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勞動權,即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參與社會勞動和領取相應的報酬的權利。勞動權是獲得生存權的必要條件。沒有勞動權,生存權利也就沒有保障。 勞動權是
公民基本權利之一,既然是一種權利,那么存在權利人的同時也必然存在義務人,在勞動權的權利義務關係中,權利人是公民,而義務人則是國家,這是一種憲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民法上說的勞動關係不同。
歷史淵源
資本主義制度下存在嚴重失業現象,使勞動者的勞動權得不到保障。早在19世紀初,法國工人就提出了爭取勞動權的號召。1831年裡昂工人起義時,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的口號進行鬥爭。1848年法國二月革命時,無產階級也曾以勞動權作為鬥爭綱領。法國臨時政府在同年2月26日發布的法令中,曾被迫承認勞動權。但這只是一種虛偽的保證。法國政府用開辦“國家工廠”的形式組織勞動,不管工人工種和技術熟練程度,一律發給鋤頭、推車去開墾荒地。這樣的“勞動權”也沒有維持多久。在此後的一百多年中西方國家的無產階級雖曾幾次迫使所在國的國會討論這一問題,但都沒有結果或遭到否決。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部分西方國家的憲法才承認了勞動權,如法國1946年的憲法規定﹕任何人有工作的義務並享有就業的權利,日本1946年憲法、義大利1947年憲法都對勞動權加以確認。但是由於資本主義國家存在著嚴重的失業現象,勞動權實際上是難於得到保證的。馬克思指出:“勞動權在資產階級的意義上說是一種胡說,是一種可憐的善良願望”(《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426頁)。
產生條件
在人類歷史上,勞動並非自古就與權利結合在一起。勞動上升為權利是人類歷史發展和進步的結果。勞動作為一種權利而存在,源於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勞動成為權利的經濟背景。長期以來,由於社會生產力低下,勞動都是人們必須從事的行為。在生產技術落後和物質產品匱乏的條件下,通過勞動謀生對大多數人來說是一件必須進行而沒有選擇的活動,因此對於勞動根本談不到什麼權利問題。
第二,日益強化和普遍化的權利意識是勞動成為權利的政治背景。沒有一種逐漸發展和高漲的權利意識,就不會產生普遍而強烈的權利需求。沒有一種普遍而強烈的權利需求,就不可能促使權利從自然法和道德層面上的應然狀態轉化為法定狀態。所以,沒有一種普遍的權利意識,勞動也就不可能上升為權利。
第三,自由主義精神的重大轉變是勞動成為權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義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社會的主導的意識形態,它的變化或轉向對於西方國家政治影響巨大。19世紀中葉自由主義的側重點發生了變化,它已經不再是個人畫地為牢的消極自由了,而是轉變為個人積極參與的積極自由了。
發展歷程
在中國,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47年公布的憲法中也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失業人員竟達400多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解決國民黨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失業問題,曾制定和發布了一系列法律檔案,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950年6月7日政務院發布的《關於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勞動部同年7月1日又公布《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等,各省市也都公布了本地區的救濟辦法或試行細則。採用包括以工代賑、生產自救、還鄉生產、轉業訓練和發放救濟金等辦法,逐步解決了失業問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就業人數逐步增加。中國曆次公布的憲法都確認勞動權是公民的一項根本權利。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這不僅確認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工作的權利,而且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集體福利等方面都有切實的保障,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了物質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體
勞動權的主體是公民,但是“公民的勞動權”與“勞動者的勞動權”在憲法和勞動法中是兩個有嚴格區別的法律概念。憲法第42條所規定的“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其權利主體是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由於並非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一定能進入勞動關係中,而未進入者不能被稱之為“勞動者”,雖不能由此認為他不享有勞動權,但是與勞動者的勞動權相比,他的勞動權則少了許多的內容。
根據憲法,在未獲得勞動者身份之前,公民的勞動權主要包括:就業權和就業前的培訓權,至於年老體弱時接受國家和社會援助或救濟的權利,以及社會保險權和醫療衛生權等,則屬於他的其他社會權利,而這些權利在勞動者那裡則是隨同勞動權的享受而存在,即是勞動權本身的內容。
勞動者勞動權的內容則相當豐富和廣泛,除了上述9項外,依勞動法他還享有這些權利:簽訂勞動契約權、解除勞動契約權、經濟補償權、工作時間權、勞動競賽權、合理化建議權、科學研究權、技術革新權、發明創作權、受表彰或獎勵權、參加組織工會權、民主協商參與權、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勞動培訓權、職業技能考核權、勞動安全權、勞動保險權、勞動環境權、病傷產期不受解僱權、女工和未成年工受特殊保護權、傷殘保障權、疾病保障權、退休保障權、退職保障權、待業保障權、家屬撫恤權等。
特徵
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代人權體系中誕生歷史較短但發展較快,並且最為引人注目的權利類型。勞動權作為相對獨立的權利類型具有以下特徵:
法定性
勞動權是法定權利。勞動權是由憲法和勞動法所規定、由勞動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權利。由憲法所規定的權利為勞動基本權。由於各國憲法規定上的差異,勞動基本權的內容不盡相同,但勞動權都包含狹義的勞動權,即工作權。勞動法是規定和保障勞動權的基本法律,大量的勞動權是通過勞動法來規定的。即便是勞動基本權,也必須通過勞動法加以具體化,才能保障實現。
綜合性
勞動權涉及人權的各個層次,是一種綜合權利。人權的內容與人權概念一樣,都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從勞動權的內容構成來看,勞動權涉及了人權的所有層次。
雙重性
勞動權是生存權,也是發展權。“勞動不僅是公民獲得財產的最基本途徑,而且是公民實現自我價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勞動權是公民生存和發展權中的重要內容。”生存是人類的第一公理,人類的一切權利的享有都以獲得生存為前提。生存權賦予其他權利以意義,是其他權利之本。確保勞動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這是勞動權的生存理念。人類不僅要生存,更要不斷發展,發展同樣是人類的需求,是人類社會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不發展,社會就不會進步;不發展,就不能創造出日益輝煌的人類文明。社會的發展與人的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為條件的。社會的發展為人的發展創造條件,人的發展又是社會發展的源泉和動力。人的發展應該是全面的、突出質量的發展。
