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與化學工程學院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管理條例

化學與化學工程學院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管理條例是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頒發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與化學工程學院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管理條例
  • 外文名:Institute of chemistry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work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s
  • 類型:安全衛生工作
  • 主體:化學與化學工程學院實驗室
  • 客體:安全衛生工作管理
  • 單位:化學與化學工程學院 
  • 日期: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條例內容
化學與化學工程學院 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室安全防火和清潔衛生工作管理,明確各級人員的職責,以維護實驗室安全和良好的工作
環境,確保教學與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 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實行院、系(所)、教研室(研究室)和實驗室四級管理。各級行政負責人
為所在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當然責任人;每個實驗室的安全衛生責任人由教研室、研究室或實驗室主任指定。

第三條 學院設立由分管安全衛生工作的學院、系(所)和院辦公室負責人(9--11人)組成的實驗室安全衛生
工作管理小組,指導、檢查、落實全院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並定期評比和通報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情況。

第四條 系(所)行政負責人和教研室(研究室)、實驗室主任,分別對本單位的安全防火和清潔衛生工作負
完室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五條 實驗室的安全衛生責任人(姓名須掛貼在實驗室門口上方),具體負責該間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對
違反《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不遵守實驗操作規程,並經勸告不改的一切人員,有權停止其正在實驗室進行的工
作,以避免任何事故的發生和確保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六條 一切進入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均須自覺遵守本《管理條例》和《實驗室安全衛生守則》;服從該間實
一律要參加學院組織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本科生和專科生實驗課的安全衛生工作,由任課教師
負責組織落實。有危險的實驗操作,應在教師現場指導下進行,並有應急措施。出現意外事故,師生應通力排除險
情, 及時報警,事後應書面報告學院管理小組。
第七條 各實驗室對貴重儀器設備,必須制訂出有關操作規程;對易燃易爆、劇毒與麻醉性藥品等,應存放在
院二級倉內統一保管。常用的、危險性較小的藥品可少量存放在實驗室內指定地方;對氫氣和有毒氣體鋼瓶應貼有
明顯標誌,放在遠離火源、靠近門口處,均須有專人保管,使用後及時登記。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實驗室
的器材、藥品等拿回宿舍使用或存放。
第八條 各實驗室要定期檢查和認真維護防火、防爆和防盜等設施。對於本單位包乾區的防火器材要保持清潔
且用過後要及時上報進行補充。要經常檢查電線、電閘、煤氣閥門等有無不安全隱患,需要更換的要及時上報給院
辦,以便整改。要定期檢查電器設備,防止漏電、短路事故發生。電線及正在使用的電器設備周圍不準堆放易燃物
品。
第九條 實驗樓大廳和走廊,不得堆放報廢或積壓的儀器設備、實驗台和廢紙箱等雜物;除節假日和晚上加班
外,禁止停放腳踏車,切實保證大樓安全信道的暢通和環境的整潔。
第十條 實驗室的清潔衛生,要堅持每天小掃、每月大搞的制度。實驗工作結束後,要及時清掃地板和整理台
面物品。實驗室清出的垃圾和試劑、藥品空瓶(須清除掉余液和廢渣後),要分別倒(放)到指定的位置。要認真
做好門前的三包工作。
第十一條 師生在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情況,將作為年終考核,評比先進、獎學金、獎教金的參考依據之一。對違反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每年終,學院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獎勵。   
化學與化學工程學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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