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的制度。目的是明確當事人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契約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或者協定管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 定義: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的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的制度。目的是明確當事人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契約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此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或者協定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的制度。目的是明確當事人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許可權和範圍,即從職權範圍上明確對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的具體分工。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的特徵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具有以下特徵:一是規定勞動契約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有優先管轄權,能方便勞動者參加仲裁活動。二是規定...
在縣、市、市轄區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代表、總工會代表、與爭議事項有關的企業主管部門的代表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三方代表人數相等,...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仲裁過程 案件受理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
《申請勞動仲裁七須知》是一項由政府頒布的條例,適用範圍包括勞動糾紛。條例內容 申請勞動仲裁七須知 ■須知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以下勞動爭議: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
第二,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契約糾紛的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原則,而不像商事仲裁當事人可以不按行政區劃,任選一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第三,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契約糾紛實行的是先仲裁後審判制度,當事人不服裁決,還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像一般的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各國仲裁機構 對仲裁...
北京市勞動局:你局《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請示》(京勞仲文〔1995〕38號)收悉。經研究,並徵得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函復如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主要是為了方便職工向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基本概念 勞動仲裁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式受理和處理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斷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徵,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定義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對於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即填寫《立案審批表》並及時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簡介 勞動部關於頒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通知 勞部發〔1993〕2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第八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第三章 仲裁參加人第九條 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依法成立的其他企業或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曾任審判員的;(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
勞動爭議 仲裁 調解 法律實物 論文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仲裁法)已經於2007年12月29日公布,並將於2008年5月1日實施,該法的實施,使我國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有了法律層面的規定,規範了勞動調解、仲裁活動,更好的保護了勞動者權益。在該法實施後,法律實務方面也將發生根本性...
案件管轄 1、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仲裁委”)負責註冊地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行政區域內的以下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1)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用人單位;(2)市屬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3)...
第三條 地方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第五條 未成立仲裁委員會的地方政府應按規定成立仲裁委員會。第六條 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受移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爭議協商不成的,應當報請上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八、案件受理後,勞動契約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九、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
其一,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部發[1993]300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是處理勞動糾紛,實現仲裁權力的載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權力是受理和處理管轄範圍內勞動爭議案件,領導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和仲裁庭開展工作,聘任專職和兼職仲裁員,並對仲裁員...
特別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 是代表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專職機構, 負責直接受理和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 對爭議的原因、過程等情況比較了解, 且有一定的辦案經驗。因此,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 應多向這些單位調查, 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密切配合, 使案件的審理更加適合處理勞動爭議的實際需要。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規定,為加強對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領導,2011年10月19日,省政府決定撤銷原四川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原四川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整合成立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2年12月24日,經中共四川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同意成立四川省勞動人事爭議...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人事局合併後,組建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了便於工作,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併成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已經2017年4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組織規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第一章 總...
第六條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契約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由勞動契約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第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契約,或勞動契約中約定的履行地與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不一致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為勞動契約履行地。第八條勞動爭議...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第五條 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或者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
六、仲裁結果 (一)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二)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認為終局裁決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條例》理順了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體制,明確了人事爭議的受案範圍,調整完善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程式,增強了操作性,對仲裁代理、證據規則、虛假仲裁等作了新規定。《條例》分總則、調解、仲裁、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48條。主要特色:一是統一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處理程式,進一步明確人事爭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2017年5月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4號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以下簡稱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
2、開庭審理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做好爭議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3、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請求;4、及時做好調解、仲裁的文書工作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5、宣傳人力社保法律、法規、規章、政策;6、做好案件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密工作。管轄範圍 1、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和跨省市的勞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預防勞動爭議發生的機制,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 市、縣(市、區)依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管轄許可權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導、監督縣(市、區)勞動爭議...
第三章 仲裁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第十八條 對於勞動爭議,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及職責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員名冊和仲裁員任職條件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二條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