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十三、《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7.09
  • 實施時間:2014.07.09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4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7月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5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1.刪去第八條。
2.刪去第十三條第(二)、(六)項。
二、北京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實施辦法(1993年8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1.刪去第五條。
2.刪去第六條。
3.第七條修改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合併、分立,必須堅持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簽訂協定,處理好債權債務和其他財產關係,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三、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辦法(1998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
刪去第九條。
四、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談會管理辦法(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人才招聘洽談會的組織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五、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規定(1999年8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4號令發布)
刪去第十二條。
六、北京市職業介紹管理規定(2000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7號令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
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七、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7號令發布)
1.刪去第十條。
2.第十八條修改為:“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二款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號令第二次修改)
1.刪去第七條第一款。
2.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項,在評審、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3.刪去第二十六條。
九、北京市住宅區及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發布)
刪去第七條。
十、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7號令發布)
第二條修改為:“一方或者雙方為本市居民的婚姻登記,由本市區、縣民政局辦理。”
十一、北京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七條修改為:“工業用鹽和其他各類非食用鹽由市商務行政部門指定的批發單位負責供應。市商務行政部門指定的批發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組織進貨;用鹽單位必須根據實際需要從市商務行政部門指定的批發單位進貨。”
十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使用煤炭質量的監督規定(1999年10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號令發布)
1.第三條修改為:“用煤單位使用的煤炭質量應當符合本市煤炭質量地方標準的規定。”
“本市禁止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標準的煤炭及製品。”
2.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用煤單位在購煤後,應當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煤炭質量進行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標準的,不得使用。”
3.第六條修改為:“用煤單位違反本規定,使用不符合本市地方標準的煤炭及製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檔案外,還需提交使用林地審核手續。”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主管部門的稱謂、個別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依照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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