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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執行政策清單
(共126項)
(一)支持企業科技創新
1.支持行業領軍企業整合全國稀土行業科技創新資源,建設“國家稀土新材料技術創新中心”,獲批建設後,市政府每年給予不低於3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2.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規模以上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對上年度符合稅法規定已進行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給予單個企業(小微企業按5%、其他企業按3%)每年不超過20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提高市屬國有企業創新指標考核權重,將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計。(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開展“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工作,對連續兩次入庫的企業給予5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包頭市創新引領型民營企業、智慧型製造科技示範企業、產學研示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對於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電子新材料、生物醫藥、醫療器械等高技術產業領域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優先培育重點支持;市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有效期內整體遷入我市,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包頭市科技“小巨人”企業,認定後給予5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國家級單項冠軍企業,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4.培育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在培育期內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獲批建設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每年給予不低於3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獲批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每年分別給予1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認定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獲批建設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一次性給予500萬元資金支持;認定為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包頭市級企業研發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5.加強與院士專家團隊對接與交流,對於院士團隊合作開展的創新項目優先支持,對我市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滿保留並續簽的院士工作站,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資金支持。對我市牽頭共建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分別一次性給予牽頭單位200萬元和5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6.著力引進國內頂尖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大型企業研發機構等平台載體。落地項目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實際投資的5%,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持;落地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按年度實際投資的3%,給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支持。鼓勵各旗縣區、企業、工業園區、高校院所在發達地區設立飛地研發單元、離岸孵化器等。(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7.認定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和5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8.聘為包頭市工業特派員的企業法人單位,每年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9.支持大院大所大學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擁有核心技術和核心科研團隊的獨立分支機構,市政府給予不低於5000萬元的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分支機構落戶旗縣區在用地、用房、啟動資金、人才生活保障、人員配置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支持措施。支持大院大所大學以著名科學家命名並牽頭在包頭市建設科學實驗室,市政府給予不低於3000萬元的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對於科學實驗室引進國內外頂級人才和優秀專業人才(團隊),按照《包頭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引進培育重點產業領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關於支持吸引青年人才來包就業創業的若干措施〉〈包頭市服務高層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發〔2021〕5號)予以支持。重大事項“一事一議”。(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0.支持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世界500強跨國公司自身或其全資子公司的科研機構在包頭設立研發機構或遷入研發總部,市政府給予不低於5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3年。鼓勵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與創新資源密集的國家和地區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大院大所大學對接,聯合共建研發機構,或在境外設立研發機構,支持聘請外籍專家和研究人員。對上述國際研發機構,按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的20%,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經費支持,連續支持3年,並提供人員出入境、居留許可、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辦公條件等方面的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1.對已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給予5000元的資金支持;維持專利權滿10年以上的有效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 1000元;對已授權的國際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0000元的資金支持。資助額不高於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實際發生專利代理服務費總額的50%。凡符合規定的在校學生,在其規定的資助標準基礎上每項增加1000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2.作為國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每件獎勵50萬元。新獲得的地理標誌產品,每件獎勵5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3.本市納入在國外互認互保的地理標誌,每件資助5萬元。制定或者修訂本市地理標誌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的,每個標準資助不超過2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4.新獲得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企業,憑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證明,每件給予1000元的一次性資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5.獲得中國專利獎的,給予一次性資助,金獎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銀獎不超過20萬元、優秀獎不超過10萬元;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0萬元;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給予一次性資助不超過30萬元;包頭市專利獎分為金獎和優秀獎兩檔,對獲得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6.在我市申請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經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驗收合格後,給予20萬元經費支持。(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7.按照不超過50%的智慧財產權保險投保費用對企事業單位給予資助,對同一單位的資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8.