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7]171號
【發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1997-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7〕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與國外經濟貿易往來的增多,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數量日益增加,各地勞動行政部門的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和檢驗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嚴格檢驗,把住了進口設備的質量關,也為向外商索賠時提供了技術依據,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但在工作中發現,國內許多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單位在與外商簽定進口契約時,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所依據的規範、標準,進口的鍋爐、壓力容器基本上是按生產國的規範、標準進行設計、製造的。由於外國鍋爐、壓力容器規範、標準與我國的鍋爐、壓力容器規程、標準存在一定的差異,有的國家規範、標準整體水平低於我國的規程、標準;有的國家規範、標準雖然整體水平不低於我國的規程和標準,但在某些具體要求上低於我國的規定。由於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在我國國內的安全使用。為了嚴格執行我國對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檢查,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防止質量低劣的鍋爐、壓力容器進入我國,現對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1997年10月1日後向我國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國外廠商,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簽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國內進口單位不得一未取得安全質量認可證書的外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廠商及其代理商簽定進口契約。在契約條款中規定設備到貨時,如因製造廠商未取得我國進口許可證書,不能履行契約的責任由供貨方承擔。
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在與外商簽定契約時,一般應以我國的規程、標準為設計、製造、安裝、檢驗的依據。如果外商以我國規程、標準進行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有困難時,可以按下列任意一個國家的規範或標準做為設計、製造、安裝、檢驗的依據:
美國規範:ASME第Ⅰ卷《動力鍋爐建造規程》;
第Ⅷ卷第一冊《壓力容器》;
第Ⅷ卷第二冊《壓力容器--另一規則》。
英國標準:BS2790《焊接結構鍋殼式鍋爐規範》;
BS1113《水管蒸汽鍋爐規範》;
BS5500《非直接受火壓力容器》。
德國規範:TRD《蒸汽鍋爐技術規程》;
TRB《壓力容器技術規程》;
AD《壓力容器規範》。
日本標準:JLSB8270《壓力容器》(基礎標準);
JLSB8271~B8285壓力容器單項標準。
法國規範:CODAP《非直接受火壓力容器建造規範》。
其他國家的鍋爐、壓力容器的規範、標準原則上不予認可,除非事先經勞動部批准。
三、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在與外商簽定契約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所依據的規範、標準,否則在設備到達我國口岸檢驗時,一律按我國規程、標準進行。
未按契約規定的規範、標準進行設計、製造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進入我國口岸。
四、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單位在與外商簽定契約時,如以本通知第二條所列的外國規範、標準作為進口鍋爐、壓辦容器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依據時,設備的安全質量除符合契約規定的規範、標準外,同時還必須符合我國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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