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是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7〕5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義
  全面調查本市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布局和效益,了解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產業形態的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摸清全部法人單位資產負債狀況和新興產業發展情況,進一步查實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產品產量、服務活動,全面準確反映疏解非首都功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新動能培育壯大、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等方面的新進展。通過普查,完善覆蓋本市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以及部門共建共享、持續維護更新的機制,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推進國民經濟核算改革,加快構建現代統計調查體系,為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為加強城市精細化管理、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提供堅強統計保障。
  二、對象和範圍
  普查對象為本市範圍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三、內容和時間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生產能力、財務狀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能源消費、固定資產投資、研發活動、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8年年度資料。
  四、組織和實施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全面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統籌協調、最佳化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提供有力支撐。
  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北京市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普查領導小組由市政府領導同志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人員名單另發)。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開展普查工作,並負責督促所屬的單位配合做好普查登記、報送普查報表等工作。其中,市財政局負責協助落實普查所需的經費;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協調解決普查所需的普查登記、數據處理等方面的固定資產投資保障和信息化建設;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全監管局等部門負責及時準確提供相關行政記錄,共同參與單位清查和數據評估等工作;市規劃國土委負責提供普查所需的最新規劃信息及相關地圖資料;市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也要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合力做好普查工作。
  各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區普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設立相應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實施工作,及時採取措施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基層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借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並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借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經濟普查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五、經費保障
  普查所需經費,由市、區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堅持依法普查。本市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確保數據質量。持續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科學性真實性準確性,建立健全普查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機制,全面實施嚴重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推動統計、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和單位對企業信用信息的共享。市、區政府統計機構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通報曝光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真實可信。對於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由統計機構及時移送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加強規範統一。積極配合建設國家統一的元資料庫,充分利用“五證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門聯動的統計單位名錄庫持續維護更新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統一的經濟普查數據採集、處理、交換、共享標準和規範。在國家統一的普查區劃分標準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本市統計地理信息系統。
  提升信息化水平。廣泛套用部門行政記錄,全面推廣套用電子簽名,採取網上填報與手持電子終端等設備現場採集數據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慧型手機採集數據,進一步健全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更新完善機制,提高普查數據採集抗干擾能力和數據採集處理效能,減輕基層普查人員工作負擔。
  注重宣傳引導。各級普查機構要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報導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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