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和地理標誌維權勝訴的本市當事人,根據生效的行政裁決或司法判決等法律文書,按核定後的公證費、證據保全費、無效宣告受理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實際總支出額,給予不超過50%的維權資助,其中律師費每個項目不超過2萬元,單項援助最高5萬元,同一當事人每年國內維權案件資助最高20萬元、國外維權案件資助最高5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19.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快速維權中心,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地理標誌保護示範區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0.對舉報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舉報人,經查證舉報線索屬實並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以違法當事人的罰沒金額為標準,分檔次獎勵,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1.被認定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被認定為內蒙古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在同一年度中,對同一企業同一類別就高不重複獎勵。(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2.對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2013)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每家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3.開展產業或企業專利導航,每年立項不超過2項,根據實際發生費用的50%進行資助,產業類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企業類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4.對獲得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獲得內蒙古自治區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稱號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5.對引進和新開辦的有資質的智慧財產權(專利)代理、評估、技術交易等服務機構,經評估給予10萬元開辦資金支持;經認定成為國家示範機構的,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6.對促成智慧財產權交易達到指定金額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給予資助。按照不超過交易金額的1%進行資助,對同一單位的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7.年度內我市智慧財產權(專利)服務機構,每輔導一家企業、高校或科研單位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2013)認定的,給予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1萬元資助;每輔導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獲得中國地理標誌的,給予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1萬元資助;每輔導一家企業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給予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5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8.除國家及自治區獎勵外,對被認定為國家稀土技術(創新)中心的,給予5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為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培育基地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稀土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的資金支持。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獲得上述稱號後三個月內予以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9.對上年度研發費用超過80萬元的稀土新材料及套用企業,按其研發費用的30%給予獎勵。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0.對經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認定為國內、自治區內首台套產品的生產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和50萬元的專項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1.對研製首台套產品且列入國家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指導目錄的生產企業,給予實際研發經費30%的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2.每年設立1000萬元的套用獎勵資金,鼓勵我市企業使用首台套產品。對購買使用首台套產品的用戶,給予不超過首台套產品購買單價10%的補助,單戶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根據當年用戶申請的先後順序發放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申請完為止。(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二)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33.落實自治區《關於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對於我市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徵收;區外科技型企業、創新團隊和技術成果持有人來我市設立科技型企業的,自該企業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對符合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通過優先參與電力交易、配比風光發電量、執行倒階梯輸配電價等措施,降低企業用電成本。(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4.認定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認定為國家和自治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的資金支持。認定為包頭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且考核為優秀等次,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5.認定為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台,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後補助資金支持;認定為包頭市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台,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6.工商註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業單位購買專利及技術成果並在本地轉化,經評估,按專利及技術成果交易額度的50%給予購買方不高於200萬元的資金支持;技術入股的,按核定作價金額的50%給予技術承接企業不高於200萬元的資金支持。國有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用於獎勵該成果研發及轉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有明確收益分配製度或契約約定的,按其制度或契約約定給予獎勵和報酬;沒有制度和契約的,按成果轉讓或許可取得的淨收入、技術入股形成的股權不低於70%的比例,或自主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5年內每年營業利潤不低於5%的比例給予獎勵和報酬。以上獎勵中,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人員,其獲得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在給予相關科技人員股權獎勵時,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7.鼓勵大院大所大學在包頭獨立組建或與我市聯合共建產業技術研究院、創新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研發模式和用人機制按與各級政府簽訂的協定給予支持。對已建成的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考核獲優秀和良好等次,分別給予2000萬元和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8.支持大院大所大學在包建設各類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對獨立建設或與我市各旗縣區、企業聯合共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經考核,給予最高200萬元後補助資金支持。對大院大所大學在包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促成科技成果轉化的,按上年度技術契約交易額的3%,給予機構不超過5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39.對原有稀土新材料及套用企業技術成果轉化、技術改造,年完成固投2000萬元以上且新購設備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設備採購額的10%給予獎補。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40.