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推進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方案印發,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方案印發

北京市推進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北京市推進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近日發布,2020年年底前,本市將集中力量把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屬地街道、鄉鎮和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

主要內容

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採取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社保關係和人事檔案移交街道實行屬地管理,由街道和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管理服務。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之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人事檔案由所在區的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保管,涉及到醫保手工報銷、領取社會保險(保障)待遇資格認證、死亡之後家屬申領喪葬補助等事宜,由街道社保所負責辦理。
《實施方案》適用於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央、市屬、區屬國有企業及其享受本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保險待遇的已退休人員和今後新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實行社會化管理後,國有企業新辦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國有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原則上一併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至退休人員戶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各類社會保障待遇要按時足額發放。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原享受的補充醫療保險、醫療互助幫困等相關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確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國有企業退休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係轉入相應街道和社區黨組織。
國有企業按本市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數位化技術規範完成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數位化加工後,將人事檔案、數位化檔案移交屬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各區指定單位做好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各區街道和社區黨組織、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要為退休人員提供活動學習場所和各類管理服務資源,多渠道、多方式為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服務。
國有企業不再新增退休人員統籌外項目,原則上不再提高發放標準。已實施企業年金的企業,不再發放統籌外費用(政府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的除外)。對符合有關規定的現有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國有企業可一次性計提,按現有方式發放;在條件允許情況下,企業經與退休人員協商一致,也可參考本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一次性支付。對企業自行發放的現有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企業按現行途徑妥善處理。國有企業要採取一定過渡期辦法,在加強對職工工資福利統一規範管理的基礎上,逐步減少新辦理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過渡期期滿後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應享受的待遇,可由企業一次性支付,企業不再發放統籌外費用。
國有企業現有專用於退休人員的服務場所、活動場所、設備設施等,能夠分割移交的,經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後,無償劃轉給屬地街道和社區。
在京央企、市屬和區屬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屬地社會化管理後,按照2000名退休人員配備1名專職服務人員的比例,在充分調動現有勞動保障協管工作力量的基礎上,為屬地街道配備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力量,為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

內容解讀

一、背景依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指導意見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國資委、市財政局,結合本市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北京市推進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二、目標任務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將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屬地街道、鄉鎮(以下統稱“街道”) 和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實行社會化管理後,國有企業新辦理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國有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原則上一併移交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
三、主要內容
(一)主要任務
1.明確提出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有效銜接。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至退休人員戶籍地或常住地街道,各類社會保障待遇要按時足額發放。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原享受的補充醫療保險、醫療互助幫困等相關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確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2.黨員組織關係轉移至街道和社區黨組織。國有企業退休人員中黨員的組織關係轉入相應街道和社區黨組織。
3.人事檔案移交屬地集中管理。國有企業按本市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數位化技術規範完成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數位化加工後,將人事檔案、數位化檔案移交屬地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各區指定單位做好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4.為退休人員提供社區管理服務。各區街道和社區黨組織、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要為退休人員提供活動學習場所和各類管理服務資源,多渠道、多方式為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服務。
5.妥善處理統籌外費用。國有企業不再新增退休人員統籌外項目,原則上不再提高發放標準。已實施企業年金的企業,不再發放統籌外費用(政府有關部門明確規定的除外)。
6.資產無償劃轉。國有企業現有專用於退休人員的服務場所、活動場所、設備設施等,能夠分割移交的,經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審核批准後,無償劃轉給屬地街道和社區。
(二)分類推進
1.做好市管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銜接工作。
市管企業中採取移交屬地街道管理的,繼續按照現行方式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在採取企業社保平台管理的企業中,未啟動政府採購程式的全部調整為直接移交屬地管理方式實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已實施政府採購或已實現平台集中管理、未完成政府採購程式的,結合企業實際,可繼續利用企業社保平台管理模式為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條件具備時,移交屬地實現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
2.有序推進在京中央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統籌指導所屬在京企業,參照市管企業退休人員移交屬地管理工作有關規定,制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有序推進退休人員移交街道和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工作。
3.積極推進區屬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
各區按照市管企業退休人員移交屬地街道的工作要求,實施區屬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
(三)保障措施
1.服務能力保障。按照相關比例配備專職服務人員,充實屬地街道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力量,為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
2.基礎設施保障。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庫房建設及配套設施,應按照國家檔案局《機關檔案管理規定》予以建設,並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
3.財政資金保障。市、區兩級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予以保障。
(四)落實責任
分項明確屬地政府、國有企業、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及監督管理機制。
(五)附則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前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四、適用範圍
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央、市屬、區屬國有企業及其享受本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保險待遇的已退休人員和今後新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