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是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制定的工作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監事會及監事依法行使職權,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及本規則的規定,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應當認真、勤勉地行使本協會章程所賦予的權利,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利益。
第二章 監事會
第三條 監事會由九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辦公會會議;
(三)監督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會員單位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每年審查本協會會費使用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並報北京證監局;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條 監事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監事長召開臨時監事會。
監事會例會的決議與臨時會議的決議均屬監事會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監事會定期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監事。通知內容包括會議的議題、時間和地點等。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本人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
第八條 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以舉手方式表決。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監事應當在監事會會議決議上籤字。
監事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本協會有關人員出席監事會會議,回答監事會會議議案相關問題。
第九條 監事應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所在公司為本協會會員單位,熱心為本協會會員服務,並具備相應工作能力;
(二)具有履行監事會職責的必備專業知識或者工作經驗;
(三)能夠維護協會、會員及本協會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協會的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刑事犯罪記錄;
(三)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決的;
第十一條 監事有知情權,本協會各組織機構應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二條 監事會對會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年終對會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同時向北京證監局報告情況。
第十三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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