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

(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4年1月1日
正文,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意見的報告,

正文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防震減災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根據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本市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國家及本市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和本市防震減災規劃,做好抗震設防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震減災工作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專人負責防震減災工作。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村工作等相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四條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防震減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防震減災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防震減災規劃制定本市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計畫。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防震減災規劃及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計畫制定區縣防震減災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防震減災規劃和工作計畫的實施。
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增強公民防災減災的意識和能力。
第六條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
市和區縣地震監測台網建設、運行和維護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並對監測設施建設給予技術指導。
新建、擴建、改建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並符契約步建設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的規定,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一)特大橋樑、大中型水庫大壩;
(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主幹線及大型交通、通信樞紐等城市基礎設施主體工程;
(三)120米以上的高層建築;
(四)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前款所列設施或者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負責強震動監測設施的管理和運行維護,並保證監測數據的正常傳輸。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由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強震動監測數據的歸集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林業、水務、氣象、國土等部門建立地震巨觀異常現象會商機制,對相關情報、信息進行共享、會商處理。
地震預報意見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式發布。
第九條本市根據防震減災規劃和計畫,開展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地震小區劃工作。相關管理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建設。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內容,相關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立項審批、規劃許可、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竣工驗收時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對社會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大型交通、電站、通信樞紐、廣播電視設施、學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設施等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水庫大壩、堤防,貯油、貯氣設施,輸油、輸氣設施,貯存易燃易爆、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核供熱、核能研究、核能利用放射性物質貯存設施等建設工程。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確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權人應當委託相關單位進行抗震鑑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震減災的需求也可以委託進行抗震鑑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三)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要求的。
鑑定單位應當向所有權人出具抗震鑑定報告,抗震鑑定報告應當包括鑑定結論、加固價值評估及抗震設防建議。抗震鑑定報告應當報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地震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抗震鑑定報告,對不符合抗震設防標準且具有加固價值的房屋建築採取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改造方案應當經房屋建築所有權人共同決定。抗震加固改造方案應當明確具體實施抗震加固改造項目管理人,項目管理人承擔建設單位的相關職責,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區、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房屋建築所有權人進行抗震加固。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抗震鑑定情況,編制抗震加固改造計畫,並逐年推進。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教育、衛生、文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抗震加固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抗震加固的實施。
第十五條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經抗震鑑定、安全鑑定為危險房屋,需要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當根據鑑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停止使用並搬出危險部位。
使用人拒不按照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責成有關部門組織搬出,並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引導農民建設抗震農民住宅,並逐步將農民住宅建設納入規範化管理。
編制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當落實防震減災規劃的相關要求,充分考慮防震減災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地震等部門應當制定抗震農民住宅建設技術標準,編制抗震農民住宅設計圖集和施工技術指南,並免費提供。
第十七條本市鼓勵、引導農民進行住宅抗震加固。
