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自2005年12月23日成立以來,始終秉承“聯誼、互助、共贏、發展”的宗旨;以“誠信魯商、智慧魯商”為核心價值觀;以“結天下儒商,創四海之業”為品牌目標。本著“自願入會、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辦會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來建設和發展商會,用豐富多彩的活動、團結合作的氛圍、強大的凝聚力吸引和團結在京的山東籍企業和有識之士。致力於為會員企業創建交流平台、尋求商貿合作機會;弘揚齊魯文化與魯商精神;為京魯兩地經濟、文化、企業與政府之間交流搭建橋樑和紐帶。
七年來,商會在各界人士的關懷與支持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提出了“商會是典型的服務型組織”的精準定位,傾聽企業心聲,全方位的了解企業所處行業的大環境,真誠為企業出謀劃策。通過開展企業間、企業與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創造多種學習交流機會,搭建起跨行業、跨地區的交流合作平台,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有力支持。為企業和商會自身發展提供機遇,增添活力,為京魯兩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現有會員企業近千家,行業分布主要集中於信息技術、新能源、裝備製造、商貿、醫藥、航運、礦產、地產、教育等領域。其中上市公司有20多家。匯聚了大批有實力,有理想,有責任感的魯籍企業家。在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被評選為北京市5A級社會團體,躋身全國一流商會行列。
設定常設機構秘書處,擁有泰安、淄博、德州、濰坊等四家二級分會,聊城、濟寧、臨沂、東營、煙臺、菏澤、青島、日照等八家二級分會籌備會。此外,通過整合商會內外資源,與國內外數十家商會保持緊密聯繫,同時商會利用自身政務、經濟、學術等資源優勢,整合國內各行業專家、學者以及齊魯名仕組成專業委員會,包括金融服務中心、法律服務中心、醫療保健委員會、經貿信息中心、媒體運營中心、文化藝術委員會、交流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等八大優勢服務平台,可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
北京山東企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山東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Th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SCCB)。
第二條 本團體由山東駐京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團結山東駐京和在京企業加強與山東省內企業、社會法人、政府機構之間的交流,促進在京企業之間與北京同行業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山東在京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為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多做貢獻,全面打造“誠信山東”的品牌形象,為山東爭光添彩。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14號保利大廈967/969室,郵編:10002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遵守北京市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央和北京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四)創建載體: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開通網站,傳達中央、北京市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京魯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駐京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外、國內、省內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尋找商機;
(六)協調服務:關心了解山東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七)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鑑。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使山東人在北京的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八)搭建平台:利用商會這一平台,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山東企業和山東在京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九)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託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山東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山東企業在北京的分支企業、山東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等;
(五)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守法經營,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並在商會網站和刊物上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亂紀、違反商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組織形式:本商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領導機構。設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日常工作機構。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