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市公司協會會員公約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會員公約為促進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加強會員的自律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上市公司協會會員公約
  • 施行單位:北京上市公司協會
第一條 根據《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全體會員經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會員應嚴格遵守: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監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規章、政策及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
三、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會員應當做到: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規範運作,提高治理水平;進一步完善公司管理控制制度,努力防範風險,積極主動進行信息披露,進一步完善投資者關係管理,建立良好的投資者關係;
二、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三、致力於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提高管理質量,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為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四、加強證券市場研究,推動業務創新和制度創新;
五、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四條 禁止會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活動;
三、破壞行業信譽,損害共同利益;
四、惡意競爭,貶損同行;
五、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第五條 會員接受協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長辦公會的監督和指導,接受和配合檢查與調查。對違約會員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式做出處罰決定。
第六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書面批評;
二、會員內通報批評;
三、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四、暫停會員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複議申請。
第八條 對違約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複議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 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協會將予以適當的獎勵或表彰:
一、進行規範運作及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二、誠信守法,市場信譽卓著者;
三、對證券市場發展提出重大意見、建議並被主管機關或協會採納者;
四、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意外事故者;
五、其他成績突出者。
第十條 會員受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誠信記錄檔案。協會對會員的獎勵、處分情況及會員自動退會,須報北京證監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二條 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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