區、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本區縣農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並指導村民委員會引導農民進行住宅抗震加固。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提供技術指導,並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地震、應急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各級城鄉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和配套設施設備建設,拓展綠地、公園、操場、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地震應急避難功能,並做好周邊疏散通道的日常維護。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認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並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向社會公布。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運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每2年組織一次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核定。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負責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並按照規範設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地震應急決策、指揮、預警、處置、回響、善後等各項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震風險評估。
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通信等城市基礎設施和本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將與地震災害有關的基礎數據提供給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發生髮展機理,活動斷層和地震小區劃情況,編制風險源和風險區劃圖,並向前述部門或者單位提出地震應急風險防範任務要求。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風險源、風險區劃圖和地震應急風險防範任務要求報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本市建立健全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震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統一指揮,統籌應急資源,保障地震應急信息溝通,資源共享。
第二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地震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地震應急避險線路圖和人員疏散應急方案。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志願者組織、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建立地震應急志願者隊伍,承擔地震應急科普宣傳、信息報告工作,接受地震應急先期處置、善後的知識培訓和演練。市和區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志願者隊伍予以指導。
第二十四條政府工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本地區居民、村民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地震應急和救災資金、物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和救護物資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引導市民儲備必要的應急和救護物資,提高市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防震減災知識應當納入中國小校教學計畫,學校應當開展專題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培養學生的安全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查指導並推廣先進學校的典型經驗。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製作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材料。新聞媒體應當在公益廣告時間或者版面免費刊播適當比例的防震減災公益性宣傳內容。
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應當免費對公眾開放。
第二十六條本市建立防震減災信息系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防震減災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防震減災信息系統包括地震觀測信息系統、地震烈度速報系統和地震預警系統。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災情信息速報網路和災情速報平台。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在京防震減災科研機構優勢,聯合開展地震預報基礎研究,不斷提高預測水平。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建設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或者房屋建築的所有權人,包括產權人和依法承擔產權人責任的管理人。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同時廢止。

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及立法思路
首都的防震減災工作一直是各界關注的重大問題。2009年,國家修訂並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法》),為做好《防震減災法》實施工作,2011年,市人大常委會完成了地方性法規立項論證工作,明確要求“突出首都特色,簡化法規體例,重點針對農民住宅抗震設防和城市老舊房屋加固改造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列入2012年市人大常委會一審項目。
從防震減災的法律體系看,汶川地震後新修訂頒布的《防震減災法》充分吸取了汶川地震的教訓,共九章九十三條,對防震減災各方面工作進行了全面細緻的規定,國務院也先後出台了有關地震監測、地震預報等一系列行政法規,上位法的規定較為完善。因此,本次立法不再制定全面的實施辦法,而是立足首都實際,突出解決市領導關注的抗震加固和農民住宅防震減災問題,以及根據本市實際重點加強防震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在體例上力求簡化,不追求形式的完整,主要針對重點問題進行立法,使法規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立法過程
根據立法計畫安排,在起草審查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地震局四家緊密配合、全程參與、最佳化工作流程,力爭將主要問題解決在起草階段。在立法中加強調研工作,分別到朝陽區、昌平區、西城區、房山區實地調研了應急避難場所問題;到順義區調研了抗震加固和農民住宅防震減災問題。另外還借鑑了日本、台灣等國內外地區的先進經驗。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規定(草案)》,書面徵求了16個區縣人民政府,相關委辦局及中央單位的意見,並在首都之窗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專家審核委員會在對草案審核後,對相關制度設計和內容都予以了肯定。
三、主要內容
《規定(草案)》共23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加強防震減災基礎設施建設,防範地震災害,提高應急能力。
1、以編制規劃計畫為核心,落實屬地責任。在《防震減災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科學編制防震減災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三大規劃”相銜接,市地震部門制定本市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計畫,區縣政府要制定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2、以抗震設防要求為核心,提高建設工程抗震能力。《規定(草案)》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式。規定建設工程立項審批、規劃許可、抗震設計、竣工驗收時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
3、以強震動監測設施建設為重點,完善地震監測體系建設。《規定(草案)》在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本市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環節和管理責任,將強震動監測設施定性為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通過規劃管理實現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明確了設施的運行和管理責任。
4、以保障功能實現為核心,規範應急避難場所認定製度。北京是全國首個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城市,目前(2013年),已建成的應急避難場所共71處。通過對朝陽區、西城區、昌平區、房山區應急避難場所進行調研的情況看,目前(2013年)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城市中心區受空間限制數量不足;二是已建成的應急避難場所後續維護和管理責任不明確。因此,《規定(草案)》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以實現和保障應急避難功能為核心,除少部分新建場所外,主要通過對現有綠地、公園、體育場館等進行改造,實現地震應急避難的功能。由區縣政府組織設立,地震部門進行認定,每兩年重新核定,以保障其功能的完好。
