會簡介,商會創新工作基本情況介紹,商會章程,秘書處,

商會簡介

商會以“團結、服務、創新、發展”為宗旨,竭誠為會員企業服務,自成立以來多次組織考察,幫助會員企業尋找投資商機;搭建交流平台,舉辦豐富多彩的會務活動;組織培訓講座,為會員企業提供學習的平台。此外,商會還為會員企業提供多渠道的融資平台,已經與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北京銀行、華夏銀行、建設銀行、廣發銀行、中融誠擔保公司、碩天通淼擔保公司、海科金擔保公司、中關村擔保公司等金融擔保機構進行戰略合作,助力會員企業在北京實現更大的發展。
商會以“誠信、守信、精品、人品”為目標,力爭把商會發展成維護行業秩序、促進產業發展的公益組織,期望通過對行業資源的整合,提升在京木業、家具企業的團隊競爭力,促進在京木業家具行業的整體發展,協調和規範京城木業產業的健康發展。
商會積極引導會員企業投身於社會各項公益慈善事業,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據不完全統計,兩年來在抗震救災、扶貧濟困、捐資助學、青少年事業、文化事業、體育事業、家鄉建設、植樹造林等方面累計捐款已超過8億元人民幣,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
商會成立至今,在提供多渠道融資平台、促進會員企業規範與發展、加強企業間聯繫、溝通企業與政府間關係、協調企業間利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慈善事業等方面已取得顯著成績,今後將進一步提升服務力度,依託商會大平台,達成“資源共享、相互幫助、互通有無、協作發展”的願景,團結帶動在京木業家具企業不斷做大做強,共同推進產業升級和提升產業競爭力,實現木業、家具產業更大的繁榮。
眾志成城,構建商會大平台,開創商會新局面!