企業登記註冊和納稅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業單位購買專利並在本地轉化取得成效的,經評估,按專利及技術交易費的50%給予購買方不高於2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專利技術入股的按核定作價金額的50%給予專利技術承接企業不高於2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41.對在我市實施的擁有核心專利的產業化項目予以重點支持,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實現銷售收入的3%一次性給予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企業通過採取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等方式激勵發明人加快專利成果轉化。(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42.設立1000萬元的包頭市專利成果轉化引導資金,對專利授權予以一定額度的補助;積極探索創新,採取後補助、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推動專利成果的轉化。(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43.對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套用企業,推動產業、產品升級,延長產業鏈,通過自主創新與技術引進的關鍵核心技術(提升產品性能、填補空白等的技術)進行套用轉化生產稀土類新產品的,按新產品銷售收入的1%給予獎勵支持。獎補資金由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三)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44.對列入年度智慧型製造改造升級重點項目清單的企業,有貸款需求的,通過“企業技術提升和購置設備專項貸款”途徑,提供專項貸款支持。(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45.列入年度智慧型製造改造升級重點項目清單的企業,給予項目一次性補貼。補貼額度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20%,且一般類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為重大項目。(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46.列入全市智慧型製造改造升級重點項目清單的企業,對標國家《智慧型製造能力後置補貼成熟度模型》,年度內開展智慧型製造能力成熟度評估診斷並獲得集成級、最佳化級、引領級認定的,最高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47.支持稀土高新區建設“呼包鄂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培育世界級稀土新材料產業聚集區,市政府每年給予50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5年。(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48.支持稀土高新區“提質進位”,建成黃河“幾”字彎都市圈創新驅動發展示範區和區域性創新中心核心區。稀土高新區年度位次較上一年度每提升5位,給予500萬元資金支持。支持建設科教產融合園區、大學科技園,根據運行績效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資金支持。加大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培育建設力度,建立“促優培育”機制,培育期內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支持。認定為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每年給予300萬元資金支持,連續支持3年。(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49.在大學科技(產業)園建設初期,每年給予3000萬元的資金支持,連續支持3年,3年後根據績效擇優給予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落戶旗縣區在資金、項目、人才、用地等方面給予大學科技(產業)園及入園企業優惠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園區和產業集群建設
50.對固投10億元、外資1.5億美元及以上,或年度稅收5000萬元以上,世界500強、國內100強、行業領軍企業、央企直投的稀土新材料及套用重大項目,可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更優惠政策支持。(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51.新建稀土項目且完成固投達到3000萬元,自建成投產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後兩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給予獎勵,其中稀土永磁電機項目自建成投產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連續五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52.凡固定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6000萬元以上的稀土新材料及套用企業,高管人員及高層次人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獎勵給所在企業,企業可用於改善高管人員薪酬待遇。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53.對旗縣區新引進投資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低耗能企業(項目),自企業(項目)建成後,前5年稅收市本級留成部分100%獎勵旗縣區,在此基礎上對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等價值)低於自治區節能審查確定標桿值30%的企業(項目),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低於50%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低於70%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新引進投資額在上一檔最高值基礎上上浮50%的,一次性獎勵上浮50%,單個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資金由旗縣區先行兌付,市本級通過體制結算全額獎補屬地旗縣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54.鼓勵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產達效的既有規上工業企業(項目)開展節能技改,技改後企業(項目)年節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等價值)等於或低於自治區節能審查確定的標桿值的,達標後前3年稅收市本級留成部分100%獎勵旗縣區,並給予企業所在旗縣區一次性獎勵300萬元。獎勵資金由旗縣區先行兌付,市本級通過體制結算全額獎補屬地旗縣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55.設立低能耗產業高質量發展獎補專項資金,並對符合產業基金扶持條件的企業(項目),根據能耗貢獻情況,優先給予基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發改委)
56.重點產業扶持獎勵。對各旗縣區新引進且符合《包頭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產業分類目錄》的企業(項目),給予重點產業扶持獎勵。自項目達到投資協定約定並建成投產後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起,將其年度地方財力貢獻的市本級留成部分,按照“第一類企業(項目)前三年100%後兩年50%、第二類企業(項目)前三年100%後兩年80%、第三類企業(項目)前五年100%”的比例,通過年終體制結算獎補屬地旗縣區。同時,根據落地項目投資額及對地方經濟貢獻情況,對符合包頭產業基金扶持的項目,優先給予產業基金支持。(責任單位:各旗縣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57.企業技改擴規獎勵。對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產達效的既有規上企業(項目),實施技術改造及擴大再生產的,在技改或擴規投產後第一個完整納稅年度起,以上年度地方財力貢獻為基數,將其年度地方財力貢獻的市本級留成增量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後兩年50%”的比例獎補屬地旗縣區,支持企業轉型升級、做大做強。同時,對符合包頭產業基金扶持的項目,根據企業經濟貢獻情況,優先給予產業基金支持。(責任單位:各旗縣區、市工信局)
58.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對旗縣區新引進的企業(項目),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2年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掛牌費,下同)累計達到10億元以上(以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為準,下同)且對本市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註冊地旗縣區可按其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0.5%—1%給予企業(項目)一次性獎勵,市本級通過體制結算按獎勵金額的50%獎補屬地旗縣區,單戶企業(項目)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各旗縣區、市發改委)
59.節能低碳環保獎勵。對旗縣區新引進投資億元以上的製造業企業(項目),自項目建成後,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同口徑能耗 (標準煤/噸)低於同期全國平均水平30%的,一次性獎勵200萬元;低於40%的,一次性獎勵300萬元;低於50%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對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產達效的既有製造業企業(項目),通過實施技術改造降低能耗的,單位工業增加值年度同口徑能耗每降低10%,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旗縣區先行兌付,市本級通過體制結算全額獎補屬地旗縣區。(責任單位:各旗縣區、市工信局)
