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寧夏山東商會是在
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登記註冊的山東籍及寧夏人士創辦的工業、商業、建築業、開發投資業、國際物流業、信息等具有一定規模和社會影響的企業和自然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宗旨: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民間組織法》為依據,積極服務好當地經濟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在寧夏投資建設經營的會員提供全面服務,搭建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一帶一路”建設的偉大工程及“兩個一百年”的宏偉目標服務。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
(一)在會員內部積極宣傳落實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組織會員開展相關交流學習,參觀考察,組織協調在企業展開與省市(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等;
(三)舉行經貿洽談、信息發布等形式幫助會員開拓市場,尋求合作,促進會員企業發展;
(四)為會員提供經營管理、法律諮詢服務;
(五)積極對外宣傳會員的優秀事跡和會員單位的發展動向;
(六)利用會刊、網路等載體及時向會員提供最新發展信息;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組織會員積極參加政府開展的各項活動,倡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九)承辦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第二條 寧夏山東商會是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登記註冊的山東籍及寧夏人士創辦的工業、商業、建築業、開發投資業、國際物流業、信息等具有一定規模和社會影響的企業和自然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民間組織法》為依據,積極服務好當地經濟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在寧夏投資建設經營的會員提供全面服務,搭建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一帶一路”建設的偉大工程及“兩個一百年”的宏偉目標服務。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北京中路汽車大世界商務廣場A座11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在會員內部積極宣傳落實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組織會員開展相關交流學習,參觀考察,組織協調在企業展開與省市(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等;
(三)舉行經貿洽談、信息發布等形式幫助會員開拓市場,尋求合作,促進會員企業發展;
(四)為會員提供經營管理、法律諮詢服務;
(五)積極對外宣傳會員的優秀事跡和會員單位的發展動向;
(六)利用會刊、網路等載體及時向會員提供最新發展信息;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組織會員積極參加政府開展的各項活動,倡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九)承辦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凡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登記註冊的山東籍及寧夏人士創辦的工業、商業、建築業、開發投資業、國際物流業、信息等有一定規模和社會影響力的企業和自然人,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企業法人組織入會為團體會員,自然人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加入本會的會員原籍為山東省及寧夏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實地考察的申請企業和申請者;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辦理入會手續,用齊魯商會檔案下發加納會員的通知,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優先在本會出版的刊物上發表創新工作和新成果等。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如果在2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理事會年度的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提名交理事會討論聘任。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裁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組織理事會議、員工會議;
(六)負責本會財務管理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稅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銷後即為終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0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