商會創新工作基本情況介紹

北京市木業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400多家,從業人員20多萬人,占據了北京木材(含進口名貴木材)銷售流通的九成以上的市場份額、古典紅木家具及木製品五成以上的市場份額,幾乎涵蓋了所有在京木材貿易、古典名貴紅木家具、木製品(木門、樓梯、木地板、木別墅、精品木雕、工藝品等)龍頭企業,年營業總額2000多億元,每年為北京市貢獻稅收30多億元,提供了上萬個就業崗位,具有較高的行業和社會影響力。此外,商會會員企業立足木業行業優勢,積極探索多元化發展戰略,投資範圍涉及紅木家具、建材市場開發、投資、地產、能源、文化、醫療、物流、金融、進出口貿易、高科技產業等20多個業態。
商會自成立以來,充分發揮自身行業特色,積極整合行業資源,在促進行業規範發展、幫助會員企業發展、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和創新嘗試。2012年9月,全國工商聯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黃小祥,帶領在京參加“全國工商聯商會建設座談會”的各省、市工商聯(商會)領導代表90多人,蒞臨木業商會考察指導工作。2013年3月,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工商聯主席程紅到木業商會調研基層行業商會組織建設情況,均對商會創新服務工作給予高度評價。3月底,商會被全國工商聯授予“全國十佳服務典範”榮譽稱號。10月,商會憑藉促進紅木產業發展的功績,榮獲“中國紅木行業發展功勳獎”。
北京市木業商會
1、參與制定行業標準,推動木業行業進入標準化新時代。
2010年以來,商會充分發揮行業資源優勢,協助國家林業局、中國林科院等政府部門,並聯合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共同發起、參與中國木材行業標準、《紅木商用名稱》和《紅木製品的等級》“兩個標準”的制定。兩個行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將摒棄和杜絕我國木材(紅木製品)領域內的欺詐行為和混亂局面,全面規範木材進出口和生產流通秩序,提升木材(紅木製品)行業的質量和管理水平,推動我國木材(紅木製品)產業向集約化、規模化方向發展,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促進我國木材市場的健康發展。
2、參與木製家具企業反傾銷訴訟,維護木業家具企業合法權益。
2011年,針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對我國木製家具企業提出的反傾銷訴訟,商會第一時間組織會員企業參與應訴,並積極配合國家政府部門參與舉證、取證工作,協助相關部門掌握我國木製家具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詳實資料,確保我方有理、有據、有節地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經過三個多月的積極努力,最終贏得了訴訟,保障了我國木業家具企業的合法權益,挽回了大量的經濟損失,為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3、積極搭建融資服務平台,服務會員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商會自成立以來,以“團結、服務、創新、發展”為宗旨,積極搭建融資服務平台,努力破解會員企業融資難題。截至目前,商會共推薦會員企業融資近30億元,另有近10億元正在審批當中,300多家會員企業受益。此外,另有多家銀行給予商會200多億元的綜合授信額度,為會員企業加快轉型升級、做大做強企業提供了資金保證。
4、積極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彰顯非公企業社會責任。
商會自成立以來,積極引導、發動會員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商會會員已在抗震救災、扶貧濟困、捐資助學、光彩事業、青少年事業、文化事業、體育事業、家鄉建設、植樹造林等方面累計捐款近8億元。其中,“松柏工程獎助學金”項目和“木業商會光彩林”項目,已成為商會固定機制的公益慈善項目,以其持續性、創新性在社會上影響深遠。
此外,木業商會在服務會企發展、加強機制建設、打造商會品牌、加強黨團建設、服務首都建設等方面也做出了積極的努力,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認可和稱讚。今後,木業商會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據中央16號檔案和市委17號檔案要求,按照市工商聯的檔案和領導指示精神,不斷拓展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深入挖掘行業發展潛力,努力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木業總部基地”,將商會打造成為全國知名的行業商會,積極推動木業家具行業在北京、乃至全國的大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北京市木業商會(英文譯名為:Beijing Timber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北京市木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由在北京從事木業、家具或相關行業的非公有制經濟體及相關人士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合作、服務、求實、創新、發展”,即團結全體會員,相互精誠合作,竭誠提供服務,努力創新求實,積極開拓發展;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幫助、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企業社會責任感,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慈善事業,促進中國木業行業現代化水平,提升會員企業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為在京從事木業、家具及相關行業企業的規範與發展做出貢獻;構建和諧商會大平台,盡心竭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項地方法律、法規,遵循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努力促進北京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商會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規定的調研、制訂;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成立名貴木材專家鑑定委員會,主持和參與制定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主持行業評優評獎活動;
(三)舉辦各類展覽會、博覽會,鼓勵引導廣大會員企業創品牌、創名牌、參與國際合作,幫助會員實現二次創業,實現產業升級、穩健、可持續發展;
(四)推動會員企業文化建設,推進以誠信為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設,開展各類培訓工作,提高民營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協助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參與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評選工作;
(五)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有關社團組織、行業商會、同業公會等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六)密切聯繫包括北京市在內的全國各省市政府投資促進部門、行業商會、兄弟商會,引導和帶領會員企業尋找商機,對接項目,實現會員的共同發展;
(七)發揮商會投融資服務職能,積極對接國內外金融機構,創新商會投融資機制,為會員搭建適合發展的投融資服務平台;
(八)發揮商會信息整合和法律維權職能,積極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和有關商務合作機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商會的會員種類:
企業會員:從事木業、家具和相關行業為主的企業單位;
第七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木業、家具及相關行業的骨幹企業、組織或個人;
(四)在木業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規定的行為,可以經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會長候選人年齡不超過55周歲;
(三)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執行專職聘用制;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高服務意識;
(六)具有較強經濟實力和奉獻精神,熱心公益事業;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秘書長離職後須配合完成商會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工作;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遵照北京市社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商會發展實際,本商會會長、監事長任期每屆四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長任期屆滿後自動成為商會的榮譽會長,創始會長任期屆滿後自動成為商會的終身榮譽會長。
新一屆商會會長侯選人由當屆在任會長提名產生。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批商會日常財務支出;
(五)提名聘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外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商會日常開支計畫,參與商會重大開支的決策;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
商會設監事會,由九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商會成員違反商會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包括: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網站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他正常開支。
第三十三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商會完成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5月25日商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秘書處

