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辦法

《北京市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規範市場主體歇業備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京市監發〔2022〕27號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市場監管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行政審批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局機場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北京市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檔案全文

北京市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規範市場主體歇業備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上市公司除外);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市級、區級人民政府負責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部門是歇業備案的登記機關。
  第四條 符合《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不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歇業並依法申請歇業備案。
  第五條 市場主體首次申請歇業後,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歇業期限,也可以在恢復經營後再次申請歇業,但歇業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第六條 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辦理歇業備案;申請延長歇業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辦理備案。
  市場主體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北京市企業服務e窗通平台提交申請。
  第七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
  (二)歇業備案承諾書。
  申請人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登記機關將市場主體調整為“歇業”狀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將市場主體歇業備案信息推送至北京市大數據平台,實現歇業市場主體備案數據共享。
  第十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相關法律文書向其填報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
  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市場主體承諾確認的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送達的法律文書的實際地址,除填報實際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場主體電子信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歇業不影響其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推進企業等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承諾確認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在北京市企業登記e窗通服務平台“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專欄填報地址的承諾確認效力。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法律文書送達地址與登記的住所不一致的,不視為市場主體住所發生變更,不改變歇業市場主體的原登記管轄。
  第十三條 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歇業有關信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對商戶信息進行核驗、更新。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下列行為不視為違法行為:
  (一)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
  (二)公司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歇業期間不影響市場主體資格,不影響市場主體主張債權及履行債務、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決定、判決、仲裁文書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歇業無需向稅務等部門另行報告,相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相關歇業信息。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係處理等有關事項。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係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有關部門應出台有針對性的支持措施,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為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提供緩衝性的制度選擇。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恢復經營:
  (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開展經營活動;
  (二)市場主體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
  (三)累計歇業滿3年;
  (四)市場主體申請的歇業期限屆滿。
  市場主體應當在上述第(一)、(二)項情形發生後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第(三)、(四)項情形發生後市場主體視為自動恢復經營。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的,應當先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示恢復經營。
  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按規定繼續公示年度報告。
  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對歇業市場主體實施抽查、檢查。
  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備案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歇業後市場主體不再經營的,應當依法申請註銷登記,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簡易註銷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規定,債權人等有關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歇業市場主體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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