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最佳化服務進出口結構實施方案

2022年7月27日,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最佳化服務進出口結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最佳化服務進出口結構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最佳化服務進出口結構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2〕16號),為促進我市服務進出口結構最佳化,北京市商務局和北京市財政局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聯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最佳化服務進出口結構實施方案》,現將該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7月27日

內容全文

根據《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2〕16號),為促進我市服務進出口結構最佳化,特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支持範圍
  (一)支持《鼓勵進口服務目錄》(商務部等五部門公告2019年14號)行業領域的相關服務進口。
  (二)支持《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商務部公告2021年第37號)所列的技術之外的技術進口。
  (三)支持《服務出口重點領域指導目錄》(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58號)行業領域的相關服務出口。
  (四)支持除《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及《關於調整發布<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的公告》(商務部 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號)所列的技術之外的技術出口。
  (五)支持服務外包企業發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二、申報條件
  (一)依法在北京市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准或備案;
  (三)服務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應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台“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包括“服務貿易重點監測企業直報管理套用”“技術貿易管理信息套用”和“服務外包信息管理套用”)如實填報有關信息和統計數據,且申報年度填報數據較同期同口徑數據為正增長(申報年度新註冊單位不受該項條件限制);
  (四)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三、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鼓勵服務進口和技術進口
  以貼息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予以支持,同一單位獲得的貼息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貼息本金:對申報年度發生並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的相關業務,取得付匯憑證且付匯憑證總額不低於系統數據的,以審定的進口付匯金額(匯率按申報年度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計算)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本金規模應不低於50萬美元。
  貼息率:按照不超過規定時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二)鼓勵服務出口和技術出口
  以貼息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予以支持,同一單位獲得的貼息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貼息本金:對申報年度發生並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的相關業務,取得收匯憑證且收匯憑證總額不低於系統數據的,以審定的出口收匯金額(匯率按申報年度最後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計算)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本金規模應不低於50萬美元。
  貼息率:按照不超過規定時間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四、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項目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業務概要、本申報單位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拖欠政府性資金、同一業務是否已申請或享受其他財政資金等,以及申報說明;
  2.《最佳化服務進出口結構申請表》;
  3.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最佳化服務進出口結構申請承諾書》;
  4.法律地位證明檔案或相關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5.契約複印件;
  6.銀行出具的收/付匯憑證複印件(收匯憑證以非人民幣作為計價幣種的,應將出口額換算成人民幣),涉外收入申報單複印件;
  7.申報年度申報業務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8.申報年度申報業務明細表;
  9.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複印件;
  以上材料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鼓勵技術進/出口單項材料
  1.如涉及專利權轉讓,申報單位需提供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複印件;
  2.申請支持方向為技術進/出口的,需提交《技術進/出口契約登記證書》和《技術進/出口契約數據表》及《技術進/出口數據變更記錄表》複印件;
  以上材料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五、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按屬地原則將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至所在轄區商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上報市商務局。
  (二)市商務局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項目複審。對複審通過的項目,在市商務局官方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三)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可視情況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專項監督管理工作。
  本實施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外經貿發展資金支持北京市服務貿易境外拓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務財務字〔2018〕28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