內容結構
勞動權是由一系列權利所構成的權利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種勞動權按照一定的分工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發揮出權利系統的合力。從邏輯結構來看,工作權是基礎和前提,報酬權和福利權是核心,其他權利是保障。
工作權
工作權也可以稱為就業權,內容包括工作獲得權、自由擇業權和平等就業權。職業獲得權在積極的意義上表現為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在消極意義上是對抗用人單位(西方國家通常稱為僱主)無理解僱的權利。前者因具有請求性而稱為積極的工作獲得權;後者因具有對抗性而稱為消極的工作獲得權。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是國家不可推卸的義務。但是,國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履行這種義務,是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狀況密切相關的。一個國家的經濟繁榮穩定、結構平衡、人口適度,勞動者積極的工作獲得權的實現就有了可靠的保證。勞動者積極的工作獲得權的實現狀況可以通過社會就業率體現出來。國家促進就業,提高就業率是有條件的,並且是受各種因素制約的漸進過程。
報酬權
報酬權即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廣義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三種收入形式。報酬權包括報酬協商權、報酬請求權和報酬支配權。報酬協商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契約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權利。其核心是協商勞動報酬的水平,即協商確定自己勞動力的價格。在勞動法日益脫離民法之私法軌道,不斷融入公法因素而成為社會法的前提下,國家和社會團體的力量在勞動法上的作用不斷增強。勞動自由儘管是勞動契約的基礎,但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在勞動報酬的協商方面,勞動者的自由權利受到來自於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和集體契約的雙重約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協商的勞動報酬不能低於集體契約的標準,更不能低於國家的最低工資標準。
休息權
休息權即獲得休息和休假時間的權利。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勞動權,是確保勞動者得以恢復勞動力,實現個人全面發展的
權利。休息權的價值表現在:第一,休息使人享受閒暇,獲得真正的自由,馬克思認為,自由時間作為“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這種時間不被直接生產勞動所吸收,而是用於娛樂和休息,從而為自由活動和發展開闢廣闊天地。”第二,對於人類來說,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勞動都不會直接成為人生目的,而只是謀生和實現個人價值的手段,人類除了職業勞動生活方式以外,還有許多生活方式,如家庭生活、文化生活等,都需要在工作以外的自由時間裡進行。第三,合理的休息時間是確保勞動的人道性和倫理性所必須的。確保並不斷擴充休息時間,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標誌之一。應該看到,休息與工作有統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就統一方面而言,休息有助於更好地工作,是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保證,同時工作又賦予休息以意義,有助於提高休息的質量;就矛盾方面而言,人的時間是有限的,工作時間的延長,必然會縮短休息時間,影響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職業安全權
職業安全權是指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人身安全和健康獲得保障,免遭職業傷害的權利。由於人類不可避免地會遭受來自於自然和社會方面的危險或風險的威脅,因而躲避風險,尋求安全保障,就成為人類近乎恆定的心理需要。無論是自然的風險,還是社會的風險,有些是無法躲避的,但大多數風險尤其是社會風險都可以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予以化解或轉移。
職業培訓權
職業培訓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訓練和教育的權利。職業培訓作為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素質和技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民主管理權
民主管理權是勞動者可以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的權利。民主管理權不同於企業經營權和投資人的股東權,它實質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民主在企業內部權利結構上的表現。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有堅實的物質基礎。勞動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團結權
團結權是憲法和勞動法確認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團結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團結權是指勞動者組織和參加工會並保證工會自主運行的權利。廣義的團結權則是指勞動者運用組織的力量對抗僱主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團結權(狹義)、團體交涉權和罷工權。這三項權利被國外勞動法學界普遍稱為“勞動三權”,日本法學界則稱為“勞動基本權”。
社會保障權
作為勞動權的社會保障權是指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年老、疾病、傷殘和失業等勞動風險發生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一定的幫助以維持生計。福利是一種生活上的利益,往往特指勞動者在工資以外所獲得的收入或所享受的待遇。勞動者的福利分為單位福利和國家福利。
宣言保障
宣言
勞動權的宣言即憲法或勞動法確認勞動者享有某項權利,實際就是法律向社會宣示勞動者的何種利益將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障。通過勞動權宣言就可以使勞動權從應然狀態轉化為法定狀態,從權利要求上升為國家意志。宣言勞動權是勞動立法的使命,勞動立法的中心任務就是要宣言勞動權。正因為如此,現代勞動法的制度結構基本上都是按照勞動權的內容及其保障的需要來安排設計的。
保障
從法制意義上說,宣言勞動權不是為了作為擺設而加以炫耀,而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宣言權利是手段,實現權利才是目的。實現勞動權就是促使勞動者實際獲得和享受勞動權所蘊涵的利益。只有實現勞動權,勞動權的價值才能發揮出來,勞動者才能獲取法定利益。實現勞動權與勞動法的實施過程是一致的,實現勞動權必須促進勞動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