北京市木業商會秘書處是商會執行機構和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畫,落實常務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精神,承擔商會日常事務各項工作。
一、執行秘書長工作職責
1、主持商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2、組織實施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
3、 擬定並實施商會秘書處部門機構的設定方案。
4、 制定和組織實施商會秘書處內部規章制度。
5、 制定並組織實施商會日常開支計畫,參與商會重大開支的決策。
6、 聘任或解聘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
7、 貫徹落實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執行副秘書長工作職責
1、在會長、執行秘書長領導、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負責協助處理商會秘書處日常各項事務工作;
2、協助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3、協助擬定秘書處部門設定方案; 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4、協助秘書處團隊建設;
5、主持綜合部、黨群信息工作部工作。
三、執行秘書長助理工作職責
1、負責起草撰寫商會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商會發展規劃綱要及年度工作計畫,策劃各項會務活動;
2、負責把關商會各項檔案、文字材料、刊物簡報;
3、主持商會宣傳部工作。
四、綜合部工作職責
1、負責商會來賓接待、商會對外黨政軍各級領導和專家顧問聯絡,協調同港澳台和國外工商社團、工商界代表聯繫,促進合作交流;負責聯絡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開展兄弟商會聯絡交流、負責秘書處內部及會企人才招聘、推薦;
2、負責商會印章保管、使用登記,秘書處機制建設,秘書處工作會議通知、安排,秘書處人事檔案,辦公室內務整理,規範;
3、負責商會辦公用品、禮品採購,管理商會資產、庫管,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畫,協助收取會費,做好會費的收支情況統計,編寫月、季、年會費使用情況報告,搞好核算、出納、建好帳目;落實監事會會議召開;
4、負責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周工作報表收集、匯總,專職工作人員考勤登記,績效考評;值班及衛生安排;做好人員工資、福利、保險;
5、負責商會註冊、年檢、變更及機構代碼、稅務登記、發票申請。
五、宣傳部工作職責
1、負責商會外來傳真、檔案、材料、報刊、簡訊收集、整理、分發;賀電起草;商會網站日常更新、建設、維護策劃廣告招商,做好刊報寄發;
2、負責商會發展規劃目標及年度計畫、工作總結、商會領導講話稿及調研報告等重要文稿起草,商會檔案編號、登記、會稿;負責協助會員企業策劃、指導宣傳活動;
3、負責商會會議記錄、紀要,大事記,會務活動拍攝;會員企業採訪,商會品牌建設方案制定、宣傳,建立專兼職通訊員隊伍,與有關媒體單位聯繫,做好對外宣傳報導。
4、負責大會活動招商方案擬制及執行。
六、融資部工作職責
1、負責商會與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部門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2、負責推薦會員企業到銀行機構申請貸款,幫助溝通促成建立三個會員企業以上聯保體;
3、負責與銀行機構協調召開各商會融資貸款業務座談會,跟蹤落實會員企業聯保聯貸及個人抵押貸款情況,發布每月融資貸款數額情況;
4、負責溝通協調銀企關係,聯絡各銀行代辦信用卡等業務;
5、負責協助寄送刊報(金融、擔保機構)。
七、會員部工作職責
1、負責制定發展會員方案,聯繫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建立會員資料庫、檔案、匾證製作、管理、送發,名片製作、保管,收集、編印會員通訊錄、會員服務手冊;
2、組織策劃發展講座培訓、沙龍論壇、聯誼交流等各項會務活動;
3、負責落實常務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和會企活動;負責輪值會長安排、值班記錄,會員接洽;
4、負責與律師聯繫為會員依法維權、提供法律服務;負責幫助解決會員訴求,協調關係、排憂解難。
八、項目推介中心工作職責
1、負責商會與會員企業、會外企業商務合作;
2、負責協調同外地、港澳台和國內外工商社團及工商界代表人士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
3、負責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投資考察、招商洽談、項目推介、展覽展銷,建立投資項目信息庫。
九、黨群信息工作部職責
1、負責商會黨支部日常事務,工作計畫、方案、總結;
2、聯絡北京市社會工委、朝陽區委組織部、區非公經濟工委,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發展黨員會員,指導會員企業探索非公黨建工作。
十、法律維權部工作職責:
負責作好會員企業法律諮詢、法律服務和維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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