(二)以抗震加固為重點,進行既有房屋建築的抗震治理。
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本市既有房屋建築中,1980年以前的房屋建築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存在極大的地震安全隱患。市政府大力推進對沒有抗震設防能力的房屋建築進行抗震加固工作,以實現最大限度的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為此,《規定(草案)》根據本市工作實際,以抗震加固為重點,做出了規定:
1、明確了抗震加固主體責任。《規定(草案)》明確房屋建築所有權人為抗震加固的責任主體。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可以組織所有權人進行抗震加固,有關主管部門對抗震加固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2、規範了抗震加固實施程式。《規定(草案)》明確了抗震鑑定的情形、責任主體,規範了鑑定報告的內容。規定抗震加固應當按照抗震鑑定報告的治理建議進行。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方案需要經所有權人共同決定,明確具體實施抗震加固改造項目管理人,項目管理人承擔建設單位的相關職責。
3、加強了抗震加固執法保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抗震加固的實施。特別規定當事人拒不搬出危險房屋,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為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並妥善安置。
(三)統籌城鄉發展,逐步提高農民住宅的抗震能力。
實現城鄉統籌發展,提高農民住宅的防震減災能力是市人大常委會立法中關注的重點,為此,《草案》規定:
1、通過鄉村規劃逐步將農民住宅建設納入規範化管理。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引導農民建設抗震民居,並逐步將農民住宅建設納入規範化管理。特別是在編制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時要充分考慮防震減災工作要求,以保障農民住宅選址安全性。
2、組織、引導農民自願進行住宅的抗震加固工作。鼓勵農民按照自願原則進行抗震加固,區縣政府統籌安排本區縣農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鄉鎮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3、主管部門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建設、規劃、地震等工作部門應當制定農民住宅建設技術標準,編制並免費提供農民住宅抗震設計圖集和施工技術指南。對農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要提供技術指導,並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四)加強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意識和能力。
《規定(草案)》主要規定了三方面內容:
1、建立地震應急工作機制。要求各級政府及社會單位建立地震應急預案,加強政府與中央在京單位的聯動機制。
2、加強地震應急演練。要求各級政府、政府工作部門及社會單位都要根據應急預案組織進行地震應急演練,特別要求本市中國小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應急疏散演練。
3、加強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要求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本市中國小校要將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畫,開展一定學時的專題教育;新聞媒體承擔防震減災公益性宣傳的社會義務;並規定本市防震減災科普教育基地免費對公眾開放。
《規定(草案)》已經2012年3月29日第11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5月2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作了審議意見的報告,2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3位列席人大代表,對地震信息統一發布、房屋建築抗震加固、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以及提高城市綜合應急能力等方面發表了審議意見。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針對草案的相關問題,聽取了地震局、住建委、應急辦、規劃委等部門和有關市人大代表的意見,書面徵求了法制建設顧問、有關部門和十六個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針對常委會審議中的重點問題,先後到朝陽區和順義區進行實地調研。
2013年5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對進一步強化地震災害防禦體系建設,提高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水平、政府統一領導防震減災工作的能力、民眾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等方面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為此,有必要根據上位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2001年制定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進行修訂完善。草案按照有幾條、寫幾條的立法體例,僅針對需要解決的問題做出規定,不追求形式上的完整,既突出了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又使法規內容乾淨利落。草案具體內容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本市實際,基本可行。現將主要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抗震設防工作目標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明確本市抗震設防工作目標,按照抗震設防烈度為八度進行抗震設防。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在政府職責中增加這方面的內容,表述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按照發生地震烈度為八度及其以下地震情況下,不死人、少傷人的目標,推動抗震設防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
二、關於地震預報意見的發布
草案第七條規定了有關行政部門建立地震巨觀異常現象會商機制,對相關情報、信息進行共享、會商處理、統一發布的內容。有的委員和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地震信息的發布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各相關部門在對地震巨觀異常現象進行會商之後,其結果不一定對公眾發布。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務院制定的《地震預報管理條例》對地震信息的發布的各種情形,已經有了明確規定。據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林業、水務、氣象、國土等部門建立地震巨觀異常現象會商機制,對相關情報、信息進行共享、會商處理。
”地震預報意見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式發布。“(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關於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草案第十六條規定了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監督檢查和管理維護。有的委員和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還存在著數量不多、分布不均、管理不善等問題,應當儘可能增加應急避難場所,統籌規劃布局,加強日常管理維護。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根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工作實際情況,由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專項規劃,推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將草案第十六條修改為:”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地震、應急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各級城鄉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和配套設施設備建設,拓展綠地、公園、操場、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地震應急避難功能,並做好周邊疏散通道的日常維護。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認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並將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位置向社會公布。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運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每2年組織一次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核定。