60.重點企業落戶獎勵。對旗縣區新引進“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中央企業、營業額超50億美元(前三年平均數)的跨國公司、中國獨角獸企業、中國單項冠軍企業,且對本市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重點企業落戶獎勵。其中,對新引進“世界500強”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給予不高於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新引進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企業,給予不高於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上述獎勵資金自企業產生地方財力貢獻年度起,由屬地旗縣區在兩年內先行兌付,市本級通過體制結算全額獎補屬地旗縣區,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兩年內對地方財力(市區兩級)貢獻總額。(責任單位:各旗縣區、市發改委)
(五)為企業提供融資保障
61.在我市註冊、生產、實際銷售並依法納稅的稀土新材料及套用企業,用於本地項目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8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貸款契約到期後三個月內予以兌現。(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62.建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庫,培育一批主營業務突出、特色鮮明、競爭力強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一批專注於細分市場、技術或服務出色、市場占有率高的“單項冠軍”,在融資擔保、專項資金爭取等方面重點予以傾斜。每年認定一批“專精特新”示範中小企業,授予“專精特新”示範中小企業榮譽稱號。(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63.進一步完善市級統籌助保貸融資服務,不斷擴大助保貸融資規模和中小企業受益面。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適合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應收賬款、智慧財產權、存貨(倉單)等質押貸款等融資模式,推動開展供應鏈融資。引導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聚焦小微企業中的薄弱群體,努力實現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高於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探索建立中小企業轉貸應急資金平台,緩解企業資金周轉難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64.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的支持力度,引導擔保機構擴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規模。建立財政資金對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的持續注入機制,做大做強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不斷增強增信和分險能力。完善銀行與擔保機構之間的合作,探索和推動在銀行與擔保機構間建立合理的貸款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和支持擔保機構加強管理,創新業務,提高擔保能力,擴大低收費中小企業擔保規模。(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65.助保金貸款業務旨在為中小微企業增信,以有效緩減企業因缺乏抵(質)押物或抵(質)押物不足而無法融資的困境。市政府主導建立“包頭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資金池”,指定專門管理部門委託相關機構與銀行簽訂中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相關協定,由合作銀行給予企業一定的授信。(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66.建立1000萬元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對純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和組合貸款中明確屬於智慧財產權質押部分的貸款實際損失額度的30%給予風險補償,每筆補償金額不高於150萬元。(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67.對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且還清貸款本息的企業,給予貼息補貼。一個申請人在一年內申請的貼息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含)。申請人通過智慧財產權質押取得商業銀行貸款的,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50%進行補貼。對申請人發生的單筆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不超過5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80%進行補貼;超過500萬元但不超過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50%進行補貼;超過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30%進行補貼。(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68.最佳化企業上市服務環境。在市政務服務大廳專門開設“上市企業合規性證明綜合受理”視窗,為企業提供“一站式全程代辦”服務。擬上市企業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新項目時,所在地區要依法依規在項目審批、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限時辦理相關手續,並做好供電、用水、環保排放等基礎設施和相應指標的安排。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契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等相關減免與稅務處理政策,落實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政策。(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
69.對在內蒙古證監局辦理上市輔導備案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補。(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
70.擬上市企業完成上市輔導並向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監會)提交發行申請檔案,補助100萬元。(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
71.實現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獎勵800萬元。(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
72.對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獎補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
73.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獎勵100萬元;轉板進入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獎勵900萬元。(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
74.上市公司以增發新股、配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實現再融資達到億元以上,並建設對我市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的新項目,每次獎勵100萬元。(責任單位:市政府金融辦)
75.針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額度調整為20萬元。針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對於發展前景好、帶動就業人數較多的可申請30萬元。對於以高校畢業生為主體,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青年創業者,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積極推行組合貸款方式,對擔保人級別(職稱)較高和房產抵押價值較高的,可申請最高額度的創業擔保貼息貸款,超出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積極支持吸引青年人才來包創業就業,落實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針對符合申請包頭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其貸款超出國家,自治區創業擔保貸款規定額度的利息由市本級承擔。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貸款,對於發展前景好、帶動就業人數較多的,經市人社、財政部門審批可申請最高不超過600萬元的創業貸款。(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76.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經營狀況良好、誠實守信、按時還款、帶動就業能力強且仍有貸款意願的借款人,可採取每兩年“還舊借新”的辦法,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並給予貼息,但累計不得超過3次。財政貼息支持的小微企業創業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經營狀況良好、誠實守信、按時還款、帶動就業能力強且仍有貸款意願的小微企業,可採取每年“還舊借新”的辦法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但累計不得超過3次。