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發布的規章。
北京市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布 根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方案,加強鐵路幹線兩側的規劃建設管理,保證鐵路運輸的安全暢通,綠化美化環境,根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幹線(包括京山線、京承線、京秦線、京包線、京通線、豐沙線、京原線、京廣線、大秦線和東南環線、東北環線、西北環線)沿線兩側,依照本規定劃定隔離帶(以下簡稱隔離帶)。
隔離帶列為城市建設規劃的特定地區,按《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管理。在隔離帶內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本規定,並按照有關規定的審批程式,報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三條 隔離帶的範圍:
(一)鐵路幹線通過城鎮地區(包括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方案中規劃的城鎮建設地區,下同)的路段,以鐵路幹線(含規劃幹線)外側軌道為準,每側向外劃定30米為隔離帶。
(二)鐵路幹線通過平原農業區的路段,以鐵路幹線外側軌道為準,每側向外劃定100米為隔離帶。
(三)鐵路幹線的車站(場)和通過山區路段的隔離帶範圍,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按規劃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條 隔離帶內可以植樹造林,綠化美化;原是耕地的,仍可種植農作物。但不得妨礙鐵路的運輸安全和線路設施的管理維護。
在隔離帶內埋設市政管線,建設道路和管理養護鐵路所必需的道班房、變電站等鐵路運輸維護設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
第五條 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或擴建城市建設工程。現有城市建設工程,應按照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制定的調整改造方案,逐步遷出隔離帶。屬危險房屋,遷出隔離帶又確有困難的,只許在原用地範圍內進行必要的翻建,不準擴大用地,不準增加建築物的高度。
第六條 隔離帶內的村鎮(不包括建制鎮)建設,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現有鄉鎮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確需在隔離帶內新建、擴建、翻建辦公或生產用房的,只許在原建設用地範圍進行建設,不準擴大用地。
(二)確因民眾實際生活需要,必須在隔離帶內新建、擴建商業、服務業用房和農民住房的,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嚴格控制。翻建房屋不得增加高度。
(三)山區的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內的村鎮建設,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按規劃要求管理。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在隔離帶內占地建設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違法建設處理。
第八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嚴肅執法,秉公辦事。對違反本規定,越權審批的,審批機關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應追究審批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