”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負責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和管理,並按照規範設定地震應急避難場所標誌。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貼。“(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四、關於地震應急工作機制
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首都應急指揮和協調機制的內容。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有關應急機制的內容應當與《北京市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同時增加應急機制的總體要求方面的內容。表述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地震應急決策、指揮、預警、處置、回響、善後等各項工作機制。“(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本市建立健全與國家有關部門,駐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周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震應急聯動機制,統籌應急資源,保障地震應急信息溝通,資源共享,加強統一指揮和協調聯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五、關於地震風險評估
在調研中,有的部門提出,加強地震風險評估工作,明確風險源、風險點,對於提高地震應急能力意義重大。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增加為做好地震風險評估工作,相關部門應當提供基礎數據的義務規定。相關內容表述為:”市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地震風險評估。
“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通信等城市基礎設施和本市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將與地震災害有關的基礎數據提供給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地震發生髮展機理,活動斷層和地震小區劃情況,編制風險源和風險區劃圖,並向前述部門或者單位提出地震應急風險防範任務要求。
”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將風險源、風險區劃圖和地震應急風險防範任務要求報送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六、關於地震應急志願者
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對於震後應急搶險救災和最大限度地減輕震害損失具有重要意義,建議專門對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做出規定。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本市鼓勵志願者組織、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建立地震應急志願者隊伍,承擔地震應急科普宣傳、信息報告工作,接受地震應急先期處置、善後的知識培訓和演練。市和區、縣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對志願者隊伍予以指導。”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七、關於地震應急和救災資金、物資
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引導市民儲備必要的應急和救護物資。有的委員建議增加政府自身應該儲備必要的應急和救護物資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增加這方面的內容,表述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地震應急和救災資金、物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和救護物資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積極引導市民儲備必要的應急和救護物資,提高市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八、關於不依法履職的法律責任
有的委員提出,防震減災工作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應當在法律責任中規定行政責任追究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增加一條,表述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意見,對草案作了完善性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5月31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會上有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抗震設防工作目標、地震保險、法律責任等發表了審議意見。
7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及其他各方面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具體內容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本市實際,基本成熟可行。現將修改意見和需要說明的問題報告如下:
一、關於抗震設防工作要求
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抗震設防工作的要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抗震設防要求內容多,僅列地震烈度不夠全面。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建議將抗震設防的目標予以明確具體,表述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根據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本市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國家及本市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和本市防震減災規劃,做好抗震設防工作。”(表決稿第三條第一款)
二、關於地震保險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地震保險方面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考慮到目前(2013年)國家和本市對於地震巨災保險還缺乏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五條對此已經作了鼓勵性規定:國家發展有財政支持的地震災害保險事業,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地震災害保險。因此,建議在法規條文中不再對地震保險作出規定。
三、關於增加法律責任條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罰則不夠全面,建議增加相關行為的處罰條款。法制委員會經研究,由於國家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違法行為已經作了處罰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對地方性法規許可權作了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因此,建議不再增加相關行為的處罰規定。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條文順序作了調整,對文字作了完善性修改。
法制委員會按照上述意見提出《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規定(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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