(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77.本市及屬地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均可作為擔保人。科員或初級職稱人員每人可擔保15萬元,科級或中級職稱人員每人可擔保20至30萬元,副處級或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每人可擔保40至50萬元。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中層以上幹部、自主擇業軍轉幹部,每人可擔保15萬元。符合本地規定可變現房產(包括第三方房產)、土地作抵押,抵押率為70%;高於貸款額度的有價證券、定期存單、保險存單作質押,質押率為90%。按照小微企業資質、徵信、生產經營等情況,由經辦銀行確定其他擔保和抵押方式。對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原則上取消反擔保。積極探索與政府融資政策性擔保機構合作模式,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代償,化解貸款風險。(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78.將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貼息資金的地方財政負擔部分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將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費、手續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或從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中安排解決。(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六)保障項目用地需求
79.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前提下,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80.支持符合規定條件的各園區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標準廠房、科技孵化器用地,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經營場所,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81.優先保障稀土新材料及套用產業項目用地,實現應保盡保。各旗縣區土地公開出讓給稀土企業,對一次性繳交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分兩年付清,還可採取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地,也可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82.對購地自建稀土新材料及套用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按不低於8萬元/畝標準獎勵企業。項目廠房基礎澆築正負零後獎補50%,按招商引資契約約定時間投產後再獎補50%。(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83.企業購地自建生產廠房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稀土新材料及套用項目,按廠房建築面積給予補助。補助標準:固投3000萬元至2億元(不含2億元)項目100元/㎡;固投2億元至5億元(不含5億元)項目200元/㎡;固投5億元及以上項目300 /元㎡。現有企業新增固定投資項目,可比照此條執行。獎補資金由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按招商引資契約約定時間投產並完成固投,三個月內一次性給予全額獎補。(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84.土地資源節約獎勵。對旗縣區新引進的投資超億元製造業企業(項目),在本政策執行期內,畝均實際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00萬元,且畝均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2021年10月1日前已投產達效的既有製造業企業(項目),通過實施技術改造提高畝均收入的,畝均實際固定資產投資超過200萬元,且畝均營業收入超過300萬元,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由旗縣區先行兌付,市本級通過體制結算全額獎補屬地旗縣區。(責任單位:各旗縣區、市財政局)
(七)支持培養引進人才
85.對引進院士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創新商業模式等能夠打造國家級產業集群的頂尖人才,經評審認定,給予1億元的綜合項目經費支持,提供300平米住房或相同平米的租房補貼,工作滿5年且貢獻突出的,可無償獲贈住房。(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86.對引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核心技術、創辦企業具有國內一流技術水平的高端創業人才團隊,經評審認定,給予5000—8000萬元的綜合項目經費支持,為團隊帶頭人提供200平米住房或相同平米的租房補貼,在包工作滿5年且貢獻突出的,可無償獲贈住房。(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87.對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成果或前沿創新項目等要素的創新人才來包創新創業,由受益地區或受益單位提供必需的場地、項目資金、優惠政策及服務保障支持。經認定,符合《包頭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目錄(2021年)》中四類及以上層次人才,全職引進並落戶的,在市內購買首套150平米以下自用住房,可享受市場價5折優惠,優惠部分由市級財政、受益旗縣區財政和用人單位按比例分擔。(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88.企業全職引進的符合《包頭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目錄(2021年)》中六類及以上層次人才和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上年度納稅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中連續2年全職聘用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從聘用時間起連續3年按其對地方貢獻的100%獎勵給個人(每人每年不超過50萬元)。(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89.鼓勵支持市內新型材料、現代能源、現代裝備製造業、農畜食品產業等重點產業、項目和各類市場主體引進重點產業領域的博士、碩士研究生,簽訂5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工作1年後給予博士3萬元、碩士研究生1.5萬元一次性人才獎勵,並享受租金前兩年免費後兩年減半的人才公寓。(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0.對採用技術諮詢、兼職服務、技術入股等方式柔性引進的“候鳥式”工程師(含退休工程師)等中高端人才,按其上年度在包納稅勞動報酬的30%給予補助(同一人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在包工作期間可免費入住人才公寓。(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1.對企業培育新入選國家、自治區人才項目的個人或團隊,給予5—20萬元資金支持。遴選有望當選院士及相當層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內每年給予用人單位最高50萬元培養補助;遴選有望入選國家“萬人計畫”等相當層次的優秀人才,培育期內每年給予用人單位最高30萬元培養補助,上述培育期均為2年。(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2.支持企業建立域外創新中心、研發機構等“人才飛地”,研發成果回包轉化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10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93.採取競爭立項、揭榜掛帥等方式,對在關鍵領域、核心技術、產業瓶頸上取得重大突破,帶來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個人或團隊,經評審認定,給予100—200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94.對新建獲批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流動)站、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給予30—20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統籌整合現有科研創新平台和設備資源,提供硬體共享服務平台,支持創新成果及時中試。(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95.鼓勵支持重點產業領域企業對接國內外重點高校、國家級科研院所、行業領軍企業等來包設立獨立或聯合建設的創新平台或新型研發機構,根據投資額和運行績效,給予50—20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96.鼓勵支持企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實現稅收後5年內,前3年按其對地方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後2年按其對地方貢獻的50%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97.通過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取得的淨收入以及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提取70%以上份額用於獎勵,對研發和成果轉化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國有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5年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對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8.