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消毒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實施《消毒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在1988.07.2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施《消毒管理辦法》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07.23
  • 實施時間:1988.08.01
為貫徹實施衛生部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院、診所、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的診室,醫療衛生科研單位(以下簡稱醫療衛生單位),醫療衛生用品和消毒藥劑藥械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其他負有消毒義務單位,均須遵守《消毒管理辦法》和本規定。
二. 市、區、縣衛生局是本市消毒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區、縣衛生防疫站在同級衛生局領導下,負責消毒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防疫站設立消毒監督員,由同級衛生局任命,發給監督證書,具體執行消毒監督工作,並報市衛生局備案。
三. 醫療衛生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需要設立消毒管理組織或專職消毒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毒技術指導和消毒監測工作。
2.消毒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消毒、滅菌技術培訓,關鍵部門(供應室、腸道門診、肝炎門診、注射室、手術室、產房等)的消毒工作人員,須經所在地的區、縣衛生防疫站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不得採購和使用無衛生許可證或消毒合格證的消毒藥劑、藥械和醫療衛生用品。
4.運送傳染病人的車輛、工具及其他污物等必須在使用後進行消毒處理。
醫院內應做到無蚊、蠅、蟑螂、鼠、蚤和其他病媒昆蟲、動物。
5.建立健全消毒工作制度,由於消毒不嚴造成感染或污染事故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區、縣衛生防疫站,在區、縣衛生防疫站監督下處理。
四. 急性傳染病的疫源地的消毒處理工作, 實行分級負責。甲類傳染病的疫源地,由市衛生防疫站和所在地的區、縣衛生防疫站共同負責處理。
乙類傳染病的疫源地,暴發或多發者,由所在地的區、縣衛生防疫站負責處理;散發者,由病人所在地段的防病保健單位負責處理,區、縣衛生防疫站負責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 醫療衛生用品和消毒藥劑、藥械的生產經營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1.產品的原材料,須經消毒處理後方可使用。使用進口原材料,需有檢疫或消毒合格證明。
2.產品必須消毒合格:一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須做到無菌,衛生用品須達到衛生標準。
產品須經市衛生防疫站或市衛生防疫站委託的區、縣衛生防疫站檢驗合格,發給消毒合格證後方可出廠。
3.生產消毒劑、洗消劑、殺蟲劑、滅鼠劑、消毒藥械,必須經市衛生防疫站核報市衛生局批准,消毒藥劑、藥械的新產品,由市衛生局核報衛生部批准,發給衛生許可證後方可投產。
六. 經銷單位不得採購和銷售無衛生許可證或消毒合格證的產品,不得銷售包裝破損和過期的產品。
七. 下列單位, 須按規定作好消毒工作:
1.托幼園所必須依照衛生防疫站制定的規範,對餐具、毛巾、玩具等定期進行消毒。
2.以皮毛、羽毛為原料的生產單位,須對皮毛、羽毛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加工或使用。
3.經營舊貨的單位,須對舊衣物進行消毒處理後,方可出售。
4.火葬場停放屍體的場所、運送屍體的車輛、接觸屍體的物品、污水等,須按市衛生防疫站的規定嚴格消毒。
停放屍體的場所應作到無蚊、蠅、鼠、蚤和其他病媒昆蟲、動物。
死於傳染病的病人屍體,須經消毒處理後及時火化。
八. 國賓館和外國駐華使館、駐京代辦處及其公寓的消毒、殺蟲、滅鼠工作,由市衛生防疫站負責。
九. 違反本規定的, 按分級管理的職責, 分別由市、區、縣衛生防疫站給予警告並限期改進;
對逾期不改進,有下列1、2項行為的單位,視情節輕重,處100元至1000元罰款;
有下列3至7項行為的單位,視情節輕重,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並可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對不合格的醫療衛生用品和消毒藥劑、藥械,應責令停止銷售,嚴加封存,直至監督銷毀。
1.不設立消毒管理組織和管理人員,或消毒工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即上崗工作的。
2.不按《消毒管理辦法》和本規定進行消毒,存在造成感染、污染或疾病傳播隱患的。
3.因消毒不嚴,造成感染或污染事故的。
4.未經批准擅自生產消毒藥劑、藥械的。
5.醫療衛生用品生產單位的產品未經檢驗合格,擅自出廠銷售的。
6.醫療衛生用品和消毒藥劑、藥械經營單位採購或銷售無衛生許可證或消毒合格證的產品的。
7.其他不遵守消毒管理規定的。
對有上述違章行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由衛生防疫站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
對不遵守消毒規定,導致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 消毒監督人員必須忠於職守, 嚴肅執法。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衛生防疫站或其上級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 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十二. 本規定自1 9 8 8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