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規劃局對《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有關建設工程審批程式的解釋的通知在1986.10.18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規劃局對《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有關建設工程審批程式的解釋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針對《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中的實際情況,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有關不超過三百平方米、五百平方米建築工程的範圍和審批程式問題,作如下解釋。市人民政府同意這一解釋,請各區、縣、各單位認真依照執行。
具體內容
一、下列建設工程,在城區、近郊區建築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或在遠郊區建築面積不超過五百平方米的,屬於《暫行辦法》第十二條(2)、(3)項規定的範圍,由所在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1、在本單位原有用地範圍內,結構危險、沒有維修價值的永久性建築拆除後,按原使用性質重新建設的翻建工程;
2、在本單位原有用地範圍內,為辦公用房、家屬宿舍、獨立生產車間配套而添建的鍋爐房、食堂、車庫、腳踏車棚、工人休息室、更衣室、傳達室等附屬建設工程;
3、城鎮個人私有房屋、翻建和在原用地範圍內添建的建築工程。
二、下列建築工程,雖然建築面積不超過三百或五百平方米,但因屬於總體規劃中的特定地區,須事先徵得市規劃局同意,所在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方能審查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1、在本單位原有用地範圍內,但屬於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規定的文物保護區、風景遊覽區、水源保護區規劃範圍內的建築工程;
2、在本單位原有用地範圍內,但屬於規劃道路紅線以內的建築工程;
3、在本單位原有用地範圍內,但屬於城市幹道兩側的臨街建築工程;
4、公園內的建築工程。
三、下列在城區、近郊區建築面積不超過三百平方米或在遠郊區建築面積不超過五百平方米的建設工程,不屬於《暫行辦法》第十二條(2)、(3)項規定的範圍,需全市統籌安排,要嚴格控制,必須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1、在本單位原有用地範圍以外的建築工程;
2、在按規劃新建成居住區以內的建築工程;
3、公共綠地內的建築工程;
4、非附屬性的生產、辦公、科研、教學以及經營性的建築工程;
5、在原有建築物上加層的建築工程;
6、不同渠道下達或分批下達的零星建築任務疊加在一起用於同一建築的建築工程。
四、以上所解釋的建築工程,包括永久性建築工程和臨時性建築工程。
五、凡不按以上解釋審批的建築工程,均屬違章建設。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再發現這類違章建設,必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