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發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
- 實施時間:198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發布的規章。
《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發布的規章。內容解讀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發布 根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
3、城鎮個人私有房屋、翻建和在原用地範圍內添建的建築工程。 二、下列建築工程,雖然建築面積不超過三百或五百平方米,但因屬於總體規劃中的特定地區,須事先徵得市規劃局同意,所在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方能審查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本項所列的各類區域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劃定。市區規劃和各類區域規劃範圍以外地區的農村建設管理辦法另定。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建設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築、人防工程、...
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各類房屋建築,市政管線、架空桿線、鐵路、地下鐵道、道路、橋樑、人防、防洪、公園、城市綠地、行道樹、江湖水系、水源井、圍牆、停車場、堆料場等建設工程和一切構築物,以及城市雕塑...
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審批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並按照規定辦理建設手續。第二節 勘察設計 第二十八條 深基坑、地基處理等岩土工程的...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危舊房改造,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文物古蹟。本市危舊房改造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鼓勵居民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危舊房改造。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
本意見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範圍內老舊廠房的更新改造。本意見所稱老舊廠房包括老舊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及相關工業設施。涉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工作原則 堅持規劃,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
(三)負責本區域內建設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審批及本區域內重要地區、重大工程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審批城鎮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擴建工程;審批重要大街兩側和區政府規定的特定地區內,建築物改造和外部裝修工程。(四)依法組織...
(四)未取得有資質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紙建設二層住宅的;(五)不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築間距暫行規定》規定標準建設二層住宅的。(六)未合法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權,對通過買賣取得宅基地上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翻建的。第...
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第七條 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一)新建、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1.07.16 實施時間 1991.08.01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覆,實施《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統一城市規劃建設,制止分散插建樓房,制定本規定。第...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第...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的民用建築進行綠色建築評審,對評審合格的民用建築,頒發綠色建築設計、運行標識,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或者獎勵。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
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市房屋買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全文 編輯 語音 一、凡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內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買賣,除本市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五條 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或擴建城市建設工程。現有城市建設工程,應按照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制定的調整改造方案,逐步遷出隔離帶。屬危險房屋,遷出隔離帶又確有困難的,只許在原用地範圍內進行必要的翻建,不準擴大用地,不準增加建築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