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理事會及理事依法行使職權,確保理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北京發布了《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理事會工作規則》。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理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北京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依法行使職權,確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根據《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及本規則的規定,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應當認真、勤勉地行使本協會章程所賦予的權利,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利益。
第二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及本規則的規定,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應當認真、勤勉地行使本協會章程所賦予的權利,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利益。
第二章 理事會
第三條 理事會由三十九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十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並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處分會員;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免職;
(八)審核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和會員單位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執行北京證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召集或主持。
第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長應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並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時;
(三)監事會提議並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時;
(四)秘書長提議並遞交由其簽名的提議函時。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七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會議的議題、時間和地點等。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授權委託代表代為出席並表決,每一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每位參與表決的理事均應在決議上籤名。
監事長和秘書長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北京監管局可派聯絡員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長辦公會及秘書處。
第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單位和副理事長單位共十一名組成。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本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協會檔案由秘書處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常務理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常務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序號按如下方式編排:
(一)本協會理事會會議序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理事會第Y次會議。
(二)本協會理事會臨時會議序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理事會第Y次臨時會議。
(三)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序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常務理事會第Y次會議。
第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事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商有關單位推薦。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堅持規範運作和誠實守信,經營狀況良好,在日常監管中無不良誠信記錄;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所在公司具有相應的規模、堅持規範、誠信,並在北京轄區上市公司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五)本人有相應的領導水平和工作能力,熱心本協會工作、有能力為會員服務,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秘書長為專職,應熟悉本協會業務,有協調組織能力;
(七)不存在北京證監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並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表彰和處分會員;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免職;
(八)審核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和會員單位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執行北京證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召集或主持。
第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長應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並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時;
(三)監事會提議並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時;
(四)秘書長提議並遞交由其簽名的提議函時。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七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會議的議題、時間和地點等。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授權委託代表代為出席並表決,每一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每位參與表決的理事均應在決議上籤名。
監事長和秘書長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北京監管局可派聯絡員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九條 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長辦公會及秘書處。
第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單位和副理事長單位共十一名組成。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本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協會檔案由秘書處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常務理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常務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第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序號按如下方式編排:
(一)本協會理事會會議序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理事會第Y次會議。
(二)本協會理事會臨時會議序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理事會第Y次臨時會議。
(三)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序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第X屆常務理事會第Y次會議。
第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事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副理事長、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商有關單位推薦。
(二)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所在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堅持規範運作和誠實守信,經營狀況良好,在日常監管中無不良誠信記錄;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所在公司具有相應的規模、堅持規範、誠信,並在北京轄區上市公司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五)本人有相應的領導水平和工作能力,熱心本協會工作、有能力為會員服務,身體健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秘書長為專職,應熟悉本協會業務,有協調組織能力;
(七)不存在北京證監局認為不宜擔任相應職務的情況;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協會章程之任何一款內容相牴觸的,以有關法律、法規、章程為準。凡本規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