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關於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是在北京市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
  • 實施地區:北京市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實行《北京市關於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等6項配套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建設的意義,切實抓好落實工作。
一、認真組織學習,做好宣傳、培訓工作。2007年,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以6項配套制度為主要內容組織輪訓,使每一個行政執法人員都能夠熟練掌握其主要內容。
二、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工作。2007年10月底前,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6項配套制度的具體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措施;如需制定全市統一規範,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在2007年年底前提出並試行。
三、切實加強對執行情況的考核。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將6項配套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作為對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和標準。
四、切實加強對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各級法制、人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6項配套制度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工作,及時解決實施中的問題,確保順利實施。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總結貫徹執行6項配套制度的經驗和做法。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市政府。有關6項配套制度貫徹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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