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6月30日,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局、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印發《黑龍江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局、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六部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黑市監規〔2022〕6號
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醫療保障局、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地)、直管稅務局,各住房公積金中心:
現將《黑龍江省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黑龍江省醫療保障局
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
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
2022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規範市場主體歇業備案行為,充分發揮歇業制度紓困效應,持續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且不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可以自主決定歇業,並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歇業備案。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市場主體歇業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場主體決定歇業,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請辦理備案。
市場主體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黑龍江政務服務網全程電子化登記平台提交申請。
第五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檔案:
(一)《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
(二)《歇業備案承諾書》。
申請人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並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範〉〈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範〉的通知》有關要求。
第六條 登記機關將市場主體調整為“歇業”狀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同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市場主體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的,需在《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中明確歇業期間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申請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中填寫歇業期間聯繫人及聯繫電話。歇業期間聯繫人可在登記聯絡員、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等)中選擇一人作為聯繫人並提供聯繫人的手機號碼。
第八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法律文書送達地址、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登記機關更新備案內容。
第九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相關法律文書向其填報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
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市場主體承諾確認的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送達的法律文書的實際地址,便於執法機關等部門與當事人取得聯繫。除填報實際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場主體電子信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第十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法律文書送達地址與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不一致的,不視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發生變更,不改變歇業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
第十一條 從事電子商務經營的市場主體,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歇業有關信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及時對商戶信息進行核驗、更新。
第十二條 歇業期間市場主體的主體資格存續,不影響市場主體主張債權及履行債務、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決定、判決、仲裁文書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人社、住建、醫保、營商、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業務聯動,將相關歇業市場主體信息推送至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人社、住建、醫保、稅務等部門可依據共享信息,落實好相關扶持政策,切實降低市場主體維持成本,為經營困難的歇業市場主體提供緩衝性的制度選擇。
市場監管、人社、住建、醫保、營商、稅務等部門要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凝聚政策合力,有效提升相關幫扶支持政策惠及歇業市場主體的受益面和便利度。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無需另行向稅務機關報告。歇業狀態不影響市場主體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
歇業市場主體無需繳銷發票及稅控設備,結存發票僅可用於歇業前經營活動尾款回收、銷售退回、補開發票等特定情形。市場主體歇業期間暫停領用、代開發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使用發票的,通過登記機關恢復營業後正常辦理。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恢復營業,依法申報繳稅;市場主體歇業期間可以按相關規定簡併所得稅申報且當年度內不再變更,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年申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未發生納稅義務的,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相關零申報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
市場主體歇業前存在欠稅的,歇業期間滯納金不停止計算;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發生欠稅的,依法加收滯納金。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申請稅務註銷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對市場主體歇業事項另有規定的,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係處理等有關事項。市場主體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契約,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補齊欠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同時,職工可以根據情況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由個人承擔。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係的,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超過一年;待單位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期滿後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再次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手續。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依法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 各市(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歇業市場主體相關信息並審核通過後,為歇業市場主體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業務。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情形發生後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公示終止歇業:
(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開展經營活動;
(二)市場主體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
(三)累計歇業滿3年;
(四)市場主體申請的歇業期限屆滿;
市場主體在第(三)(四)項情形發生後,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恢復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的,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上公示恢復經營的信息,同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黑龍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登記、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歇業後市場主體不再經營的,應當依法申請註銷登記,符合《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簡易註銷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已辦理歇業備案的市場主體應當按規定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黑龍江)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對歇業市場主體實施抽查、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人社廳、省住建廳、省醫療保障局、省營商環境局、省稅務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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