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民辦非學歷高校民辦非學歷高校,即民辦非學歷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學內容屬於高等教育層次但不具備頒發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資格的各類培訓、進修、輔導、補習等非學歷高等學校。
主要由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實施學制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以開展高等自學考試助學輔導和實施高等職業技術培訓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 。
區別於民辦普通高校
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高校)指經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專科學歷證書資格,並已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招生,不在國家計畫招生範圍內,因此,學生只有通過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取得加蓋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學考試辦公室印章的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民辦非學歷就是指在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獲得學校的畢業證書。而學校自行頒發的證書不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性質。稱之為:非學歷證書。
辦學內容
辦學內容
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以面向學校所在地區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活動為教學內容,也可開展文化教育培訓、職業培訓 。
證書性質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招收的學生,只有通過國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相關專業規定的全部課程,方可取得加蓋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學考試辦公室印章的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學校自行頒發的證書不具有學歷證書性質。
收費標準
學校制定的收退費辦法不應與教育行政部門或物價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相牴觸。招收自考助學學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學歷學生時,在入學前必須向學生或家長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退費辦法,並與學生簽署退費協定。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不得委託、承包給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
北京民辦非學歷高校
起名規範
民辦非學歷高校申辦流程2007年8月1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下發《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定管理規定》規定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名稱一般應為“××培訓(專修、研修、自修、補習、輔導)學校或中心”,不得稱作“××學院”,名稱前須冠以“××區(縣)”的字樣。
培訓範圍
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
辦學硬體標準
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
·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低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
·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
·舉辦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舉辦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其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1000平方米;
·舉辦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輔導機構的,校舍建築總面積應不少於3000平方米,並按照辦學規模保持生均不低於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
·設備總值應不少於100萬元,圖書資料不少於10000冊。按照不低於20∶1的生師比配備專任教師,參照有關規定配備班主任等學生教育管理人員。
一律禁稱“大學”
民辦非學歷高校新聞時就按2013年5月9日,北京市教委下發通知,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校名進行規範,要求所有民辦非學歷高校校名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和“國際”等字樣。市教委表示,此次改名旨在準確體現學校辦學類別、辦學層次,明確區分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與實施學歷教育的普通高校的名稱。按照規定,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名稱可以為“**進修(專修、培訓、自修、補習)學院或中心”,不稱“大學”,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和“國際”等字樣。
截至2013年5月10日,北京市內,在校名中仍用“大學”“中國”“國際”等字樣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近30所,如北京人文大學、中國信息大學、中國建設大學、北京民族大學等。根據北京市教委規定,各校將以現有的辦學許可證有限期限為標準,作為學校變更名稱的最後期限 。
山東民辦非學歷高校
成立條件
山東省舉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校舍須為一校一處的獨立院落,占地面積不少於30畝,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校舍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適宜學生學習的建築。
·租賃校舍辦學者,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其租期不得少於5年。
·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教師,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圖書和期刊,辦學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開設專業不少於2個。
·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含分校、分校區、教學點),不允許兩個以上校區辦學,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
命名規定
設定學校,由舉辦者所在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開設衛生、保全、武術、航空服務等特殊專業,須先經省或學校所在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辦學層次、辦學類別,並冠以學校字號。學校一律稱“專修學院”,不稱“培訓學院”、“進修學院”、“大學”。未經教育部批准,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冠以“山東”、“齊魯”和“省”等字樣。
注意事項
民辦非學歷高校·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後方可招生。
·學校招生必須獨立完成,不得將招生工作委託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對招生性質、發放何種畢業文憑等內容必須準確無誤,不得含糊其辭。
·招生時,不得省略“職業技術”、“專修”等字樣,不得使用縮寫簡稱。
·不得將自考助學、遠程網路教育等與普通全日制學歷教育混同,進行誤導性宣傳。學校自行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容易誤導為學歷教育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學校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並開具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在校內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明細表。
·學校在兩年內未達到《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要求的辦學條件,應改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終止辦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