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正案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2003-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正案
(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一、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四、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問題進行審議或者審查,提出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法規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法規案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人說明情況。”
五、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報告,由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進行初步審議。”
六、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法規案經過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重要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法制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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