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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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以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的名義執業。
建設部、交通部為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註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註冊的審查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當出具加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送建設部、交通部審批。
建設部、交通部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共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建設部、交通部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統一製作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註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有效期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的執業憑證,由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第五章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初始註冊提交材料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四)逾期申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註冊提交材料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在註冊有效期內,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需變更執業單位的,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並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提交材料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提出申請條件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部會同交通部審核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註冊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註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係的;
(七)聘用單位破產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聘用單位被吊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
(十)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應當予以撤消,由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註冊。
註冊審批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或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執業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應在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道路工程專業設計執業活動。
執業範圍
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的執業範圍:
(一)道路工程勘測設計;
(二)道路工程技術諮詢;
(三)道路工程招標、採購諮詢;
(四)道路工程的技術調查和鑑定;
(五)道路工程的項目管理;
(六)對本專業勘測設計工程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在道路工程專業設計活動中形成的設計檔案,必須由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生效。需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簽字蓋章的設計檔案種類和辦法,由交通部、建設部另行規定。
修改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簽字蓋章的設計檔案,應由該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考試範圍
因道路工程專業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義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託的單位依法向承擔設計責任的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追償。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執業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建設部另行制定。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專業考試規範
1 JTG B0l-2003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2 JTJ 004-89 公路工程抗震設計規範
3 JTG D20-2006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4 JTG D40-2002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範
5 JTG D30-2004 公路路基設計規範
6 JTG D50-2006 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範
7 JTJ 018-96 公路排水設計規範
8 JTG D60-2004 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
9 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橋涵設計規範
10 JTG D62-2004 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範
11 JTG D63-2007 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範
12 JTG F40-2004 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
13 JTG F10-2006 公路路基施工技術規範
14 JTJ 034-2000 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範
15 JTJ 052-2000 公路工程瀝青及瀝青混合料試驗規程
16 JTG E30-2005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試驗規程
17 JTG E41-2005 公路工程岩石試驗規程
18 JTJ 057-94 公路工程無機結合料穩定材料試驗規程
19 JTG E42-2005 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
20 JTJ 059-95 公路路基路面現場測試規程
21 JTG F80-2004 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第一冊土建工程)
22 JTG C10-2007 公路勘測規範
23 JTG D70-2004 公路隧道設計規範
24 JTG D81-2006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25 GB5768-1999 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26 GB50220-95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
27 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
28 CJJ37-90 城市道路設計規範
29 CJJ56-94 市政工程勘察規範
30 CJJ69-95 城市人行天橋與人行地道技術規範
31 CJJ75-97 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
32 CJJ77-98 城市橋樑設計荷載標準
33 CJJ11-93 城市橋樑設計準則
34 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J114-2001
35 GBJ 22-87 廠礦道路設計規範
36 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4]16號)