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4〕467號)有關要求,大力促進天然氣資源節約與合理利用,引導居民合理用氣、節約用氣,經市政府批准,決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氣實行階梯價格制度,同時建立居民生活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氣量分檔和氣價標準。按年度用氣量計算,將居民家庭全年用氣量劃分為三檔,各檔氣量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具體見附屬檔案1。
對於居民家庭一般生活用氣(炊事、生活熱水等),第一檔用氣量為0-350(含)立方米,氣價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檔用氣量在350-500(含)立方米之間,氣價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檔用氣量為500立方米以上,氣價為每立方米3.9元。
壁掛爐採暖用戶在執行居民一般生活用氣分檔氣量的基礎上額外增加採暖用氣氣量。第一檔用氣量為0-1500(含)立方米,氣價為每立方米2.28元;第二檔用氣量在1500-2500(含)立方米之間,氣價為每立方米2.5元;第三檔用氣量為2500立方米以上,氣價為每立方米3.9元。
二、實施範圍。階梯氣價實施範圍為本市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戶。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為一個居民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燃氣經營企業為居民用戶安裝的氣表為單位。
管道液化氣、壓縮天然氣價格管理許可權已下放區縣人民政府。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政策制定相應方案。
三、執行周期和方式。以日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周期執行居民階梯氣價,用氣量在年度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後付費抄表結算用戶,按燃氣經營企業累計抄見氣量執行階梯氣價;預購買氣量的卡表用戶按用戶累計購氣量執行階梯氣價。
四、多人口家庭用氣問題。人口為6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請按戶每檔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一般生活用氣氣量基數。由燃氣經營企業根據用戶提供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村)委會提供的實際居住證明,直接核定其各檔氣量。
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檔案要求,執行居民氣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城鄉社區居委會等非居民用戶,暫不執行居民階梯氣價,氣價標準按照每立方米2.3元執行。
六、建立居民生活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具體辦法見附屬檔案2。
七、燃氣經營企業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做好抄表計量和用戶服務等工作,確保平穩實施;定期發布居民用氣情況,普及節氣知識,倡導節約用氣;完善對外服務熱線系統,落實安全巡檢制度,及時解決用戶反映集中的實際問題,保障居民用氣安全。
八、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價格市場巡查和監測力度,對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確保價格政策落實到位。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表
2.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11月10日
附屬檔案1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表
分檔
戶年用氣量(立方米)
價格
(元/立方米)
一般生活用氣
(炊事、生活熱水等)
壁掛爐採暖用氣
第一檔
0-350(含)
0-1500(含)
2.28
第二檔
350-500(含)
1500-2500(含)
2.5
第三檔
500以上
2500以上
3.9
註: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用氣範圍(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向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用氣;城鄉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氣。具體學校以市教育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社會福利機構和城鄉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以市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準。
附屬檔案2
北京市居民生活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一、本市居民生活用氣建立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根據調價公式,實行動態調整。
二、居民生活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公式為:
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額=(調整期居民天然氣門站價-基期居民天然氣門站價)/(1-供銷差率)
其中,居民天然氣門站價是指上游供氣企業供應本市居民用氣的氣源門站價格(多氣源供應的,按照不同氣源的氣量加權平均值計算,氣量按本市天然氣採購契約確定);供銷差率按市燃氣集團上一年度實際供銷差率計算,但最高不超過4.5%。
三、當國家調整本市上游居民天然氣門站價格時,啟動聯動機制,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公式計算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額,居民各檔用氣價格統一按照調整額調整。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審定後,對外公布實施。
四、因本市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變化,需要對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進行調整的,經價格聽證會聽證,並報市政府審定後,對外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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