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是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和決策程式,確保民主規範、科學高效,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頒布的組織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2012年
  • 實施時間:2012年8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
  • 施行單位: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和決策程式,確保民主規範、科學高效,根據《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長辦公會為監事會日常工作機構,其下設監事會辦公室等機構負責監事會日常事務或專項工作。
第三條 監事會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監督遵守協會章程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四)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規範協會工作紀律,監督協會工作人員履職行為;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監事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辦公室應在監事會召開前10個工作日通知監事並告知已確定的會議議題。
第五條 監事會會議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參加方可舉行;監事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並擁有投票權;監事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出席,也不委託他人出席監事會會議,監事資格自動喪失。
第六條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專職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專職副監事長不能履職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一般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電話、視頻等其他形式召開。
第八條 參會單位及人員對會議未對外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會議規則
第一節 議案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議題均應有相應的議案,議案必須符合協會章程,且在監事會的職責許可權之內。
第十條 監事長辦公會有權針對協會工作需要提出議案。
第十一條 監事會辦公室負責提出審查協會財務報告和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等實施情況報告的議案。
第十二條 監事有權提出議案。
第十三條 有關監管部門可以提出委託協會討論或表決的議案。
第十四條 協會領導機構或部門、委員會可以依據工作需要提出議案。
第十五條 監事提出的議案,可以單獨署名,也可以聯合署名。
第十六條 議案必須以書面或其他適當的形式在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送達監事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所有議案經監事會辦公室商提案人完善後,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提交監事長辦公會。
第二節 議題
第十八條 審查協會財務報告和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等議案,經監事長辦公會審議,列入會議議題。
第十九條 監事提出的議案,經監事長辦公會議定,列入會議議題。
對未列入會議議題的議案,監事長辦公室應在監事會召開前通知提出議案的監事並作出合理解釋。
第二十條 協會其他領導機構或部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經商監事長辦公會同意,列入會議議題。
第二十一條 有關監管部門委託協會進行討論和表決的議案,經監事長辦公會提交,列入會議議題。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辦公室根據監事長辦公會確定的議題,安排監事會會議議程,並適時提交監事長辦公會審定。
第三節 發言
第二十三條 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對列為會議的審查協會財務報告的議題和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等常規議題發言;監事提出的議案列為會議議題後,由該監事對其議題發言;監事長、副監事長或其指定的相關議案代表人對列為會議的其他議題發言。
第二十四條 發言人宣讀完議題後,由會議主持人主持監事討論。
第二十五條 會議主持人宣布討論開始後,各監事均有平等發言權;任何監事擬發言的,應先告知主持人,由主持人決定發言的次序,並經主持人點名後發言。
第二十六條 同一個議題,想要發言的監事還沒有發言之前,任何其他監事不能第二次發言,依此類推於以後各輪發言。
第二十七條 監事發言應緊扣議題,且簡明扼要;每次發言不能超過會議主持人就該議題規定的發言時間。
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發言應就事論事,不能針對個人,不能指責提案人或發言人的動機。
第二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進程,有權做出中斷髮言、結束單次發言和結束該議題討論的決定。
第三十條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題討論結束,提請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可以就爭論激烈表決依據不充分的議題,做出延遲到下次會議表決的決定。
第四節 表決
第三十二條 每項議題須採用記名投票方式單獨表決,每名監事對每項議題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 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時,由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統計表決情況。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將統計結果提交會議主持人,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第三十五條 會議議題須經到會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經到會監事簽字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 議題經會議表決未通過的,本次會議不能再行討論和表決。
第三十七條 會議各項議題表決完畢後,經會議記錄人員整理成大會決議,由會議主持人在會議上宣讀通過,經監事長簽字後存檔或對外披露。
第三十八條 會議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的,會議表決須採用記名書面方式;會議採用電話、視頻等其他形式召開的,會議表決結果須以書面方式經參會監事簽字確認後生效。
各監事應將書面表決結果報送協會監事會辦公室。
第五節 記錄
第三十九條 會議應由監事會辦公室指定專人記錄並錄音或錄像。
第四十條 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名稱、會議日期和地點、參會有表決權的人數和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審議的議題、討論中的主要觀點、表決結果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會議記錄應客觀反映監事會會議的主要內容,不應帶有記錄人的主觀偏向或觀點。
第四十二條 對會議發言次序超過一輪以上,討論激烈的議題,會議記錄應如實反映各方的主要觀點。
第四十三條 會議記錄經會議主持人審閱後,由監事長簽字,相關會議資料由監事會辦公室長期保管。
第四十四條 會議記錄可接受本屆監事的查詢。
第三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議事規則在任何一次監事會會議上,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監事表決通過,即可修正。但對議事規則的修正議案及發言表決流程,仍應遵循原議事規則。
第四十六條 本議事規則自2012年8月23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議事規則由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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