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在1986.07.1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7.14
  • 實施時間:1986.09.01
為保持生活飲用水的水質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條例》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自來水、單位自備井井水和農村手壓機井井水、山泉水、大口土井井水等,分別由自來水廠、水井管理單位和水井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負責按照本規定加強衛生管理,保證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市、區、縣衛生防疫站在同級衛生局領導下,負責管轄範圍內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衛生防疫站設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具體執行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督管理任務。
鐵路、交通等部門的衛生防疫站,負責本系統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所在區、縣衛生防疫站的指導。
三、新建、擴建、改建生活飲用水水源工程的選址、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水源保護的規定。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須有當地衛生防疫站參加。
四、城市自來水水廠,須經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水質檢驗合格,發給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區、縣自來水廠、農村簡易自來水的管理單位和擁有自備水源井的單位,須經所在區、縣衛生防疫站進行水質檢驗合格,發給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
五、自來水廠、農村簡易自來水的管理單位和擁有自備水源井的單位,必須建立衛生管理、水質監測制度和消毒制度,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末梢水定期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報衛生防疫部門備案(城市自來水廠報市衛生防疫站備案,其他單位報所在區、縣衛生防疫站備案)。
農村手壓機井、大口井、山泉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進行衛生管理,在區、縣衛生防疫站指導下,進行定期消毒。
六、生活飲用水的水處理和輸水配水設備(包括二次加壓設備)、蓄水池、水塔、壓力罐、高(低)位水箱等設施,應由該設施的管理單位負責定期清洗、消毒。新建、新安裝的上述設施,須先經沖洗消毒,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七、凡與生活飲用水直接接觸的給水設備及其塗料、除垢劑等,必須無毒,不污染水質。
生活飲用水的管線配置,必須符合衛生條件,非生活飲用水管道、水池等不得與生活飲用水管道接通。
八、從事制水的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制水人員的健康檢查由當地衛生防疫站負責組織。
九、生活飲用水水質發生污染時,造成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迅速報告衛生部門;發生飲用水源污染的,要同時報告環境保護部門。
十、保護生活飲用水的水質衛生,人人有責。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向衛生防疫部門揭發、檢舉污染生活飲用水水質、損害供水設施的行為。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尚未造成水質污染或其他損害的,由衛生防疫站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已造成水質污染,及其他損害的,由衛生防疫站處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停止供水。後果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觸犯刑律的,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對違反本規定污染水質,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由責任單位或直接責任人賠償。
罰款在三千元以上的,經市衛生防疫站處理的,須報市衛生局批准;經區、縣衛生防疫站處理的,須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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