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談會管理辦法

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談會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7.09
  • 實施時間:2014.07.09
(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 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舉辦名稱冠以“人才”字樣,或以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為主要內容的人才招聘洽談會,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並具有此項業務的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機構;
(二)人才招聘洽談會的名稱、內容必須符合主辦單位的業務範圍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三)有嚴密的組織方案和安全保衛方案;
(四)有與洽談會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第四條 申請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主辦單位應當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申請表;
(二)主辦單位與合辦、協辦、承辦單位的合作協定;
(三)洽談會組織方案及會場平面圖;
(四)擬刊播的啟事文稿(一式三份);
(五)主辦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員身份證。
第五條 主辦單位應當持有關材料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領《人才招聘洽談會批准書》(以下簡稱《批准書》);持《批准書》向公安機關報送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經公安機關批准並發給《舉辦大型活動許可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主辦單位憑《批准書》、《通知書》和核准的啟事文稿刊播啟事。
啟事文稿一經核准不得擅自改動。
第六條 申請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獲準後,如需變更內容,主辦單位必須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申請中應當寫明變更項目及理由,並附有關證明材料。變更申請未獲批准的,必須按原方案組織實施。擅自變更洽談會項目的,按未經批准舉辦人才招聘洽談會處理。
洽談會項目變更或因故不能如期舉辦的,主辦單位必須提前刊播啟事聲明,並負責妥善處理有關事項。
第七條 舉辦涉外人才招聘洽談會必須由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務機構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批准。
第八條 人才招聘洽談會的主辦單位必須對參會單位的合法資格、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審查,凡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參會招聘。
第九條 人才招聘洽談會的主辦單位在組織洽談會期間,必須如實填寫《人才招聘洽談會招聘單位備案表》,並於洽談會結束後5日內連同洽談會組織情況的書面報告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人才招聘洽談會的組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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