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用人主體單位充分下放科研自主權,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股權激勵或現金分紅激勵支出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對承擔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的團隊負責人以及單位引進的中高端人才等,可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法。(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99.對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成員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居留等便利。符合在華永久居留條件的,可以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100.做大做強人才創新創業投資基金,設立“天使基金”,為中高端創業人才(團隊)提供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01.對引進的博士、碩士研究生提供前兩年免費後兩年租金減半,大中專畢業生提供第一年免費第二年租金減半的人才公寓保障。全職引進並落戶我市的高層次人才,在市內購買首套自用住房的,享受一定折扣優惠。對持《服務卡》人才辦理公積金購房業務隨到隨辦,公積金繳存開戶並足額繳存滿6個月可辦理公積金貸款,最高可貸100萬元。(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102.對持《服務卡》人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入園、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按照家長及學生意願協調辦理。中考招生可以不受戶籍、學籍年限限制,享受分招政策,同時享受各類加分中最高加20分的照顧。在外地就讀的高中學生,可以隨時申請轉入到我市優質高中就讀。(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103.新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一同來包就業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妥善安排其工作,具有公務員、事業編制、國企身份的,按照“全市統籌、相對就近”原則,推薦或安排到相關單位工作。(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104.高層次人才按就近便利原則,享受市屬醫院提供的優先診療、健康管理和諮詢服務。對持《服務卡》人才,每年按照1000—20000元標準進行健康體檢或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定期組織開展專家休假療養,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為其提供家庭醫生服務。(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衛健委)
105.高層次人才在市內機場和火車站,憑《服務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當次飛機(火車)票,本人及陪同人員可享受綠色通道服務。高層次人才及隨行人員入住市內指定酒店,享受團購價。(責任單位:市政府辦公室、市合作交流中心)
106.對持《服務卡》人才,進入市內旅遊景區,享受本人免門票費和同行人員半價的服務;享受在市級公共體育場館免費入場健身服務。市內文化、體育部門主辦的公益類演出賽事等活動,在較好區域免費提供不少於2%的人才專席。(責任單位:市文旅廣電局、市體育局)
107.建立全市人才榮譽體系,定期開展“鹿城英才”“包頭工匠”“名醫工程”“創業英才”等系列評選活動。邀請高層次人才代表列席黨的有關會議和人大、政府、政協有關會議,參加市內重大活動,推薦優秀人才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108.對企業培育新入選國家、自治區人才項目的個人或團隊,給予5—20萬元資金支持。遴選有望當選院士及相當層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內每年給予用人單位最高50萬元培養補助;遴選有望入選國家“萬人計畫”等相當層次的優秀人才,培育期內每年給予用人單位最高30萬元培養補助,上述培育期均為2年。(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09.為緊缺急需高層次人才發放補貼,依託新型材料、現代能源、現代裝備製造業、農畜食品產業等重點產業、項目和各類市場主體,深入挖掘吸納青年人才就業崗位,對企業引進的簽訂5年以上勞動契約的青年人才,工作1年後給予博士研究生3萬元、碩士研究生1.5萬元一次性人才獎勵,並建立引進人才信息庫,開展點對點服務。(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0.優先扶持各類人才創業,對入駐國有資產為主的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可享受房租減免和免費創業孵化服務。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給予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首次創業或返鄉創業,正常經營1年以上且吸納就業5人以上,並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創業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1.積極為青年人才創業搭建平台,加大高校大學生創業園和科技園建設力度,被認定為市級標準以上的創業孵化基地滿1年後,按規定開展創業服務的,經評估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按政策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經評估認定的“創業包頭”導師工作室,給予10—20萬元一次性獎補。支持創業培訓機構針對在校大學生開展創業培訓,每年不少於3000人,按政策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支持家庭服務企業發展,每年度針對考評合格的家庭服務社區中心(站)、創業孵化園、專業服務市場等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補支持;年度業績考評優良以上和獲評品牌稱號的機構,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補支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2.設立青年人才引進貢獻獎,對吸納增加青年人才就業創業貢獻突出的,給予10—100萬元獎勵;企業(不包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勞務派遣機構)、項目年度新吸納30人以上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留包就業,且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50萬元。企業、社會團體通過開展“就業紅娘”引進青年人才且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給予每人400元一次性“就業紅娘”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3.放寬青年人才崗位聘任限制,對高校、醫院、中學(中職)等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博士研究生可初聘中級十級,碩士研究生(或緊缺急需專業本科畢業生)可初聘初級十一級;對引進副高以上職稱的,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特設崗位聘用。(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4.引進高層次人才首次參加職稱評審時,不受本人任職和年限限制,可按照業績、能力、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對全職引進首次聘崗,相應崗位沒有空缺的,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特設崗位聘用。具備評審條件的大型企業或科研院所可申請自主評審。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參加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對非公企業長期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未參評過職稱的人員,打破資格任職年限和逐級申報的限制,根據自身的業績情況,直接申報並參評相應級別的職稱。拓寬職稱評審領域,暢通快遞工程技術人才等新業態職稱評審通道。(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5.大力選拔評選優秀青年人才,開展年度“十大創業英才”“百名創新創業先鋒”等系列選拔評選活動,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實施青年創新人才資助項目,每個項目資助3—5萬元。每兩年舉辦一屆包頭青年人才創業創新大賽,獲獎項目在孵化服務、股權投資、創業擔保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6.將高校、職業院校學生在校期間開展的“試創業”實踐活動納入政策支持範圍,對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在畢業年度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2000元培訓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7.建立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職稱比照認定製度,支持用人單位對聘用的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比照相應層級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其待遇。對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分別按相當於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落實相關待遇。(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8.發揮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的作用,對企業在職職工取得初級、中級、高級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分別給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職業技能提升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19.