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答:2005年5月,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2005年高等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2005年,高等學校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繼續保持穩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變相提高。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費項目,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國家規定項目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如“轉專業費”、“贊助費”、“擴招費”、“定向費”、“跨地區建設費”、“專升本費”、“假期住宿費”、“補考費”、“重修費”、“高考錄取通知書郵寄費”、“本科生錄取費”、“學位申請費”、“答辯費”、“論文印製費”、“旁聽費”、“註冊費”、“
點招費”、“建校費”以及押金、保證金和各類證、卡工本費等。
因此,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上述費用,否則屬亂收費行為,學生有權向當地教育、物價部門舉報。
問:專升本的學費按什麼標準收取?
答:按照規定,
定向生、特長生、預科生、專升本學生應與同等學歷層次學生執行同樣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專升本學生升入本科後,其學費按照本校相同專業本科生的標準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費、高收費。
預科生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照預科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預科生收費標準收取;預科生升入本、專科後,其學費按照預科招生當年的普通本、專科生的學費標準收取。
因此,如果專科學生升入本科後,繳納的學費比同校相同專業的本科生收費標準高,則屬於亂收費行為。
問:寒暑假期間在校住宿需要另外交費嗎?
答:按照規定,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是全年的費用,國家嚴禁學校在寒暑假期間向學生另行收取住宿費。因此,寒暑假期間學生可以留校住宿,不需再另繳納住宿費用。
問:哪些部門有權制定和調整學校收費項目?
答:按照規定,學校的收費項目只能由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聯合制定,或者由各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任何部門或單位都無權自行制定收費項目。
制定和調整學校學費標準時,由省級
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三個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教育部門執行。
問:確定高校收費標準的依據是什麼?
答:確定收費標準的因素:
普通高等學校的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學校、不同專業可以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但禁止同一學校、同一專業有不同的收費標準,即“雙軌”收費。各地在制定學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社會、學生家庭或個人的承受能力等情況。
管理辦法
(北京市教委 京教民[2009]3號檔案)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經本市或區縣
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包括本市民辦
普通高等學校、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中國小、民辦
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學校所退費用,是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
第四條 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交的所有費用。學生在學校開始上課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五條按學期收費的
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始上課後的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80%的學費;一個月以後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60%的學費;開學兩個月後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的學費。學校應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的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剩餘部分。
第六條 按學年收費的全日制學校,學生在第一學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五條的規定退還本學期相關費用,並將其餘學期的學費、住宿費和未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退還學生。學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後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退還其餘學期相關費用。
第七條 在民辦學校參加短期、業餘培訓的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課時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比例的學費及已發生的代收代管費用、相關稅費後,退還剩餘部分。學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課時後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再退還學費。
第八條 學生在學期間應徵入伍,持戶口所在地政府武裝部門出具的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並按照學生的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條計算退費額度時應給予特殊照顧。
第九條 學校發布
虛假招生廣告和簡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廣告和簡章中的承諾,學生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
第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經學校批准
休學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校及學生本人(監護人)同意轉入下一繳費學期(學年)。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因違法違規,被學校按照學生管理制度開除的,學費一般不予退還。學校按照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和實際發生其他教育服務情況,扣除已經發生的住宿費及其他代收代管費用後,退還剩餘部分。
第十二條 學生提出退學的,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提出退學申請,應由監護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學校接到學生提出的退學申請後,應予簽收。學校計算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占總學時的比例,應以學生向學校提出退學申請的時間為準。學校在收到學生退學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應給予學生書面答覆,並辦理退學及退費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撤銷退學請求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方可留校繼續就讀。
第十五條 各民辦學校依據本辦法,可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校具體的退學退費管理辦法,並通過張貼公告,編入招生簡章(廣告)、學生手冊、入學須知等方式進行公示,並將有關內容編入學生入學協定中。
第十六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覆的2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有關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有責任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複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結論後,可以向學校的審批機關提出信訪。審批機關在接到學生書面信訪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信訪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九條 民辦幼稚園的退費依照市教委關於《北京市民辦幼稚園年度考核評價標準及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發布施行的《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