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組織實施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現就開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普查目的
全面調查了解我省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及布局,了解我省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現狀以及各生產要素的構成,進一步查實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小微企業發展狀況,為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科學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通過普查,摸清我省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更新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進一步夯實統計工作基礎。
對象範圍和內容時間
此次普查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具體範圍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
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資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
組織和實施
青海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省情省力調查,涉及範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突出重點,最佳化方式,統一組織,創新手段,認真做好普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工作。
為加強對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成立青海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組織和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統計局,負責普查工作的協調、督促、檢查和具體組織實施。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嚴格履行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共同組織實施,高質量完成青海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
各州(地、市)要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認真組織好本地區的普查實施工作。對於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地區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並及時支付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保證商調人員在原單位的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變,穩定經濟普查工作隊伍,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
經費保障和工作要求
做好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及時將普查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按時撥付。
堅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各級統計機構和監察機關要加大對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人為干擾普查工作的現象,確保普查工作順利進行和普查數據質量。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強化目標考核。各級政府要將經濟普查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加大考核力度,加強對普查各階段主要工作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利用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全面建立普查區電子地圖;鞏固和拓展統計聯網直報系統成果;積極推廣使用手持電子數據採集設備,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減輕基層普查人員的工作負擔。
加強宣傳工作。各級普查機構應會同宣傳部門認真做好普查宣傳的策劃和組織工作,主動向新聞單位提供情況。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要廣泛深入宣傳經濟普查的重要意義和要求,宣傳普查工作中湧現出的典型事跡,報導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引導廣大普查對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廣大普查人員依法開展普查,為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做好普查成果套用。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開發和套用經濟普查資料,積極創新開發機制、拓展套用領域、搭建套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和社會經濟地理信息系統,充分發揮經濟普查在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部門行政管理、發展規劃編制中的重要基礎性作用。
附屬檔案:
1.青海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名單
2.青海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