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補貼標準每人每年從4000元提高到6000元。(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20.對國家級、自治區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分別給予500萬元和100萬元資金支持,對國家級、自治區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21.實施世賽選手精培計畫,選送優秀選手到先進地區進行實戰訓練,對獲得世界技能大賽金、銀、銅牌的,對個人給予20萬獎勵、用人單位10萬資金支持;獲得國家級一類技能競賽前三名的選手,對培養單位給予一定數量資金支持和榮譽激勵。鼓勵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或企業,創建國家級和自治區級技能競賽集訓基地,對創建成功的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122.對承擔自治區級以上重大科研任務、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研人員,可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延遲辦理退休手續,不占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職數。鼓勵企業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股權激勵或現金分紅激勵支出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我市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及主要研發人員、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及主要研發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獎金額度等額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23.通過“揭榜掛帥”等方式,引進國內外大院大所大學具有引領性、原創性、標誌性的頂尖人才(團隊)參與我市企業實施產學研合作項目,聯合開展核心技術攻關,並按照項目實際研發投入的10%,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24.積極推動大院大所大學的頂尖專家以各種方式擔任包頭市企業的科技副總、科研院所的科技副院長或院長等,藉助科學家團隊的力量推動我市創新發展。在來包任職的頂尖專家任期內,按照聘用方支付聘金的20%,一次性給予受聘專家不超過100萬元的激勵性資助,並按照《包頭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引進培育重點產業領域中高端人才的若干措施〉〈關於支持吸引青年人才來包就業創業的若干措施〉〈包頭市服務高層次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包府發〔2021〕5號)精神,在科研、生活、配套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25.支持大院大所大學通過項目合作、定向培養碩士、博士等方式為我市培養青年科技人才。人才培養過程中,合作開展的研發項目經評審後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定向培養的碩士、博士及其依託大院大所大學的研發團隊,給予優先立項支持。支持大院大所大學在我市組織高水平學術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轉化等活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126.對於當年認定為國家、自治區級首台套產品並形成收入的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給予不超過銷售收入15%的獎勵,所有受獎勵人數總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二、需調整政策清單
(共3項)
(一)將《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包頭市促進稀土新材料及套用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和〈包頭市促進稀土新材料及套用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兌現細則〉的通知》(包府辦發〔2021〕37號)中“企業購地自建生產廠房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項目,按廠房建築面積給予補助”,調整為“企業購地自建生產廠房或購買生產廠房符合規劃建設要求的項目,按廠房建築面積給予補助”;附則新增“稀土磁材後處理、稀土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參照本政策執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二)將《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包頭市促進稀土新材料及套用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和〈包頭市促進稀土新材料及套用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兌現細則〉的通知》(包府辦發〔2021〕37號)中“發揮稀土原料產地優勢,北方稀土集團優先保障本市的稀土深加工企業稀土鐠釹類原料供應,供應價格按照其分(子)公司價格執行,並提供2個月貨款賬期。市百佳擔保公司優先提供企業賬期履約擔保,市財政承擔2個月賬期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利息,一季度一兌”,調整為“發揮稀土原料產地優勢,北方稀土集團優先保障本市的稀土深加工企業稀土鐠釹類原料供應,供應價格按照其分(子)公司價格執行。市財政承擔2個月貨款賬期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利息,一季度一兌”。(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三)將《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包頭市促進稀土新材料及套用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和〈包頭市促進稀土新材料及套用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兌現細則〉的通知》(包府辦發〔2021〕37號)中“對當年購買北方稀土集團鑭鈰量折合REO100%超過2000噸、4000噸直接用於加工生產形成後續產品並實現產品銷售的本市稀土企業,並分別按50萬元、100萬元給予獎勵。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對於新用戶企業,北方稀土集團按上述批量在供應分(子)公司價格基礎上再給予3—5%價格優惠”,調整為“對年購買北方稀土集團鑭鈰量折合REO100%超過2000噸、4000噸直接用於加工生產形成後續產品並實現產品銷售的本市稀土企業,並分別按50萬元、100萬元給予獎勵。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對於新用戶企業,北方稀土集團按上述批量在供應分(子)公司價格基礎上再給予3—5%價格優惠”。(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三、新增政策清單
(共31項)
(一)支持稀土產業發展
1.對稀土廢料回收企業,自建成投產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獎勵相關旗縣區,各旗縣區視情況對企業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單戶企業累計獎補不超過三年。(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2.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或固定資產投資800萬元以上屬於配套加工、補鏈的招商引資項目,因資金、土地等原因不能新建廠房而租賃廠房進行生產的企業給予租金補助,租金補助按最高不超過12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低於12元/平方米/月的按照實際繳納的租金補助。獎補資金由市本級和旗縣區按1:1比例承擔,一年一兌,單戶企業累計補助不超過一年。(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3.對新建稀土發光材料及套用企業,設備購置按採購額的10%給予獎補。獎補資金由市財政承擔,一年一兌;項目自建成投產後第一個納稅年度起,連續五年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100%獎勵相關旗縣區政府,各旗縣區視情況對企業進行獎勵。獎勵資金由市本級和各旗縣區按現行體制分別負擔、共同落實,一年一兌,並享受本政策的其它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4.對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項目(課題)的稀土企業及研究院所,由市財政按照國家撥款額25%、最高500萬元配套資助;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課題)的,由市財政給予國家撥款額20%、最高300萬元配套資助。(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5.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的稀土創新主體,分別獎勵創新團隊300萬元、200萬元;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稀土創新主體,分別獎勵創新團隊60萬元、30萬元、2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6.聚焦拓展稀土鑭鈰新套用領域和提升現有技術水平,支持以“揭榜掛帥”的方式,組織中科院、清華大學等稀土領域的院士專家和全國頂尖科研力量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解決鑭鈰稀土元素平衡高附加值利用難題。對鑭鈰“揭榜掛帥”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項目研發總投入的30%,單個項目補助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重大“揭榜掛帥”項目“一事一議”。(責任單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
7.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自生產新能源汽車企業推廣達到4000台(含4000台)以上起,將企業對地方財力貢獻的市本級留成增量部分的80%獎勵相關旗縣區,各旗縣區視情況對企業進行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8.對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新能源汽車換電站按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給予20%的建設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由市、旗縣區兩級財政按照1:1比例分攤。(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三)支持軍民融合
9.對完成上級下達的軍、民品生產任務,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在包項目投資、納稅、解決就業等方面逐年增長的軍工企業高管給予獎勵,按每家企業10人、平均每人30萬元安排獎勵資金。(責任單位:市委軍民融合辦)
10.每年安排1000萬元資金,支持5—10家為軍品提供配套產品的本地企業,給予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擴產增效的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10%的補助,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0萬元,進一步提升我市企業軍工配套能力,提高本地配套率。同一年度已享受過同質同類政策的不重複享受,不足部分按照就高原則予以補齊。(責任單位:市委軍民融合辦)
11.對產品列入軍品採購目錄的企業,每年相應產品向軍方銷售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在供貨期內每年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最多可享受3年。(責任單位:市委軍民融合辦)
(四)支持園區和產業集群建設
12.推進奶業振興。對2021年以後建成的3000頭規模養殖場補貼720萬元,每增加500頭再補貼120萬元。給予國家和自治區級乳製品加工龍頭企業生鮮乳加工增量補貼,自2022年開始,以上一年生鮮乳加工量為基數,對企業每增加1噸生鮮乳加工量給予200元補貼用於奶源地建設。對國家和自治區級乳製品加工龍頭企業3—5月份使用生鮮乳進行噴粉補貼,按照收購生鮮乳數量的10%,每噸補貼800元。對養殖場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產奶牛進行補貼,對使用國產和進口性控胚胎按照每支市場價格的50%進行補貼。自2022年開始,對新增集中連片標準化種植500畝以上的苜蓿草種植企業(合作社、種植戶)給予補貼,以500畝為一個單元,每個一次性補貼5萬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13.支持農牧業產業化。對於肉羊產業重點旗縣區內的自治區級以上肉羊加工龍頭企業,圍繞羊肉精細分割、冷鮮肉、熟食、速凍食品、預製菜餚等方面,其貸款優先使用在肉羊精深加工的,可對在2021年內肉羊精深加工且已完工項目所發生的貸款進行貼息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或對在2022年內為發展肉羊精深加工進行續建、新建項目而發生的貸款進行貼息支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14.支持創建自治區現代農牧業產業園。對每個批准創建的自治區現代農牧業產業園予以1000萬元獎補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五)支持工業轉型升級
15.支持智慧工業園區建設,對新建成的智慧工業園區,按投資額的10%給予獎補。(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16.加快培育企業創新主體。對首次認定的製造業單項冠軍(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國家技術創新示範、國家服務型製造示範企業,由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的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給予2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六)保障項目用地需求
17.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渡期內,對自治區、包頭市實施的政府投資5000萬元以上、企業投資億元以上的重點項目和納入“十四五”重大項目清單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做好“兩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一致性處理,全面落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全力保障重點項目落地。(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18.推行新建工業項目“標準地”出讓,2022年在市本級範圍“標準地”供應比例達到新建工業項目用地供應量的10%。(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19.在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標準規範、投資強度、廠房結構安全、不改變工業用途的前提下, “零增地”技改項目企業承諾後可先建後驗,依法依規報審並補齊相關手續。(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20.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前提下,支持風電光伏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對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按原地類認定,項目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21.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經批准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網際網路+”、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工業旅遊、眾創空間、生產性服務業等新業態的,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為期5年的過渡期政策。(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22.對新建或技術改造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規定的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對現有工業項目不改變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製造業項目建築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
(七)為企業提供融資保障
23.對羊絨收儲財政貼息。對總資產規模在1億元以上、資產負債率小於60%、銀行信用等級AA以上,原則上為自治區級以上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優價收購14.5微米以下白山羊絨給與財政貼息,每收儲100噸原絨貼息33萬元。(責任單位:市農牧局)
(八)支持重點人才引進
24.實施重點產業博士碩士引進計畫,市級財政、屬地財政按照1:1的比例給予企業引進博士研究生補貼20萬元、碩士研究生補貼10萬元,力爭今年內支持規模以上稀土企業引進博士研究生10名以上、碩士研究生50名以上。(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25.廣泛對接企業,針對企業人才需求,積極搭建與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頭部企業對接平台,幫助企業柔性引進緊缺急需人才。(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26.充分發揮內蒙古科技大學稀土學院培育資源優勢,鼓勵支持包頭稀土研究院及白雲鄂博稀土資源研究與綜合利用國家重點實驗室、中科院包頭稀土研發中心、上海交大包頭材料研究院、重點稀土企業等發揮自身科研創新和專家人才作用,積極與區內外高校合作建立研究生培養點,力爭每年獨立和聯合培養研究生100名左右。按照招收培養的研究生數量,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支持。(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27.圍繞稀土產業發展定位,推動市內高校、高中職院校對接稀土重點產業、重點企業發展需求,及時調整專業設定和學科建設,完善校企合作培養機制,採取聯合培養、訂單培養、協定培養等模式,力爭實現每年培養基礎科研人才和高素質技能人才1000名以上。(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28.鼓勵支持市內科研院所、重點企業與中國稀土學會、中國科學院長春套用化學研究所稀土資源利用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國內外稀土行業協會、科研院所及開設與稀土產業有關專業的重點院校建立合作關係,通過訪問研修、互派掛職、聯合研發、技術攻關、人才培養等產學研合作,視情況給予經費支持。對上述形式引進的人才,經認定享受我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政策。(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29.每年篩選稀土領域5—10項關鍵核心技術難題,聯合企業、屬地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採取“揭榜掛帥”等新型項目組織方式,開展重大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30.獲得稀土領域國家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根據專利轉化效益情況,給予專利權人最高1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31.依託稀土論壇、海博行、“包頭稀土杯”科技創新創業邀請賽等品牌活動,開展產學研成果對接、技術轉移、創業大賽、創業訓練營、創業培訓、創業論壇等多種形式的創新創業活動,給予每次活動實際支出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
本政策清單中繼續執行政策和需調整政策有效期按原檔案有效期執行;新增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